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市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的,以及以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除应当符合优先股发行条件和程序,还应符合以下规定:(1)上市公司回购普通股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批准;(2)上市公司股东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的决议,应当包括下列事项:回购普通股的价格区间,回购普通股的数量和比例,回购普通股的期限,决议的有效期,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其他相关事项。以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的,应当包括拟用于支付的优先股总金额以及支付比例;回购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一年内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的,应当包括回购的资金总额以及资金来源;(3)上市公司股东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4)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选项B不当选;(5)依法通知债权人。


选项A:科创板要求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选项D:股票公开发行已经实施全面注册制。

甲公司应当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选项B错误。

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选项A当选);(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4)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5)公司新增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选项C当选);(6)公司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选项D当选);(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选项B不当选)、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11)募投项目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募集资金投入和使用计划,或者导致项目预期运营收益实现存在较大不确定性;(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首次公开发行证券采用询价方式在主板上市的,公开发行后总股本在4亿股(份)以下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60%;公开发行后总股本超过4亿股(份)或者发行人尚未盈利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70%,选项A不当选;(2)网下投资者申购数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将网下发行部分向网上回拨,应当中止发行,选项D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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