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组合题](2022)甲公司是科创板上市公司。甲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拟提请年度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人员拟订的初步授权方案为: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30% 的股票。之后,甲公司公布了提请股东会授权的正式提案。持股 3% 的小股东王某对该提案不满,为行使股东临时提案权,王某于股东会召开 15 日前在某投资者平台发布其临时提案。2022 年 2 月 4 日,乙公司与甲公司股东张某达成收购协议,受让张某所持有的 7% 甲公司股份。甲公司认为,乙公司应在权益变动报告书中说明未来 12个月内是否有继续增持的意向;乙公司则认为,自己无此义务。2022 年 3 月 10 日,乙公司的控股股东李某开始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购入甲公司的股票,并于 2022 年 5 月 26 日最终增持至 5%。5 月 27 日,李某停止交易并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权益变动报告,宣布已于 5 月 26 日通过协议方式将表决权、提案权等委托给乙公司行使,二者构成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甲公司的股份比例为 12%。2022 年 6 月 25 日,甲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针对乙公司和李某的表决权行使,甲公司董事会认为:(1)乙公司和李某构成违规增持,二者应在合计持股 10% 时停止交易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2)由于二者违规增持,因此二者合计持有的所有股份自 2022 年 3 月 10 日起 36 个月内均不得行使表决权。2022 年 10 月 11 日,中国证监会某地证监局出具警示函指出:乙公司和李某作为一致行动人,在增持甲公司股份时出现违反证券法律制度规定的情形。 因乙公司和李某持续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购入甲公司股票,2022 年11 月 22 日,甲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丙公司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丙公司向甲公司除丙公司以外的其他股东发出部分要约,要约价格为 20 元 / 股。之后,由于出现流动资金困难,丙公司拟变更收购要约,将要约价格改为 19 元/ 股。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要求1]

甲公司工作人员拟订的初步授权方案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要求2]

王某在某投资者平台发布临时提案,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股东临时提案权的行使方式?并说明理由。

[要求3]

乙公司关于其没有义务披露在未来 12 个月内是否有增持意向的观点,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要求4]

甲公司关于乙公司和李某应在合计持股 10% 时就停止交易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的主张,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要求5]

甲公司关于“乙公司和李某合计持有的所有股份自 2022 3 10 日起36 个月内均不得行使表决权”的主张,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要求6]

丙公司拟将要约价格改为 19 股,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本题来源:2026制胜好题-专题二 公司和证券法律制度 点击去做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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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授权方案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 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要求2]
答案解析:

王某在某投资者平台发布临时提案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股东行使临时提案权,应将临时提案书面提交董事会。

[要求3]
答案解析:

乙公司关于其没有义务披露在未来 12 个月内是否有增持意向的观点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投资者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如果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但未达到 20% 的,应当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权益预警披露。其中,投资者是否有意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属于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应披露的内容。

[要求4]
答案解析:

甲公司关于“乙公司和李某应在合计持股 10% 时就停止交易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的主张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乙公司和李某因股权控制关系构成一致行动人,其权益变动披露的比例应合并计算。在乙公司已持有甲公司 7% 股份的情况下,李某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购入甲公司的股票在达到 3% 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甲公司,并予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 3 日内,不得再行买卖甲公司的股票,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要求5]
答案解析:

甲公司关于乙公司和李某合计持有的所有股份自 2022 3 10 日起 36 个月内均不得行使表决权的主张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违反权益变动披露规定买入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要求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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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公司拟将要约价格改为 19 股,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变更收购要约的,不得降低收购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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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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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以计算机软件出资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②乙以特许经营权出资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要求2]
答案解析: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要求3]
答案解析:

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各方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的比例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要求4]
答案解析:

公司章程规定增加注册资本时,不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要求5]
答案解析:

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各方分红比例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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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组合题]

20252024  10 日,甲上市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授权董事会在2 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 20% 的股份的决议。

