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答案解析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契税计税依据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本题核定计税价格为150万元,因此李某受赠该住房应缴纳契税税额=计税价格×税率=150×1.5%=2.25(万元)。
【知识点拓展】
契税的计税依据:
(1)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不含增值税的成交价格;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土地使用权或房屋划转、奖励→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价格差额;
(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
(5)以作价投资入股、抵债等应交付经济利益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参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或房屋买卖。

拓展练习
(1)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视同土地、房屋权属发生转移,应当缴纳契税(抵债全额缴,交换差价缴)。本题中,获得房屋权属的谢某是契税的纳税人;(2)谢某取得了90万元的房屋,应纳契税=90×3%=2.7(万元)。
【知识点拓展】
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选项C,土地、房屋的出租、抵押等行为,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知识点拓展】
契税的纳税人与征税范围:


(1)房屋买卖以不含增值税的成交价格(97万元)作为计税依据;(2)王某应缴纳契税税额=计税价格×税率=97×3%=2.91(万元)。
【知识点拓展】
契税应纳税额计算:


选项A,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选项B,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免征契税。选项C,纳税人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知识点拓展】
1.契税的税收优惠——全国法定免税:
① 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军事单位 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
②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 养老、救助;
③纳税人承受 荒山 、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④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⑤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⑥依法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2.契税的税收优惠——临时减免税情形(部分)
①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免征契税;
②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1)土地、房屋典当、分拆(分割)、抵押以及出租等行为,权属并未发生转移,“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选项B、C不缴纳契税。(2)契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因此由承受房屋权属的丁公司(选项D)缴纳契税,出售房屋的甲公司(选项A)不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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