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组合题](2024)甲公司为上市公司,乙公司为其控股股东,丙公司从事有色金属业务。乙公司持有丙公司 70% 的股权。2019 年 11 月,甲公司董事会并购委员会内部讨论购买乙公司持有的丙公司股权,后因故停止。2020 年 10 月 12 日,知名证券分析师王某在其个人自媒体账户上密集发布“全面看好有色金属行情,甲公司将收购丙公司等内容”,相关内容在短时间内出现高流量和高转发量。当日,甲公司股票涨停。甲公司发布公告澄清,近期无收购意向。随后,证券监管部门对王某展开调查,发现王某在发布相关内容前并未通过任何官方途径予以查实,其消息基础为传闻及个人推测,但没有证据证明王某有影响甲公司股票价格的意图。王某主张:作为证券分析师,其在自媒体账号上发布个人推测的行为,并未违反《证券法》。2022 年,甲公司为业务升级需要,重启收购丙公司项目。7 月 4 日,甲召集中介机构召开项目启动大会,各中介机构进场工作。经测算,甲公司本次股权购买交易预计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股权购买方案初稿显示:甲公司拟以向乙公司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其持有的丙公司全部股权,股份发行价格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均价的 70%。2022 年 12 月 10 日,甲公司召开董事会决议,通过了最终发行股份购买股权方案,并于 12 月 12 日发布相关公告。赵某时任乙公司财务负责人,全程参与上述股份收购事宜。期间,乙公司实际控制人与赵某讨论此次股权收购事宜。赵某表示:(1)甲公司章程中有授权董事会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款,此次股份发行方案无须甲公司股东会批准。(2)乙公司此次获得的股份自发行结束后 12 个月后即可转让。钱某为赵某配偶,2022 年 10 月,钱某从赵某处得知乙公司准备将丙公司股权出售给甲公司。钱某与基金经理孙某为好友。二人相聚时钱某主动告知孙某甲公司将收购丙公司,且告知该消息源于赵某。之后,孙某通过其家人账户买入甲公司股票,并于 2022 年 11 月初全部卖出。2023 年 6 月,证券监管部门对涉嫌甲公司股票违法交易的相关人员立案调查,在调查中钱某主张:(1)早在 2019 年至 2020 年间市场就有相关传闻,且当时还有知名证券分析师的公开分析和推测。因此甲公司发行股份购买丙公司的股权一事在 2022 年不具备未公开性。(2)其告知孙某信息纯粹是好友闲聊, 并无促使孙某从事交易的主观动机。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要求1]

王某关于“作为证券分析师,其在自媒体账号上发布个人推测的行为, 并未违反《证券法》”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要求2]

股权购买方案中的股份发行价格计算依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要求3]

赵某关于此次股份发行方案,无须甲公司股东会批准的主张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要求4]

赵某关于乙公司此次获得的股份自发行结束 12 个月后即可转让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要求5]

钱某关于甲公司发行股份购买丙公司股权一事在 2022 年不具备未公开性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要求6]

钱某关于其告知孙某信息纯粹是好友闲聊,并无促使孙某从事交易的主观动机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本题来源:2026制胜好题-专题二 公司和证券法律制度 点击去做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

王某关于“作为证券分析师,其在自媒体账号上发布个人推测的行为,并未违反证券法” 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

[要求2]
答案解析:

股权购买方案中的股份发行价格计算依据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 8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本题中,股份发行价格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均价的 70%,不符合规定。

[要求3]
答案解析:

赵某关于此次股份发行方案,无须甲公司股东会批准的主张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 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属于上市公司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要求4]
答案解析:

赵某关于“乙公司此次获得的股份自发行结束 12 个月后即可转让”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的,该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要求5]
答案解析:

钱某关于甲公司发行股份购买丙公司股权一事在 2022 年不具备未公开性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自内幕信息产生至公开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是内幕信息敏感期。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期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③内幕信息的公开,是指内幕信息在国务院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刊、网站等媒体披露。本题中,2022 7 4 日,甲公司召集中介机构召开项目启动大会,各中介机构进场工作,此为内幕信息形成之日。2022 12 12 日,甲公司发布发行股份购买股权方案相关公告,此为内幕信息公开之日,因此在 2022 7 4 日至 2022 12 12 日之间,该事项具备未公开性。

