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本案中虚假陈述实施日及虚假陈述揭露日分别为哪一天?并分别说明理由。
周某的投资决定与虚假陈述之间应否推定交易因果关系成立?并说明理由。
周某关于“其损失应以多次买入股票的最高价格与卖出股票的最低价格之间的差额乘以已卖出的股票数量计算”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真灼资本关于“此次减持后持有甲公司股份已不足 5%,无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短线交易?并说明理由。

答案解析
①虚假陈述实施日为 2023 年 4 月 25 日。根据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或者符合监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告发布具有虚假陈述内容的信息披露文件,以披露日为实施日。
②虚假陈述揭露日为 2023 年 6 月 5 日。根据规定,除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外,监管部门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为由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立案调查的信息公开之日,应当认定为揭露日。
周某的投资决定与虚假陈述之间应推定交易因果关系成立。根据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了虚假陈述,原告交易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且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之前实施了相应的交易行为,即在诱多型虚假陈述中买入相关证券,应推定交易因果关系成立。
周某关于“其损失应以多次买入股票的最高价格与卖出股票的最低价格之间的差额乘以已卖出的股票数量计算”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投资者因虚假陈述买入相关股票所造成的投资差额损失,如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之前买入,在揭露日之后、基准日之前卖出的股票,按买入股票的平均价格与卖出股票的平均价格之间的差额乘以已卖出的股票数量计算。
真灼资本关于“此次减持后持有甲公司股份已不足 5%,无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主张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 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 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 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 时”是指触及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 时,如从 4% 升至 5%、从 6% 降至 5%。
张某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 5% 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构成短线交易。上述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拓展练习
文路公司 2019 年的利润未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不违反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
甲以文路公司名义为股东乙提供的担保违反了规定。根据规定,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该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本题中,甲以文路公司名义为股东乙提供的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通过。
文路公司拒绝丁复印部分账簿内容的行为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但无权复制。
甲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转让股权,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主张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题中,文路公司章程未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特别规定,因此丁可以向乙转让其股权。
甲以文路公司名义从自己手中购买 5 000 套该丛书的行为违反了规定。根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丁为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直接对甲提起诉讼的行为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王某关于“作为证券分析师,其在自媒体账号上发布个人推测的行为,并未违反证券法” 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
股权购买方案中的股份发行价格计算依据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 8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本题中,股份发行价格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均价的 70%,不符合规定。
赵某关于“此次股份发行方案,无须甲公司股东会批准”的主张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 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属于上市公司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赵某关于“乙公司此次获得的股份自发行结束 12 个月后即可转让”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的,该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钱某关于“甲公司发行股份购买丙公司股权一事在 2022 年不具备未公开性”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①自内幕信息产生至公开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是内幕信息敏感期。②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期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③内幕信息的公开,是指内幕信息在国务院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刊、网站等媒体披露。本题中,2022 年 7 月 4 日,甲公司召集中介机构召开项目启动大会,各中介机构进场工作,此为内幕信息形成之日。2022 年 12 月 12 日,甲公司发布发行股份购买股权方案相关公告,此为内幕信息公开之日,因此在 2022 年 7 月 4 日至 2022 年 12 月12 日之间,该事项具备未公开性。
钱某关于“其告知孙某信息纯粹是好友闲聊,并无促使孙某从事交易的主观动机”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只要行为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泄露内幕信息并导致他人买卖,就构成泄露内幕信息,而不论其泄露时的主观状态。

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股份的期间和比例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 3 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 50% 的股份。
钱某的主张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规定,公司发行股份,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李某不能参与表决。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不构成抢先交易操纵市场。根据规定,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构成抢先交易操纵市场。本题中,吴某购买后没有后续交易,因此不构成抢先交易操纵市场。
钱某的抗辩不成立。根据规定,泄露内幕信息,只要求行为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泄露内幕信息并导致他人买卖,而不论其泄露时的主观状态。
王某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该公司股份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公司法》规定的限制。本题中,投资者保护机构提起的是股东派生诉讼而非特别代表人诉讼,不需要受投资者的委托。

甲关于“以 2020 年 6 月 1 日《立案通知书》公告之日为虚假陈述揭露日”的主张符合规定。根据规定,除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外,监管部门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为由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立案调查的信息公开之日,应当认定为揭露日。本题中,2020 年 6 月 1 日《立案通知书》公告时市场出现了明显价格反应,因此 2020 年 6 月 1 日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揭露日。
蓝天科技关于“未披露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不具有‘重大性’”的主张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虚假陈述的内容属于《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或虚假陈述的内容属于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要求披露的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项的,或虚假陈述的实施、揭露或更正导致证券交易价格产生明显的变化的,应当认定虚假陈述的内容具有重大性。
甲的投资差额损失为 2019 年 2 月买入股票的平均价格与 2020 年 7 月卖出股票的平均价格之间的差额,乘以已卖出的股票数量。根据规定,原告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之前买入,在揭露日之后、基准日之前卖出的股票,按买入股票的平均价格与卖出股票的平均价格之间的差额, 乘以已卖出的股票数量计算。
乙关于投资差额损失的主张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①乙于 2020 年 6 月 8 日的买入行为发生在揭露日之后,其投资决定与虚假陈述之间没有交易因果关系。②蓝天科技的虚假陈述属于诱多型虚假陈述,乙所主张的投资差额损失,不符合诱多型虚假陈述投资差额损失的计算方法。
丙关于“其履职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的主张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主张对虚假陈述没有过错,但不能提供勤勉尽责的相应证据,仅以其不从事日常经营管理、无相关职业背景和专业知识等理由主张其没有过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丁关于“其履职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的主张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①独立董事在独立意见中对虚假陈述事项发表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并说明具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过错,但独立董事在审议、审核相关文件时投赞成票的除外。②单纯地只是在信息披露文件中声称自己无法保证该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构成主观上没有过错的理由。本题中,丁虽然已明确声称其无法保证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且披露了具体的异议理由,但其在董事会审议时投了赞成票,因此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张某提出乙公司不能参与表决且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有法律依据。根据规定, 向本公司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证券的,股东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股东会就发行证券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
乙公司认为此次增发只要经过其他股东表决同意且股东会同意其免于发出要约,就可以不发出收购要约的主张有法律依据。根据规定,经上市公司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投资者承诺 3 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则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①刘某符合担任甲公司独立董事的条件。根据规定,现在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 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 5 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本题中,刘某 1 年前曾在持股 5% 以上的股东任职,不在 12 个月内,因此符合规定。
②郑某不符合担任甲公司独立董事的条件。根据规定,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张某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根据规定,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份公司,股东对股东会作出的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才能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本题中,甲公司未作出合并、分立的决议。
①发行对象的数量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每次发行对象不超过 35 名。
②发行价格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价格不得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80%。
张某认为本次发行股份属于股东会表决事项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 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本题中,甲公司引入特定的战略投资者 10 名,总共发行 2 亿股新股,融资 2.5 亿元,没有超过 3 亿元,也没有超过净资产的 20%(16×20% = 3.2 亿元),因此由董事会表决符合规定。
董事会发行决议中有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属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人、认购后取得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战略投资者之一的,其认购的股份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题中,甲公司发行对象为引入的特定战略投资者,其认购的股份发行结束后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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