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张某提出乙公司不能参与表决且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是否有法律依据?并说明理由。
乙公司认为此次增发只要经过其他股东表决同意且股东会同意其免于发出要约,就可以不发出收购要约的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并说明理由。
刘某和郑某二人是否符合担任甲公司独立董事的条件?并分别说明理由。
张某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的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并说明理由。
2024 年 9 月,公司拟订的新股发行方案是否有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张某认为本次发行股份属于股东会表决事项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并说明理由。
董事会发行决议中是否有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答案解析
张某提出乙公司不能参与表决且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有法律依据。根据规定, 向本公司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证券的,股东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股东会就发行证券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
乙公司认为此次增发只要经过其他股东表决同意且股东会同意其免于发出要约,就可以不发出收购要约的主张有法律依据。根据规定,经上市公司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投资者承诺 3 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则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①刘某符合担任甲公司独立董事的条件。根据规定,现在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 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 5 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本题中,刘某 1 年前曾在持股 5% 以上的股东任职,不在 12 个月内,因此符合规定。
②郑某不符合担任甲公司独立董事的条件。根据规定,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张某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根据规定,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份公司,股东对股东会作出的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才能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本题中,甲公司未作出合并、分立的决议。
①发行对象的数量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每次发行对象不超过 35 名。
②发行价格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价格不得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80%。
张某认为本次发行股份属于股东会表决事项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 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本题中,甲公司引入特定的战略投资者 10 名,总共发行 2 亿股新股,融资 2.5 亿元,没有超过 3 亿元,也没有超过净资产的 20%(16×20% = 3.2 亿元),因此由董事会表决符合规定。
董事会发行决议中有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属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人、认购后取得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战略投资者之一的,其认购的股份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题中,甲公司发行对象为引入的特定战略投资者,其认购的股份发行结束后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

拓展练习
①甲以计算机软件出资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②乙以特许经营权出资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各方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的比例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章程规定增加注册资本时,不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各方分红比例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

王某关于“作为证券分析师,其在自媒体账号上发布个人推测的行为,并未违反证券法” 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
股权购买方案中的股份发行价格计算依据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 8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本题中,股份发行价格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均价的 70%,不符合规定。
赵某关于“此次股份发行方案,无须甲公司股东会批准”的主张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 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属于上市公司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赵某关于“乙公司此次获得的股份自发行结束 12 个月后即可转让”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的,该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钱某关于“甲公司发行股份购买丙公司股权一事在 2022 年不具备未公开性”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①自内幕信息产生至公开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是内幕信息敏感期。②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期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③内幕信息的公开,是指内幕信息在国务院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刊、网站等媒体披露。本题中,2022 年 7 月 4 日,甲公司召集中介机构召开项目启动大会,各中介机构进场工作,此为内幕信息形成之日。2022 年 12 月 12 日,甲公司发布发行股份购买股权方案相关公告,此为内幕信息公开之日,因此在 2022 年 7 月 4 日至 2022 年 12 月12 日之间,该事项具备未公开性。
钱某关于“其告知孙某信息纯粹是好友闲聊,并无促使孙某从事交易的主观动机”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只要行为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泄露内幕信息并导致他人买卖,就构成泄露内幕信息,而不论其泄露时的主观状态。

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股份的期间和比例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 3 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 50% 的股份。
钱某的主张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规定,公司发行股份,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李某不能参与表决。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不构成抢先交易操纵市场。根据规定,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构成抢先交易操纵市场。本题中,吴某购买后没有后续交易,因此不构成抢先交易操纵市场。
钱某的抗辩不成立。根据规定,泄露内幕信息,只要求行为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泄露内幕信息并导致他人买卖,而不论其泄露时的主观状态。
王某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该公司股份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公司法》规定的限制。本题中,投资者保护机构提起的是股东派生诉讼而非特别代表人诉讼,不需要受投资者的委托。

①虚假陈述实施日为 2023 年 4 月 25 日。根据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或者符合监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告发布具有虚假陈述内容的信息披露文件,以披露日为实施日。
②虚假陈述揭露日为 2023 年 6 月 5 日。根据规定,除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外,监管部门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为由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立案调查的信息公开之日,应当认定为揭露日。
周某的投资决定与虚假陈述之间应推定交易因果关系成立。根据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了虚假陈述,原告交易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且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之前实施了相应的交易行为,即在诱多型虚假陈述中买入相关证券,应推定交易因果关系成立。
周某关于“其损失应以多次买入股票的最高价格与卖出股票的最低价格之间的差额乘以已卖出的股票数量计算”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投资者因虚假陈述买入相关股票所造成的投资差额损失,如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之前买入,在揭露日之后、基准日之前卖出的股票,按买入股票的平均价格与卖出股票的平均价格之间的差额乘以已卖出的股票数量计算。
真灼资本关于“此次减持后持有甲公司股份已不足 5%,无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主张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 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 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 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 时”是指触及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 时,如从 4% 升至 5%、从 6% 降至 5%。
张某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 5% 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构成短线交易。上述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初步授权方案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 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王某在某投资者平台发布临时提案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股东行使临时提案权,应将临时提案书面提交董事会。
乙公司关于其没有义务披露在未来 12 个月内是否有增持意向的观点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投资者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如果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但未达到 20% 的,应当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权益预警披露。其中,“投资者是否有意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属于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应披露的内容。
甲公司关于“乙公司和李某应在合计持股 10% 时就停止交易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的主张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乙公司和李某因股权控制关系构成一致行动人,其权益变动披露的比例应合并计算。在乙公司已持有甲公司 7% 股份的情况下,李某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购入甲公司的股票在达到 3% 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甲公司,并予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 3 日内,不得再行买卖甲公司的股票,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甲公司关于“乙公司和李某合计持有的所有股份自 2022 年 3 月 10 日起 36 个月内均不得行使表决权”的主张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违反权益变动披露规定买入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丙公司拟将要约价格改为 19 元 / 股,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变更收购要约的,不得降低收购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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