[要求6]
答案解析:

钱某关于“其告知孙某信息纯粹是好友闲聊,并无促使孙某从事交易的主观动机”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只要行为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泄露内幕信息并导致他人买卖,就构成泄露内幕信息,而不论其泄露时的主观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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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组合题]

2019 月,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出资设立文路留学服务有限责任公简称“文路公司”)。四名股东的出资比例依次是 35%30%25% 10%。甲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文路公司不设监事会,丙任监事。

2020 2 月,丙提出,甲在留学咨询行业从业多年,经验丰富,对公司业务发展有较大贡献,提议 2019 年的利润由甲、乙、丙、丁分别以 45%25%20% 10% 的比例进行分配。全体股东均表示同意。

2021 3 月,乙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一辆轿车,经销商要求其提供担保。乙与甲商量后,甲便以文路公司名义与经销商签署一份保证合同,并加盖文路公司印章。事后,甲将此事告知丙,丙未表示异议。丁得知后表示反对,甲回应说公司多数股东已经同意,担保不违反法律规定。

2023 7 月,丁因公司 3 年来一直不分配利润而提出查阅会计账簿的书面请求。文路公司允许丁在公司查阅会计账簿,但拒绝丁复印部分账簿内容的请求。

2024 月,丁见投资无回报,也无法参与管理,心生转让股权之意。经询问,乙有兴趣购买。甲听说后提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转让股权,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因此,丁必须先获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才可以将股权转让给乙。后丁认为乙的出价太低,遂放弃将股权转让给乙的打算。     

2024 月,甲编写的“留学指南丛书”出版。甲未告知其他股东,就以文路公司名义从自己手中购买 5 000 套该丛书。丁知道后提出异议,认为甲的行为违反了董事对公司的忠实义务。

2024 5 6 日,丁向公司监事丙当面递交一份书面请求,请求其向法院起诉甲违反忠实义务,要求甲赔偿公司损失。丙一直未做答复,也未采取任何行动。6 20 日,丁为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直接对甲提起诉讼。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

文路公司 2019 年的利润未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不违反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

[要求2]
答案解析:

甲以文路公司名义为股东乙提供的担保违反了规定。根据规定,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该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本题中,甲以文路公司名义为股东乙提供的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通过。

[要求3]
答案解析:

文路公司拒绝丁复印部分账簿内容的行为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但无权复制。

[要求4]
答案解析:

甲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转让股权,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主张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题中,文路公司章程未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特别规定,因此丁可以向乙转让其股权。

[要求5]
答案解析:

甲以文路公司名义从自己手中购买 5 000 套该丛书的行为违反了规定。根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要求6]
答案解析:

丁为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直接对甲提起诉讼的行为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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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

甲以计算机软件出资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②乙以特许经营权出资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要求2]
答案解析: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要求3]
答案解析:

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各方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的比例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要求4]
答案解析:

公司章程规定增加注册资本时,不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要求5]
答案解析:

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各方分红比例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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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组合题]

2023甲公司是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为网络通信业务。2023  20 夜,有多个投资圈社交网络聊天群谈及甲公司 2022 年的业绩情况,数个有影响力的公众号也在当晚推送相关群聊截图,引起一定范围的社会舆论关注。次日,甲公司股票交易量明显增加,交易价格明显上涨。

2023 4 25 日,甲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官网发布的 2022 年年度报告中声称,其网络通信业务在 2022 年的营业收入为 42 亿元,利润总额为 4 亿元,该业务还将在最近几年为公司带来显著业绩增长。当日,甲公司股票涨停。2023 5 8 日,甲公某财务人员向中国证监会举报该公司存在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等情形。中国证监会于 2023 6 5 日发布公告,对甲公司涉嫌虚假陈述行为立案调查。当日,甲公司股票跌停。2023 6 15 日,甲公司发布公告称,其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当日,甲公司股价继续维持低位,并无明显变化。

