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某公司签发汇票时出现的下列情形中,导致该汇票无效的是(  )。
  • A.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

  • B.

    汇票上金额记载为“不超过50万元”

  • C.

    汇票上记载了该票据项下交易的合同号码

  • D.

    签章时加盖了本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仅签名而未盖章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

(1)选项A:“付款日期”属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不影响汇票的效力;(2)选项B:汇票金额应为“确定的金额”,否则汇票无效;(3)选项C:“合同号码”属于不产生票据法上效力的记载事项,是否记载与汇票的效力无关;(4)选项D:法人的签章,为该法人的盖章(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的签章(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法定代表人仅签名未盖章不影响汇票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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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来源:第2节 票据法律制度(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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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相关规定,票据关系的关系人未在票据上签章,并不承担票据债务,但是他们的行为会对票据关系产生重要影响。下列属于票据行为的关系人的是(  )。

  • A.

    支票上的出票人 

  • B.支票上的背书人  
  • C.支票上的保证人  
  • D.支票上的付款人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支票上的付款人,以及未经承兑的汇票的付款人仅是票据关系的“关系人”。支票上的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属于次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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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单选题]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付款方式中,适用于支票的付款方式是(  )。

  • A.

    见票即付 

  • B.

    定日付款

  • C.

    见票后定期付款  

  • D.

    出票后定期付款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支票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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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单选题]甲公司签发的支票上,中文大写记载的金额为“壹万玖仟捌佰元整”,而阿拉伯数字(数码)记载的金额为“19810元”。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支票的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甲公司将金额更改为一致并签章后,支票有效
  • B.支票有效,以阿拉伯数字(数码)记载为准
  • C.支票有效,以中文大写记载为准
  • D.支票无效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票据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选项A不当选;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选项B、C不当选,选项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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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不定项选择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主体中,属于票据上主债务人的有(     )。
  • A.支票的付款人
  • B.银行本票的出票人
  • C.商业汇票的出票人
  • D.商业汇票的承兑人
答案解析
答案: B,D
答案解析:

票据上的主债务人是指本票出票人、汇票承兑人。支票的付款人并非票据义务人,属于票据关系人。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属于票据上的次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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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组合题]

A公司承建B公司厂房,按照双方合同约定,B公司需向A公司支付工程款200万元。2022815日,B公司作为出票人和承兑人,向A公司签发了金额为200万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23214日。A公司取得票据后,为提升票据信用,请求C公司为其票据债务提供保证。2022820日,双方通过票据业务系统在汇票上进行了保证记载。2022829日,A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用以支付原材料款。

2023124日,D公司急需资金,向E小额贷款公司借款210万元,约定以该汇票进行质押,但双方并未通过票据业务系统进行质押记载。125日,D公司与F机械公司签订票据转让协议,约定将该汇票以197万元的价格转让给F公司。在协议签订当日,D公司就将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F公司在收到背书转让的汇票后,于125日向D公司付款197万元。F公司为支付设备采购款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对其取得票据原因不知情的G公司。214日,票据业务系统自动向B公司提示付款,B公司拒绝付款。G公司于218日向F公司进行追索,又于222日向A公司、B公司、C公司进行追索。A公司在得知F公司购买取得票据的事实后,以该行为无效导致背书不连续为由拒绝承担对G公司的票据责任。227日,C公司主动清偿了对G公司的票据债务,并拟再追索。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E公司不享有票据质权。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双方并未通过票据业务系统进行质押记载,不属于票据质押,E公司不享有票据质权。
[要求2]
答案解析:A公司的主张不成立。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只有经批准的金融机构才有资格从事票据贴现业务。其他组织与个人从事票据贴现业务的,票据贴现行为(背书转让)无效。在本题中,由于F公司并不是有资格从事票据贴现业务的金融机构,D公司对F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无效,F公司不能取得票据权利。尽管F公司未取得票据权利,但是由于其形式上是票据权利人,在其向G公司背书转让时,符合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G公司善意取得票据权利,A公司应当对G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要求3]
答案解析:

不会导致其对B公司的追索权时效发生中断。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票据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只对发生时效中止、中断事由的当事人有效,持票人对其他票据债务人的票据时效的计算方法,并不因此而受影响。在本题中,G公司向F公司进行追索,即属于向票据债务人提出履行请求,能够引起G公司和F公司之间的票据权利时效的中断,但是不会导致其对B公司的追索权时效发生中断。

[要求4]
答案解析:C公司可以向A公司、B公司再追索。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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