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选项A:“付款日期”属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不影响汇票的效力;(2)选项B:汇票金额应为“确定的金额”,否则汇票无效;(3)选项C:“合同号码”属于不产生票据法上效力的记载事项,是否记载与汇票的效力无关;(4)选项D:法人的签章,为该法人的盖章(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的签章(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法定代表人仅签名未盖章不影响汇票的效力。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相关规定,票据关系的关系人未在票据上签章,并不承担票据债务,但是他们的行为会对票据关系产生重要影响。下列属于票据行为的关系人的是( )。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付款方式中,适用于支票的付款方式是( )。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支票仍然有效。


票据上的主债务人是指本票出票人、汇票承兑人。支票的付款人并非票据义务人,属于票据关系人。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属于票据上的次债务人。

A公司承建B公司厂房,按照双方合同约定,B公司需向A公司支付工程款200万元。2022年8月15日,B公司作为出票人和承兑人,向A公司签发了金额为200万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23年2月14日。A公司取得票据后,为提升票据信用,请求C公司为其票据债务提供保证。2022年8月20日,双方通过票据业务系统在汇票上进行了保证记载。2022年8月29日,A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用以支付原材料款。
2023年1月24日,D公司急需资金,向E小额贷款公司借款210万元,约定以该汇票进行质押,但双方并未通过票据业务系统进行质押记载。1月25日,D公司与F机械公司签订票据转让协议,约定将该汇票以197万元的价格转让给F公司。在协议签订当日,D公司就将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F公司在收到背书转让的汇票后,于1月25日向D公司付款197万元。F公司为支付设备采购款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对其取得票据原因不知情的G公司。2月14日,票据业务系统自动向B公司提示付款,B公司拒绝付款。G公司于2月18日向F公司进行追索,又于2月22日向A公司、B公司、C公司进行追索。A公司在得知F公司购买取得票据的事实后,以该行为无效导致背书不连续为由拒绝承担对G公司的票据责任。2月27日,C公司主动清偿了对G公司的票据债务,并拟再追索。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不会导致其对B公司的追索权时效发生中断。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票据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只对发生时效中止、中断事由的当事人有效,持票人对其他票据债务人的票据时效的计算方法,并不因此而受影响。在本题中,G公司向F公司进行追索,即属于向票据债务人提出履行请求,能够引起G公司和F公司之间的票据权利时效的中断,但是不会导致其对B公司的追索权时效发生中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