2025 5 27 日上午,甲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在讨论程序中,董事赵某提议,发行占已发行股份 15% 的股份购买某资产。独立董事钱某指出,董事会无权决议此股份发行事项。董事孙某提议,发行占已发行股份 10% 的以现金方式认购的股份。之后董事会还就公司与董事长李某之子签订 1 000 万元采购合同的议案进行讨论,最终董事会就股份发行和采购合同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同日中午,钱某无意间将董事会决议透露给周某,周某立即买入甲公司股票。

2025 5 28 日上午,著名股评人吴某大量购入甲公司股票。同日下午,甲公司将 27 日的董事会决议进行了公告。 29 日,吴某为了操纵甲公司股价,在多个媒体平台大力推荐购买甲公司股票。

2025  16 日,中国证监会就钱某、周某、吴某行为进行调查,发现吴某是根据自己研究结论购买的甲公司股票,在购买后并无后续交易行为。在调查过程中,钱某提出自己泄露董事会决议并非故意,故不构成内幕交易。

2025 7 18 日,持有甲公司股份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为了保护甲公司利益,计划就采购合同事宜以自己的名义对批准 1 000 万元采购合同的董事提起诉讼。独立董事王某认为,投资者保护机构未受 50 名以上投资者委托,无权提起诉讼。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

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股份的期间和比例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 3 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 50% 的股份。

[要求2]
答案解析:

钱某的主张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规定,公司发行股份,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要求3]
答案解析:

李某不能参与表决。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要求4]
答案解析:

不构成抢先交易操纵市场。根据规定,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构成抢先交易操纵市场。本题中,吴某购买后没有后续交易,因此不构成抢先交易操纵市场。

[要求5]
答案解析:

钱某的抗辩不成立。根据规定,泄露内幕信息,只要求行为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泄露内幕信息并导致他人买卖,而不论其泄露时的主观状态。

[要求6]
答案解析:

王某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该公司股份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公司法》规定的限制。本题中,投资者保护机构提起的是股东派生诉讼而非特别代表人诉讼,不需要受投资者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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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组合题]

2023甲公司是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为网络通信业务。2023  20 夜,有多个投资圈社交网络聊天群谈及甲公司 2022 年的业绩情况,数个有影响力的公众号也在当晚推送相关群聊截图,引起一定范围的社会舆论关注。次日,甲公司股票交易量明显增加,交易价格明显上涨。

2023 4 25 日,甲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官网发布的 2022 年年度报告中声称,其网络通信业务在 2022 年的营业收入为 42 亿元,利润总额为 4 亿元,该业务还将在最近几年为公司带来显著业绩增长。当日,甲公司股票涨停。2023 5 8 日,甲公某财务人员向中国证监会举报该公司存在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等情形。中国证监会于 2023 6 5 日发布公告,对甲公司涉嫌虚假陈述行为立案调查。当日,甲公司股票跌停。2023 6 15 日,甲公司发布公告称,其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当日,甲公司股价继续维持低位,并无明显变化。

投资者周某于 2023 4 27 日、4 28 日、5 7 日多次买入甲公司股票,并于 6 13 日、6 14 日、6 15 日(均在基准日之前)陆续卖出。随后, 周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并认为其损失应以多次买入股票的最高价格与卖出股票的最低价格之间的差额乘以已卖出的股票数量计算。

2023 6 20 日,真灼资本针对甲公司目前的状况,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减持甲公司股份合计 2 000 万股,持股比例从原来的 6.30% 减至 4.80%。期间,真灼资本并未通知甲公司,也未对外披露相关信息,证券交易所随后对其出具了警示函。真灼资本辩称,此次减持后持有甲公司股份已不足 5%,无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23 4 月至 2023 6 月间,甲公司董事李某的妻子张某利用其朋友账户多次买入并卖出甲公司股票,获利 150 万元。甲公司董事会知晓上述情况后,一直未采取任何措施。两个月后,已连续 270 日持有甲公司 1.2% 股份的股东谢某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损害了公司利益,拟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

虚假陈述实施日为 2023 4 25 日。根据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或者符合监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告发布具有虚假陈述内容的信息披露文件,以披露日为实施日。