投资者周某于 2023 4 27 日、4 28 日、5 7 日多次买入甲公司股票,并于 6 13 日、6 14 日、6 15 日(均在基准日之前)陆续卖出。随后, 周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并认为其损失应以多次买入股票的最高价格与卖出股票的最低价格之间的差额乘以已卖出的股票数量计算。

2023 6 20 日,真灼资本针对甲公司目前的状况,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减持甲公司股份合计 2 000 万股,持股比例从原来的 6.30% 减至 4.80%。期间,真灼资本并未通知甲公司,也未对外披露相关信息,证券交易所随后对其出具了警示函。真灼资本辩称,此次减持后持有甲公司股份已不足 5%,无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23 4 月至 2023 6 月间,甲公司董事李某的妻子张某利用其朋友账户多次买入并卖出甲公司股票,获利 150 万元。甲公司董事会知晓上述情况后,一直未采取任何措施。两个月后,已连续 270 日持有甲公司 1.2% 股份的股东谢某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损害了公司利益,拟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

虚假陈述实施日为 2023 4 25 日。根据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或者符合监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告发布具有虚假陈述内容的信息披露文件,以披露日为实施日。

②虚假陈述揭露日为 2023 6 5 日。根据规定,除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外,监管部门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为由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立案调查的信息公开之日,应当认定为揭露日。

[要求2]
答案解析:

周某的投资决定与虚假陈述之间应推定交易因果关系成立。根据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了虚假陈述,原告交易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且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之前实施了相应的交易行为,即在诱多型虚假陈述中买入相关证券,应推定交易因果关系成立。

[要求3]
答案解析:

周某关于其损失应以多次买入股票的最高价格与卖出股票的最低价格之间的差额乘以已卖出的股票数量计算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投资者因虚假陈述买入相关股票所造成的投资差额损失,如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之前买入,在揭露日之后、基准日之前卖出的股票,按买入股票的平均价格与卖出股票的平均价格之间的差额乘以已卖出的股票数量计算。

[要求4]
答案解析:

真灼资本关于“此次减持后持有甲公司股份已不足 5%,无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主张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 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 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 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 ”是指触及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 时,如从 4% 升至 5%、从 6% 降至 5%

[要求5]
答案解析:

张某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 5% 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构成短线交易。上述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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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组合题]

 2022)甲公司是科创板上市公司。甲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拟提请年度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人员拟订的初步授权方案为: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30% 的股票。之后,甲公司公布了提请股东会授权的正式提案。持股 3% 的小股东王某对该提案不满,为行使股东临时提案权,王某于股东会召开 15 日前在某投资者平台发布其临时提案。

2022 2 4 日,乙公司与甲公司股东张某达成收购协议,受让张某所持有 7% 甲公司股份。甲公司认为,乙公司应在权益变动报告书中说明未来 12个月内是否有继续增持的意向;乙公司则认为,自己无此义务。

2022 3 10 日,乙公司的控股股东李某开始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购入甲公司的股票,并于 2022 5 26 日最终增持至 5%5 27 日,李某停止交易并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权益变动报告,宣布已于 5 26 日通过协议方式将表决权、提案权等委托给乙公司行使,二者构成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甲公司的股份比例为 12%

2022 6 25 日,甲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针对乙公司和李某的表决权行使,甲公司董事会认为:(1)乙公司和李某构成违规增持,二者应在合计持股 10% 时停止交易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2)由于二者违规增持,因此二者合计持有的所有股份自 2022 3 10 日起 36 个月内均不得行使表决权。

2022  10  11 日,中国证监会某地证监局出具警示函指出:乙公司和李某作为一致行动人,在增持甲公司股份时出现违反证券法律制度规定的情形。 因乙公司和李某持续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购入甲公司股票,2022 11 22 日,甲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丙公司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丙公司向甲公司除丙公司以外的其他股东发出部分要约,要约价格为 20 / 股。之后,由于出现流动资金困难,丙公司拟变更收购要约,将要约价格改为 19 / 股。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

初步授权方案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 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要求2]
答案解析:

王某在某投资者平台发布临时提案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股东行使临时提案权,应将临时提案书面提交董事会。

[要求3]
答案解析:

乙公司关于其没有义务披露在未来 12 个月内是否有增持意向的观点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投资者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如果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但未达到 20% 的,应当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权益预警披露。其中,投资者是否有意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属于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应披露的内容。

