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本题来源:第2节 票据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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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
(1)选项A:“付款日期”属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不影响汇票的效力;(2)选项B:汇票金额应为“确定的金额”,否则汇票无效;(3)选项C:“合同号码”属于不产生票据法上效力的记载事项,是否记载与汇票的效力无关;(4)选项D:法人的签章,为该法人的盖章(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的签章(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法定代表人仅签名未盖章不影响汇票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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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甲公司)的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2024年6月5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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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所以选项A、B、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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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C
答案解析:选项B: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内。选项D:如果持票人提示付款时,出票人的存款金额不足以支付支票金额,银行不予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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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D
答案解析:“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持票人才可以行使期前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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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C,D
答案解析:保证人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选项B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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