②虚假陈述揭露日为 2023 6 5 日。根据规定,除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外,监管部门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为由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立案调查的信息公开之日,应当认定为揭露日。

[要求2]
答案解析:

周某的投资决定与虚假陈述之间应推定交易因果关系成立。根据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了虚假陈述,原告交易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且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之前实施了相应的交易行为,即在诱多型虚假陈述中买入相关证券,应推定交易因果关系成立。

[要求3]
答案解析:

周某关于其损失应以多次买入股票的最高价格与卖出股票的最低价格之间的差额乘以已卖出的股票数量计算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投资者因虚假陈述买入相关股票所造成的投资差额损失,如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之前买入,在揭露日之后、基准日之前卖出的股票,按买入股票的平均价格与卖出股票的平均价格之间的差额乘以已卖出的股票数量计算。

[要求4]
答案解析:

真灼资本关于“此次减持后持有甲公司股份已不足 5%,无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主张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 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 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 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 ”是指触及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 时,如从 4% 升至 5%、从 6% 降至 5%

[要求5]
答案解析:

张某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 5% 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构成短线交易。上述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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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组合题]

2022蓝天科技系上市公司。2016 年至 2018  30 日期间,蓝天科技与若干关联经销商之间发生持续、大额关联交易,但蓝天科技在相关各期年报 2018 年半年报中均未披露上述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2020 日,蓝天科技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通知书》:因涉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中国证监会决定对蓝天科技立案调查。当日,蓝天科技股票盘中一度跌停,收盘跌幅 9%

2021 7 2 日,蓝天科技公告称其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蓝天科技股票未出现明显波动。

2022 2 月,投资者甲和乙分别以蓝天科技及其全体董事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于 2019 2 月多次购入蓝天科技股票,并于 2020 7 月一次性全部卖出,出现投资损失。乙曾于 2018 6 月多次购入蓝天科技股票,并于2018 12 月一次性全部卖出,出现投资损失;后又于 2020 6 8 日购入蓝天科技股票,并一直持有至诉讼期间。

在甲提起的诉讼中,甲主张以 2020 日《立案通知书》公告之日为虚假陈述揭露日。蓝天科技则认为:与其他虚增业绩、隐瞒亏损等行为不同, 未披露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不会对投资者造成重大误导,因此不具有“重大”,原告主张的侵权行为不成立。

在乙提起的诉讼中,乙主张其可请求的投资差额损失为:2020 6 8 日买入股票的平均价格与 2018 12 月卖出价格的差额,乘以 2020 6 8 日买入的股票数量。

蓝天科技董事丙在诉讼中提出:其对蓝天科技与经销商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事实并不知情,且无相关职业背景和专业知识对此予以查知,其履职并无过错, 不应承担责任。

独立董事丁在诉讼中提出:其于 2018 5 月开始担任蓝天科技独立董事,并在公司发布 2018 年半年报时,已明确声称其无法保证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且披露了具体的异议理由,因此其履职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人民法院查明:丁在审议 2018 年半年报的董事会决议时虽表达了异议但最终投了赞成票。另外,人民法院将 2020 8 7 日定为基准日。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

甲关于“以 2020 6 1 日《立案通知书》公告之日为虚假陈述揭露日”的主张符合规定。根据规定,除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外,监管部门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为由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立案调查的信息公开之日,应当认定为揭露日。本题中,2020 6 1 日《立案通知书》公告时市场出现了明显价格反应,因此 2020 6 1 日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揭露日。

[要求2]
答案解析:

蓝天科技关于未披露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不具有重大性’”的主张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虚假陈述的内容属于《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或虚假陈述的内容属于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要求披露的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项的,或虚假陈述的实施、揭露或更正导致证券交易价格产生明显的变化的,应当认定虚假陈述的内容具有重大性。

[要求3]
答案解析:

甲的投资差额损失为 2019 2 月买入股票的平均价格与 2020 7 月卖出股票的平均价格之间的差额,乘以已卖出的股票数量。根据规定,原告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之前买入,在揭露日之后、基准日之前卖出的股票,按买入股票的平均价格与卖出股票的平均价格之间的差额, 乘以已卖出的股票数量计算。

