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组合题](2023)甲公司是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为网络通信业务。2023 年 3 月 20 日夜,有多个投资圈社交网络聊天群谈及甲公司 2022 年的业绩情况,数个有影响力的公众号也在当晚推送相关群聊截图,引起一定范围的社会舆论关注。次日,甲公司股票交易量明显增加,交易价格明显上涨。2023 年 4 月 25 日,甲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官网发布的 2022 年年度报告中声称,其网络通信业务在 2022 年的营业收入为 42 亿元,利润总额为 4 亿元,该业务还将在最近几年为公司带来显著业绩增长。当日,甲公司股票涨停。2023 年5 月 8 日,甲公某财务人员向中国证监会举报该公司存在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等情形。中国证监会于 2023 年 6 月 5 日发布公告,对甲公司涉嫌虚假陈述行为立案调查。当日,甲公司股票跌停。2023 年 6 月 15 日,甲公司发布公告称,其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当日,甲公司股价继续维持低位,并无明显变化。投资者周某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4 月 28 日、5 月 7 日多次买入甲公司股票,并于 6 月 13 日、6 月 14 日、6 月 15 日(均在基准日之前)陆续卖出。随后, 周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并认为其损失应以多次买入股票的最高价格与卖出股票的最低价格之间的差额乘以已卖出的股票数量计算。2023 年 6 月 20 日,真灼资本针对甲公司目前的状况,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减持甲公司股份合计 2 000 万股,持股比例从原来的 6.30% 减至 4.80%。期间,真灼资本并未通知甲公司,也未对外披露相关信息,证券交易所随后对其出具了警示函。真灼资本辩称,此次减持后持有甲公司股份已不足 5%,无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3 年 4 月至 2023 年 6 月间,甲公司董事李某的妻子张某利用其朋友账户多次买入并卖出甲公司股票,获利 150 万元。甲公司董事会知晓上述情况后,一直未采取任何措施。两个月后,已连续 270 日持有甲公司 1.2% 股份的股东谢某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损害了公司利益,拟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要求1]

本案中虚假陈述实施日及虚假陈述揭露日分别为哪一天?并分别说明理由。

[要求2]

周某的投资决定与虚假陈述之间应否推定交易因果关系成立?并说明理由。

[要求3]

周某关于其损失应以多次买入股票的最高价格与卖出股票的最低价格之间的差额乘以已卖出的股票数量计算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要求4]

真灼资本关于此次减持后持有甲公司股份已不足 5%,无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要求5]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短线交易?并说明理由。

本题来源:2026制胜好题-专题二 公司和证券法律制度 点击去做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

虚假陈述实施日为 2023 4 25 日。根据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或者符合监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告发布具有虚假陈述内容的信息披露文件,以披露日为实施日。

②虚假陈述揭露日为 2023 6 5 日。根据规定,除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外,监管部门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为由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立案调查的信息公开之日,应当认定为揭露日。

[要求2]
答案解析:

周某的投资决定与虚假陈述之间应推定交易因果关系成立。根据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了虚假陈述,原告交易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且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之前实施了相应的交易行为,即在诱多型虚假陈述中买入相关证券,应推定交易因果关系成立。

[要求3]
答案解析:

周某关于其损失应以多次买入股票的最高价格与卖出股票的最低价格之间的差额乘以已卖出的股票数量计算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投资者因虚假陈述买入相关股票所造成的投资差额损失,如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之前买入,在揭露日之后、基准日之前卖出的股票,按买入股票的平均价格与卖出股票的平均价格之间的差额乘以已卖出的股票数量计算。

[要求4]
答案解析:

真灼资本关于“此次减持后持有甲公司股份已不足 5%,无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主张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 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 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 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 ”是指触及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 时,如从 4% 升至 5%、从 6% 降至 5%

[要求5]
答案解析:

张某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 5% 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构成短线交易。上述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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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组合题]

2019 月,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出资设立文路留学服务有限责任公简称“文路公司”)。四名股东的出资比例依次是 35%30%25% 10%。甲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文路公司不设监事会,丙任监事。

2020 2 月,丙提出,甲在留学咨询行业从业多年,经验丰富,对公司业务发展有较大贡献,提议 2019 年的利润由甲、乙、丙、丁分别以 45%25%20% 10% 的比例进行分配。全体股东均表示同意。

2021 3 月,乙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一辆轿车,经销商要求其提供担保。乙与甲商量后,甲便以文路公司名义与经销商签署一份保证合同,并加盖文路公司印章。事后,甲将此事告知丙,丙未表示异议。丁得知后表示反对,甲回应说公司多数股东已经同意,担保不违反法律规定。

