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组合题]2019 年 2 月,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出资设立文路留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文路公司”)。四名股东的出资比例依次是 35%、30%、25% 和10%。甲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文路公司不设监事会,丙任监事。2020 年 2 月,丙提出,甲在留学咨询行业从业多年,经验丰富,对公司业务发展有较大贡献,提议 2019 年的利润由甲、乙、丙、丁分别以 45%、25%、20% 和 10% 的比例进行分配。全体股东均表示同意。2021 年 3 月,乙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一辆轿车,经销商要求其提供担保。乙与甲商量后,甲便以文路公司名义与经销商签署一份保证合同,并加盖文路公司印章。事后,甲将此事告知丙,丙未表示异议。丁得知后表示反对,甲回应说公司多数股东已经同意,担保不违反法律规定。2023 年 7 月,丁因公司 3 年来一直不分配利润而提出查阅会计账簿的书面请求。文路公司允许丁在公司查阅会计账簿,但拒绝丁复印部分账簿内容的请求。2024 年 1 月,丁见投资无回报,也无法参与管理,心生转让股权之意。经询问,乙有兴趣购买。甲听说后提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转让股权,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因此,丁必须先获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才可以将股权转让给乙。后丁认为乙的出价太低,遂放弃将股权转让给乙的打算。     2024 年 4 月,甲编写的“留学指南丛书”出版。甲未告知其他股东,就以文路公司名义从自己手中购买 5 000 套该丛书。丁知道后提出异议,认为甲的行为违反了董事对公司的忠实义务。2024 年 5 月 6 日,丁向公司监事丙当面递交一份书面请求,请求其向法院起诉甲违反忠实义务,要求甲赔偿公司损失。丙一直未做答复,也未采取任何行动。6 月 20 日,丁为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直接对甲提起诉讼。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要求1]

文路公司 2019 年的利润未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是否违反了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要求2]

甲以文路公司名义为股东乙提供的担保是否违反了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 并说明理由。

[要求3]

文路公司拒绝丁复印部分账簿内容的行为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要求4]

甲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转让股权,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主张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要求5]

甲以文路公司名义从自己手中购买 5 000 套该丛书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要求6]

丁为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直接对甲提起诉讼的行为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本题来源:2026制胜好题-专题二 公司和证券法律制度 点击去做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

文路公司 2019 年的利润未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不违反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

[要求2]
答案解析:

甲以文路公司名义为股东乙提供的担保违反了规定。根据规定,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该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本题中,甲以文路公司名义为股东乙提供的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通过。

[要求3]
答案解析:

文路公司拒绝丁复印部分账簿内容的行为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但无权复制。

[要求4]
答案解析:

甲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转让股权,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主张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题中,文路公司章程未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特别规定,因此丁可以向乙转让其股权。

[要求5]
答案解析:

甲以文路公司名义从自己手中购买 5 000 套该丛书的行为违反了规定。根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要求6]
答案解析:

丁为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直接对甲提起诉讼的行为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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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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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1]
答案解析:

甲以计算机软件出资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②乙以特许经营权出资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要求2]
答案解析: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要求3]
答案解析:

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各方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的比例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要求4]
答案解析:

公司章程规定增加注册资本时,不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要求5]
答案解析:

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各方分红比例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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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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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1]
答案解析:

①甲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发行债券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②甲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发行股份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 3 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 50% 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要求2]
答案解析:

周某的反对理由成立。根据规定,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都可以参与认购的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发行人最近 3 年平均可分配利润应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 1.5 倍。本题中,甲公司最近3 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为债券一年利息的 1 倍,不符合要求。

[要求3]
答案解析:

王某关于“发行股份融资总额预估超过人民币 4 亿元且超过公司最近一年净资产的 25% 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规定”的主张成立。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 20% 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要求4]
答案解析:

孙某去世不符合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法定情形。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3 人以上)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本题中,孙某去世后,甲公司董事变为 6 名,符合法定人数也不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7 名) 2/3,无须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要求5]
答案解析:

吴某不具有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的主体资格。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上市公司为审计委员会) 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本题中,吴某仅持股 5%,不符合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股东持股比例的要求。

[要求6]
答案解析:

甲公司应公开披露孙某去世事宜。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的, 属于重大事件,上市公司应当发布临时报告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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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组合题]