[要求4]
答案解析:

乙关于投资差额损失的主张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乙于 2020 6 8 日的买入行为发生在揭露日之后,其投资决定与虚假陈述之间没有交易因果关系。蓝天科技的虚假陈述属于诱多型虚假陈述,乙所主张的投资差额损失,不符合诱多型虚假陈述投资差额损失的计算方法。

[要求5]
答案解析:

丙关于其履职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的主张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主张对虚假陈述没有过错,但不能提供勤勉尽责的相应证据,仅以其不从事日常经营管理、无相关职业背景和专业知识等理由主张其没有过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要求6]
答案解析:

丁关于其履职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的主张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独立董事在独立意见中对虚假陈述事项发表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并说明具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过错,但独立董事在审议、审核相关文件时投赞成票的除外。单纯地只是在信息披露文件中声称自己无法保证该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构成主观上没有过错的理由。本题中,丁虽然已明确声称其无法保证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且披露了具体的异议理由,但其在董事会审议时投了赞成票,因此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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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组合题]

甲公司是一家在上海证交所主板上市的公司,股本总额 10 亿股,净资产 16 亿元。2024 月,董事会拟订方案:向包括本公司股东乙公司在内的特定对象发行 2 亿股股份。乙公司原持有甲公司股份 28%,本次向其发行 1 亿股,乙公司承诺 3 年内不转让本次发行的股份。

随后,公司召开的年度股东会对发行事宜等事项进行表决,包括乙公司在内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 70% 表决通过,小股东张某提出乙公司不能参与表决, 且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乙公司在此次发行后将触发强制要约收购义务。乙公司认为此次发行只要经过其他股东表决同意且股东会同意其免于发出要约,就可以不发出收购要约。此外,股东会还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通过决议,授权董事会决议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并根据规定补选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有刘某、郑某二人,其中,刘某 1 年前曾在丙公司担任部门经理,丙公司持有甲公司 6% 的股份。郑某已经在 4 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张某对上述事项均投反对票,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

2024 9 月,公司再次拟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拟订方案如下:(1)向不超 40 个特定对象发行股票。(2)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60%

财务顾问认为发行方案存在一定问题,经修改后,2024 10 18 日,董事会通过如下决议:(1)引入特定的战略投资者 10 名,总共发行 2 亿股新股,融资 2.5 亿元。2发行结束后特定对象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认购的股份。小股东张某认为本次发行股份属于股东会表决事项,且发行决议中有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

张某提出乙公司不能参与表决且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有法律依据。根据规定, 向本公司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证券的,股东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股东会就发行证券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

[要求2]
答案解析:

乙公司认为此次增发只要经过其他股东表决同意且股东会同意其免于发出要约,就可以不发出收购要约的主张有法律依据。根据规定,经上市公司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投资者承诺 3 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则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要求3]
答案解析:

①刘某符合担任甲公司独立董事的条件。根据规定,现在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 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 5 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本题中,刘某 1 年前曾在持股 5% 以上的股东任职,不在 12 个月内,因此符合规定。

②郑某不符合担任甲公司独立董事的条件。根据规定,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要求4]
答案解析:

张某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根据规定,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份公司,股东对股东会作出的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才能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本题中,甲公司未作出合并、分立的决议。

[要求5]
答案解析:

①发行对象的数量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每次发行对象不超过 35 名。

②发行价格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价格不得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80%

[要求6]
答案解析:

张某认为本次发行股份属于股东会表决事项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 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本题中,甲公司引入特定的战略投资者 10 名,总共发行亿股新股,融资 2.5 亿元,没有超过亿元,也没有超过净资产的 20%16×20%  3.2 亿元),因此由董事会表决符合规定。

[要求7]
答案解析:

董事会发行决议中有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属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人、认购后取得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战略投资者之一的,其认购的股份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题中,甲公司发行对象为引入的特定战略投资者,其认购的股份发行结束后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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