2023 7 月,丁因公司 3 年来一直不分配利润而提出查阅会计账簿的书面请求。文路公司允许丁在公司查阅会计账簿,但拒绝丁复印部分账簿内容的请求。

2024 月,丁见投资无回报,也无法参与管理,心生转让股权之意。经询问,乙有兴趣购买。甲听说后提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转让股权,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因此,丁必须先获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才可以将股权转让给乙。后丁认为乙的出价太低,遂放弃将股权转让给乙的打算。     

2024 月,甲编写的“留学指南丛书”出版。甲未告知其他股东,就以文路公司名义从自己手中购买 5 000 套该丛书。丁知道后提出异议,认为甲的行为违反了董事对公司的忠实义务。

2024 5 6 日,丁向公司监事丙当面递交一份书面请求,请求其向法院起诉甲违反忠实义务,要求甲赔偿公司损失。丙一直未做答复,也未采取任何行动。6 20 日,丁为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直接对甲提起诉讼。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

文路公司 2019 年的利润未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不违反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

[要求2]
答案解析:

甲以文路公司名义为股东乙提供的担保违反了规定。根据规定,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该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本题中,甲以文路公司名义为股东乙提供的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通过。

[要求3]
答案解析:

文路公司拒绝丁复印部分账簿内容的行为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但无权复制。

[要求4]
答案解析:

甲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转让股权,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主张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题中,文路公司章程未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特别规定,因此丁可以向乙转让其股权。

[要求5]
答案解析:

甲以文路公司名义从自己手中购买 5 000 套该丛书的行为违反了规定。根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要求6]
答案解析:

丁为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直接对甲提起诉讼的行为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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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组合题]

2024甲公司为上市公司,乙公司为其控股股东,丙公司从事有色金属业务。乙公司持有丙公司 70% 的股权。2019  11 月,甲公司董事会并购委员会内部讨论购买乙公司持有的丙公司股权,后因故停止。

2020 10 12 日,知名证券分析师王某在其个人自媒体账户上密集发布“全面看好有色金属行情,甲公司将收购丙公司等内容”,相关内容在短时间内出现高流量和高转发量。当日,甲公司股票涨停。甲公司发布公告澄清,近期无收购意向。随后,证券监管部门对王某展开调查,发现王某在发布相关内容前并未通过任何官方途径予以查实,其消息基础为传闻及个人推测,但没有证据证明王某有影响甲公司股票价格的意图。王某主张:作为证券分析师,其在自媒体账号上发布个人推测的行为,并未违反《证券法》。

2022 年,甲公司为业务升级需要,重启收购丙公司项目。7 4 日,甲召集中介机构召开项目启动大会,各中介机构进场工作。经测算,甲公司本次股权购买交易预计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股权购买方案初稿显示:甲公司拟以向乙公司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其持有的丙公司全部股权,股份发行价格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均价的 70%

2022 12 10 日,甲公司召开董事会决议,通过了最终发行股份购买股权方案,并于 12 12 日发布相关公告。

赵某时任乙公司财务负责人,全程参与上述股份收购事宜。期间,乙公司实际控制人与赵某讨论此次股权收购事宜。赵某表示:(1)甲公司章程中有授权董事会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款,此次股份发行方案无须甲公司股东会批准。2)乙公司此次获得的股份自发行结束后 12 个月后即可转让。

钱某为赵某配偶,2022 10 月,钱某从赵某处得知乙公司准备将丙公司股权出售给甲公司。钱某与基金经理孙某为好友。二人相聚时钱某主动告知孙某甲公司将收购丙公司,且告知该消息源于赵某。之后,孙某通过其家人账户买入甲公司股票,并于 2022 11 月初全部卖出。

2023 6 月,证券监管部门对涉嫌甲公司股票违法交易的相关人员立案调查,在调查中钱某主张:(1早在 2019 年至 2020 年间市场就有相关传闻,且当时还有知名证券分析师的公开分析和推测。因此甲公司发行股份购买丙公司的股权一事在 2022 年不具备未公开性。(2)其告知孙某信息纯粹是好友闲聊, 并无促使孙某从事交易的主观动机。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

王某关于“作为证券分析师,其在自媒体账号上发布个人推测的行为,并未违反证券法” 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

[要求2]
答案解析:

股权购买方案中的股份发行价格计算依据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 8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本题中,股份发行价格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均价的 70%,不符合规定。

[要求3]
答案解析:

赵某关于此次股份发行方案,无须甲公司股东会批准的主张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 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属于上市公司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要求4]
答案解析:

赵某关于“乙公司此次获得的股份自发行结束 12 个月后即可转让”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的,该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要求5]
答案解析:

钱某关于甲公司发行股份购买丙公司股权一事在 2022 年不具备未公开性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自内幕信息产生至公开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是内幕信息敏感期。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期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③内幕信息的公开,是指内幕信息在国务院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刊、网站等媒体披露。本题中,2022 7 4 日,甲公司召集中介机构召开项目启动大会,各中介机构进场工作,此为内幕信息形成之日。2022 12 12 日,甲公司发布发行股份购买股权方案相关公告,此为内幕信息公开之日,因此在 2022 7 4 日至 2022 12 12 日之间,该事项具备未公开性。

