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单选题]甲公司7月1日通过报纸发布广告,称其有某型号的电脑出售,每台售价8000元,随到随购,数量不限,广告有效期至7月30日。乙公司委托王某携带金额16万元的支票于7月28日到甲公司购买电脑,但甲公司称广告所述电脑已全部售完。乙公司为此受到一定的经济损失。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 A.甲公司的广告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构成承诺,甲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
  • B.甲公司的广告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构成承诺,甲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C.甲公司的广告不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承诺,甲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
  • D.甲公司的广告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承诺,甲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
本题来源:第1-4节 合同的基本理论、订立、效力、履行 点击去做题 箭头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

要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此处的“内容具体确定并不要求要约已经具备了合同的所有条款。(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本题中,商业广告的内容是符合要约规定的,应视为要约。乙公司的行为是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因此构成承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甲公司无法履行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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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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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1)选项AB:抗辩权的行使限于“同一双务合同”,甲向乙借用电脑和乙向甲借用名牌手表属于两个合同;(2)选项C:债权人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应当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在本题中,甲向乙借用电脑和乙向甲借用手表属于两个法律关系,甲、乙均为自然人,因此乙不享有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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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不定项选择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的有(  )。
  • A.债的保全的规定
  • B.“所有权让与不破租赁”的规定
  • C.分包人与承包人共同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 D.单式联运合同中某一区段的承运人与总的承运人共同向托运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答案解析
答案: A,B,C,D
答案解析:

合同相对性的例外(包括但不限于):(1)合同的保全:债权人的代位权、撤销权,选项A当选;(2)所有权让与不破租赁: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选项B当选;(3)建设工程合同分包人的连带责任:分包人与承包人共同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选项C当选;(4)单式联运合同: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选项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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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不定项选择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承诺的迟延与迟到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 A.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为迟延承诺
  • B.迟延的承诺一般视为新要约
  • C.迟到的承诺一般为有效的承诺
  • D.迟到的承诺一般视为新要约
答案解析
答案: A,B,C
答案解析: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迟延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迟延的承诺为新要约,选项AB当选。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迟到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迟到的承诺为有效承诺,选项C当选,选项D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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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不定项选择题]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格式条款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 A.合同双方明确约定“本合同不属于格式条款”,则该约定有效
  • B.如果当事人一方使用了第三方起草的合同示范文本制作合同,且不允许对方协商修改,那么这些条款仍属于格式条款
  • C.从事经营活动的当事人一方如果预先拟定了合同条款,并且与对方进行了协商,那么这些条款就不属于格式条款
  • D.从事经营活动的当事人一方以未实际重复使用为由主张其预先拟定且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条款不是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答案解析
答案: B,C
答案解析:

(1)选项A:合同双方明确约定“合同条款不属于格式条款”或“本合同不属于格式条款”的约定是无效的,原因在于,格式条款相关特别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排除适用。(2)选项B:当事人一方采用第三方起草的合同示范文本制作合同,只要不允许对方协商修改,仍然属于格式条款。(3)选项C:格式条款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认定格式条款的核心标准:不允许对方磋商修改条款内容。(4)选项D:从事经营活动的当事人一方仅以未实际重复使用为由主张其预先拟定且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条款不是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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