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答案解析
合同相对性的例外(包括但不限于):(1)合同的保全:债权人的代位权、撤销权,选项A当选;(2)所有权让与不破租赁: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选项B当选;(3)建设工程合同分包人的连带责任:分包人与承包人共同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选项C当选;(4)单式联运合同: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选项D当选。

拓展练习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赵某)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1)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本题中,履行地点为乙公司的住所地海口。(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本题中,履行价格为订立合同时海口的市场价格。

(1)选项AC: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2)选项BD:买卖合同在甲丙之间成立,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丙只能要求合同相对人甲交付电脑,无权请求第三人乙交付电脑。
【提示】此题不构成指示交付,原因在于甲丙之间对交付问题没有约定,即双方未达成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约定。

(1)选项A: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因第三人(丙)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甲)仍应向债权人(乙)承担违约责任。(2)选项B: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甲和乙)之间发生权利义务。(3)选项D: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违约当事人应对违约后果承担违约责任。本题中,乙、丙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乙无权向丙提出任何权利主张;甲因无画可交,应向乙承担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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