[要求6]
答案解析:

钱某关于“其告知孙某信息纯粹是好友闲聊,并无促使孙某从事交易的主观动机”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只要行为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泄露内幕信息并导致他人买卖,就构成泄露内幕信息,而不论其泄露时的主观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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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组合题]

20252024  10 日,甲上市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授权董事会在2 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 20% 的股份的决议。

2025 5 27 日上午,甲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在讨论程序中,董事赵某提议,发行占已发行股份 15% 的股份购买某资产。独立董事钱某指出,董事会无权决议此股份发行事项。董事孙某提议,发行占已发行股份 10% 的以现金方式认购的股份。之后董事会还就公司与董事长李某之子签订 1 000 万元采购合同的议案进行讨论,最终董事会就股份发行和采购合同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同日中午,钱某无意间将董事会决议透露给周某,周某立即买入甲公司股票。

2025 5 28 日上午,著名股评人吴某大量购入甲公司股票。同日下午,甲公司将 27 日的董事会决议进行了公告。 29 日,吴某为了操纵甲公司股价,在多个媒体平台大力推荐购买甲公司股票。

2025  16 日,中国证监会就钱某、周某、吴某行为进行调查,发现吴某是根据自己研究结论购买的甲公司股票,在购买后并无后续交易行为。在调查过程中,钱某提出自己泄露董事会决议并非故意,故不构成内幕交易。

2025 7 18 日,持有甲公司股份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为了保护甲公司利益,计划就采购合同事宜以自己的名义对批准 1 000 万元采购合同的董事提起诉讼。独立董事王某认为,投资者保护机构未受 50 名以上投资者委托,无权提起诉讼。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

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股份的期间和比例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 3 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 50% 的股份。

[要求2]
答案解析:

钱某的主张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规定,公司发行股份,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要求3]
答案解析:

李某不能参与表决。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要求4]
答案解析:

不构成抢先交易操纵市场。根据规定,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构成抢先交易操纵市场。本题中,吴某购买后没有后续交易,因此不构成抢先交易操纵市场。

[要求5]
答案解析:

钱某的抗辩不成立。根据规定,泄露内幕信息,只要求行为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泄露内幕信息并导致他人买卖,而不论其泄露时的主观状态。

[要求6]
答案解析:

王某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该公司股份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公司法》规定的限制。本题中,投资者保护机构提起的是股东派生诉讼而非特别代表人诉讼,不需要受投资者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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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组合题]

2022蓝天科技系上市公司。2016 年至 2018  30 日期间,蓝天科技与若干关联经销商之间发生持续、大额关联交易,但蓝天科技在相关各期年报 2018 年半年报中均未披露上述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2020 日,蓝天科技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通知书》:因涉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中国证监会决定对蓝天科技立案调查。当日,蓝天科技股票盘中一度跌停,收盘跌幅 9%

2021 7 2 日,蓝天科技公告称其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蓝天科技股票未出现明显波动。

2022 2 月,投资者甲和乙分别以蓝天科技及其全体董事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于 2019 2 月多次购入蓝天科技股票,并于 2020 7 月一次性全部卖出,出现投资损失。乙曾于 2018 6 月多次购入蓝天科技股票,并于2018 12 月一次性全部卖出,出现投资损失;后又于 2020 6 8 日购入蓝天科技股票,并一直持有至诉讼期间。

在甲提起的诉讼中,甲主张以 2020 日《立案通知书》公告之日为虚假陈述揭露日。蓝天科技则认为:与其他虚增业绩、隐瞒亏损等行为不同, 未披露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不会对投资者造成重大误导,因此不具有“重大”,原告主张的侵权行为不成立。

在乙提起的诉讼中,乙主张其可请求的投资差额损失为:2020 6 8 日买入股票的平均价格与 2018 12 月卖出价格的差额,乘以 2020 6 8 日买入的股票数量。

蓝天科技董事丙在诉讼中提出:其对蓝天科技与经销商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事实并不知情,且无相关职业背景和专业知识对此予以查知,其履职并无过错, 不应承担责任。

独立董事丁在诉讼中提出:其于 2018 5 月开始担任蓝天科技独立董事,并在公司发布 2018 年半年报时,已明确声称其无法保证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且披露了具体的异议理由,因此其履职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人民法院查明:丁在审议 2018 年半年报的董事会决议时虽表达了异议但最终投了赞成票。另外,人民法院将 2020 8 7 日定为基准日。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

