
企业将资产从总机构转移到其境内分支机构,属于内部处置资产,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不视同销售,所以选项E不当选。 企业处置资产构成视同销售行为的判定:
一、内部处置资产表现为: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上述情形不包括将资产转移至境外。
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表现为: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根据税法的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由此可知选项D当选。

(1)补充养老保险实际发生12万元,扣除限额=200×5%=10(万元),应调增所得额2万元;
(2)补充医疗保险实际发生8万元,扣除限额=200×5%=10(万元),不需要调整;
(3)职工福利费实际发生35万元,扣除限额=200×14%=28(万元),应调增所得额7万元;
(4)职工教育经费:软件企业发生的职工培训费用4万元可以全额扣除;职工教育经费实际发生额为8-4=4(万元),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200×8%=16(万元),不需要调整;
(5)工会经费实际发生3.5万元,扣除限额=200×2%=4(万元),可以全额扣除。
综上所述,应调增所得额为9万元,选项B当选。

选项A,企业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选项B,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选项C,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综上所述,选项D当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