[要求4]
答案解析:

甲公司关于“乙公司和李某应在合计持股 10% 时就停止交易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的主张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乙公司和李某因股权控制关系构成一致行动人,其权益变动披露的比例应合并计算。在乙公司已持有甲公司 7% 股份的情况下,李某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购入甲公司的股票在达到 3% 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甲公司,并予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 3 日内,不得再行买卖甲公司的股票,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要求5]
答案解析:

甲公司关于乙公司和李某合计持有的所有股份自 2022 3 10 日起 36 个月内均不得行使表决权的主张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违反权益变动披露规定买入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要求6]
答案解析:

丙公司拟将要约价格改为 19 股,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变更收购要约的,不得降低收购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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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组合题]

2018林森木业是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林木集团系林森木业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为 45%2016 10 27 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林木集团的破产重整申请。2017 5 月,林木集团第一股东赵某与新民投资开始实质性磋商,由新民投资以向林木集团注资的方式参与重整。2017 9 18 日,新民投资与赵某等林木集团股东签署重组框架协议。2017 9 21 日,林森木业对该重组框架协议签订事宜予以公告。

2017 12 26 日,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林木集团的破产重整计划草案。根据该破产重整计划,新民投资向林木集团注资后,将持有重整后的林木集团 85%的股权。

2018 2 12 日,新民投资公布要约收购报告书,向林森木业除林木集团以外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全部无限售流通股的要约。新民投资发布的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的提示性公告显示:此次要约收购有效期为 2018 2 14 2018  10 日;预定收购股份数量为亿股;收购价格为每股 9.77 元;提示性公告日前 6 个月内,新民投资未买入林森木业任何股票。2 12 日前30 个交易日内,林森木业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为每股 9.76 元。

2018 3 月,林森木业独立董事钱某因个人健康原因向董事会提出辞职。

2018 4 9 日,林森木业董事会发布《致全体股东报告书》,对股东是否接受新民投资的要约提出建议。

持有林森木业股票的孙某于 2018 3 30 日委托其开户的证券公司办理接受前述收购要约的预受手续。4 9 日,孙某反悔前述预受承诺,并委托证券公司撤回预受。

2018 5 月,中国证监会因新民投资副董事长李某涉嫌内幕交易对其立案调查。经查,李某于 2017 9 15 日以每股 7.8 元的价格买入林森木业 10 万股,并于要约收购有效期内接受了要约。李某辩称:其买入林森木业股票时, 不仅重组框架协议尚未签署,林木集团重整计划草案能否获得通过也不确定, 故新民投资向林木集团注资一事尚未形成内幕信息。李某对其买入行为未给出其他理由。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

新民投资构成对林森木业的收购。根据规定,收购人通过协议、其他安排的方式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构成间接收购;投资者如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 的,即可认为获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本题中,林木集团持有林森木业 45% 的股份,新民投资注资后,将持有林木集团 85% 的股权,可实际支配林森木业股份表决权比例超过 30%,可间接实现对林森木业的控制。

[要求2]
答案解析:

新民投资必须向林森木业所有其他股东发出收购要约。根据规定,收购人虽不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的,应当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

[要求3]
答案解析:

新民投资对林森木业的要约收购价格符合规定。新民投资在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 6 个月内并未取得过被收购人的股票,且要约收购价格(9.77 高于提示性公告日前 30 个交易日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9.76 ),因此符合规定。

[要求4]
答案解析:

钱某不能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根据规定,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要求5]
答案解析:

林森木业董事会发布《致全体股东报告书》的时间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在收购人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后 20 日内,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公告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与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要求6]
答案解析:

孙某不能撤回预受。根据规定,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 3 个交易日内,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对要约的接受。本题中,要约收购期限 4 10 日届满,孙某 4 9 日不能撤回预受。

[要求7]
答案解析:

李某关于其购买股票时内幕信息尚未形成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本题中,赵某与新民投资于 2017 5 月已经开始实质性磋商,应当认定内幕信息此时已经形成。

②李某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根据规定,李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李某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2017 5 月至 2017 9 21 日)买卖与内幕信息相吻合的证券,又无法给出合理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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