甲关于“以 2020 6 1 日《立案通知书》公告之日为虚假陈述揭露日”的主张符合规定。根据规定,除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外,监管部门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为由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立案调查的信息公开之日,应当认定为揭露日。本题中,2020 6 1 日《立案通知书》公告时市场出现了明显价格反应,因此 2020 6 1 日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揭露日。

[要求2]
答案解析:

蓝天科技关于未披露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不具有重大性’”的主张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虚假陈述的内容属于《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或虚假陈述的内容属于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要求披露的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项的,或虚假陈述的实施、揭露或更正导致证券交易价格产生明显的变化的,应当认定虚假陈述的内容具有重大性。

[要求3]
答案解析:

甲的投资差额损失为 2019 2 月买入股票的平均价格与 2020 7 月卖出股票的平均价格之间的差额,乘以已卖出的股票数量。根据规定,原告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之前买入,在揭露日之后、基准日之前卖出的股票,按买入股票的平均价格与卖出股票的平均价格之间的差额, 乘以已卖出的股票数量计算。

[要求4]
答案解析:

乙关于投资差额损失的主张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乙于 2020 6 8 日的买入行为发生在揭露日之后,其投资决定与虚假陈述之间没有交易因果关系。蓝天科技的虚假陈述属于诱多型虚假陈述,乙所主张的投资差额损失,不符合诱多型虚假陈述投资差额损失的计算方法。

[要求5]
答案解析:

丙关于其履职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的主张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主张对虚假陈述没有过错,但不能提供勤勉尽责的相应证据,仅以其不从事日常经营管理、无相关职业背景和专业知识等理由主张其没有过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要求6]
答案解析:

丁关于其履职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的主张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独立董事在独立意见中对虚假陈述事项发表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并说明具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过错,但独立董事在审议、审核相关文件时投赞成票的除外。单纯地只是在信息披露文件中声称自己无法保证该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构成主观上没有过错的理由。本题中,丁虽然已明确声称其无法保证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且披露了具体的异议理由,但其在董事会审议时投了赞成票,因此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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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组合题]

甲公司是一家在上海证交所主板上市的公司,股本总额 10 亿股,净资产 16 亿元。2024 月,董事会拟订方案:向包括本公司股东乙公司在内的特定对象发行 2 亿股股份。乙公司原持有甲公司股份 28%,本次向其发行 1 亿股,乙公司承诺 3 年内不转让本次发行的股份。

随后,公司召开的年度股东会对发行事宜等事项进行表决,包括乙公司在内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 70% 表决通过,小股东张某提出乙公司不能参与表决, 且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乙公司在此次发行后将触发强制要约收购义务。乙公司认为此次发行只要经过其他股东表决同意且股东会同意其免于发出要约,就可以不发出收购要约。此外,股东会还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通过决议,授权董事会决议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并根据规定补选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有刘某、郑某二人,其中,刘某 1 年前曾在丙公司担任部门经理,丙公司持有甲公司 6% 的股份。郑某已经在 4 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张某对上述事项均投反对票,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

2024 9 月,公司再次拟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拟订方案如下:(1)向不超 40 个特定对象发行股票。(2)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60%

财务顾问认为发行方案存在一定问题,经修改后,2024 10 18 日,董事会通过如下决议:(1)引入特定的战略投资者 10 名,总共发行 2 亿股新股,融资 2.5 亿元。2发行结束后特定对象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认购的股份。小股东张某认为本次发行股份属于股东会表决事项,且发行决议中有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

张某提出乙公司不能参与表决且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有法律依据。根据规定, 向本公司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证券的,股东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股东会就发行证券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

[要求2]
答案解析:

乙公司认为此次增发只要经过其他股东表决同意且股东会同意其免于发出要约,就可以不发出收购要约的主张有法律依据。根据规定,经上市公司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投资者承诺 3 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则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要求3]
答案解析:

①刘某符合担任甲公司独立董事的条件。根据规定,现在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 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 5 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本题中,刘某 1 年前曾在持股 5% 以上的股东任职,不在 12 个月内,因此符合规定。

②郑某不符合担任甲公司独立董事的条件。根据规定,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要求4]
答案解析:

张某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根据规定,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份公司,股东对股东会作出的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才能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本题中,甲公司未作出合并、分立的决议。

[要求5]
答案解析:

①发行对象的数量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每次发行对象不超过 35 名。

②发行价格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价格不得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80%

[要求6]
答案解析:

张某认为本次发行股份属于股东会表决事项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 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本题中,甲公司引入特定的战略投资者 10 名,总共发行亿股新股,融资 2.5 亿元,没有超过亿元,也没有超过净资产的 20%16×20%  3.2 亿元),因此由董事会表决符合规定。

[要求7]
答案解析:

董事会发行决议中有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属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人、认购后取得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战略投资者之一的,其认购的股份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题中,甲公司发行对象为引入的特定战略投资者,其认购的股份发行结束后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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