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本题来源:第2节 票据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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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
根据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但不影响背书行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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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
(1)选项A:“付款日期”属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不影响汇票的效力;(2)选项B:汇票金额应为“确定的金额”,否则汇票无效;(3)选项C:“合同号码”属于不产生票据法上效力的记载事项,是否记载与汇票的效力无关;(4)选项D:法人的签章,为该法人的盖章(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的签章(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法定代表人仅签名未盖章不影响汇票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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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所以选项A、B、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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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答案解析
答案:
C,D
答案解析:
见票即付的汇票属于无需提示承兑的汇票,这类汇票有两种:一是汇票上明确记载见票即付的汇票;二是汇票上没有记载付款日期,视为见票即付的汇票,目前主要是指银行汇票,选项B不当选;银行本票无需提示承兑,选项A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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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
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 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选项A错误。背书附条件的,条件无效,背书有效,选项B错误。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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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C,D
答案解析:选项 AC:我国现行法之下的本票仅有银行本票,不存在商业本票;本票见票即付,不存在远期的本票。选项 B:本票收款人名称,属于本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不得授权补记。 选项 D:银行本票未记载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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