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类型包括:①因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 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选项C 当选;②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即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选项A 不当选;(2)股票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持申请文件向全国股转系统申报,中国证监会基于全国股转系统的审核意见依法履行注册程序。股票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中国证监会豁免注册,由全国股转系统自律管理,选项B不当选;(3)股票公开转让与定向发行的公众公司应当报送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并予公告;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公众公司,应当报送年度报告,并予公告。


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选项A当选);(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4)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5)公司新增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选项C当选);(6)公司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选项D当选);(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选项B不当选)、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11)募投项目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募集资金投入和使用计划,或者导致项目预期运营收益实现存在较大不确定性;(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的,证券公司应当证明其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不存在误导、欺诈等情形。证券公司不能证明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上市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的,以及以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除应当符合优先股发行条件和程序,还应符合以下规定:(1)上市公司回购普通股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批准;(2)上市公司股东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的决议,应当包括下列事项:回购普通股的价格区间,回购普通股的数量和比例,回购普通股的期限,决议的有效期,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其他相关事项。以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的,应当包括拟用于支付的优先股总金额以及支付比例;回购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一年内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的,应当包括回购的资金总额以及资金来源;(3)上市公司股东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4)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选项B不当选;(5)依法通知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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