 2022)甲公司是科创板上市公司。甲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拟提请年度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人员拟订的初步授权方案为: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30% 的股票。之后,甲公司公布了提请股东会授权的正式提案。持股 3% 的小股东王某对该提案不满,为行使股东临时提案权,王某于股东会召开 15 日前在某投资者平台发布其临时提案。

2022 2 4 日,乙公司与甲公司股东张某达成收购协议,受让张某所持有 7% 甲公司股份。甲公司认为,乙公司应在权益变动报告书中说明未来 12个月内是否有继续增持的意向;乙公司则认为,自己无此义务。

2022 3 10 日,乙公司的控股股东李某开始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购入甲公司的股票,并于 2022 5 26 日最终增持至 5%5 27 日,李某停止交易并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权益变动报告,宣布已于 5 26 日通过协议方式将表决权、提案权等委托给乙公司行使,二者构成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甲公司的股份比例为 12%

2022 6 25 日,甲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针对乙公司和李某的表决权行使,甲公司董事会认为:(1)乙公司和李某构成违规增持,二者应在合计持股 10% 时停止交易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2)由于二者违规增持,因此二者合计持有的所有股份自 2022 3 10 日起 36 个月内均不得行使表决权。

2022  10  11 日,中国证监会某地证监局出具警示函指出:乙公司和李某作为一致行动人,在增持甲公司股份时出现违反证券法律制度规定的情形。 因乙公司和李某持续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购入甲公司股票,2022 11 22 日,甲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丙公司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丙公司向甲公司除丙公司以外的其他股东发出部分要约,要约价格为 20 / 股。之后,由于出现流动资金困难,丙公司拟变更收购要约,将要约价格改为 19 / 股。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

初步授权方案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 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要求2]
答案解析:

王某在某投资者平台发布临时提案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股东行使临时提案权,应将临时提案书面提交董事会。

[要求3]
答案解析:

乙公司关于其没有义务披露在未来 12 个月内是否有增持意向的观点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投资者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如果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但未达到 20% 的,应当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权益预警披露。其中,投资者是否有意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属于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应披露的内容。

[要求4]
答案解析:

甲公司关于“乙公司和李某应在合计持股 10% 时就停止交易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的主张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乙公司和李某因股权控制关系构成一致行动人,其权益变动披露的比例应合并计算。在乙公司已持有甲公司 7% 股份的情况下,李某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购入甲公司的股票在达到 3% 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甲公司,并予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 3 日内,不得再行买卖甲公司的股票,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要求5]
答案解析:

甲公司关于乙公司和李某合计持有的所有股份自 2022 3 10 日起 36 个月内均不得行使表决权的主张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违反权益变动披露规定买入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要求6]
答案解析:

丙公司拟将要约价格改为 19 股,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变更收购要约的,不得降低收购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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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组合题]

2019福明公司为股上市公司。2018  25 日,福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李某根据公司 2017 年度业绩情况,向董事会秘书赵某提出在当期实施股票“高送转”的利润分配动议。赵某起草了《高送转预期利润分配预案》等文件并提交董事会审议,但由于董事会对具体实施方案存在较大分歧, 未能形成有效决议,该方案未予披露。

孙某为赵某好友。2018 1 月底,孙某在一次商业宴会上向赵某打听福明公司 2017 年度业绩和利润分配情况。赵某告知孙某“业绩不错,可能会做‘高送转’,但董事会还没通过,具体还不好说”。得此答复后,孙某于 2018 2 2 日买入福明公司股票。

2018 2 5 日,赵某根据董事会意见修改了利润分配方案。2018 2 26 日(星期一),福明公司召开董事会通过了修改后的利润分配方案。根据该方案,以盈余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并派发 2 元红利。3 1 日公司公告董事会决议。

赵某将“高送转”信息告知妻子程某。随后,程某又将该信息转告福明公司股东王某。王某遂通过其控制的越野投资有限公司(简称“越野投资”)于2018 2 月中旬多次买入福明公司股票。此前,王某已持有福明公司 2% 的股份,越野投资不持有福明公司股份。2019 3 月,证监会对福明公司内幕交易案立案调查。孙某在内幕交易调查中辩称:福明公司的“高送转”方案在2018 1 月底时董事会尚未通过;赵某于 2 5 日才修改“高送转”方案;其在 2 2 日买入股票时内幕信息尚未形成,故不构成内幕交易。

调查期间,证监会认定王某与越野投资在 2018 2 月购入福明公司股票时, 构成一致行动人;购入后二者合计持股比例为 5.9%,未按规定履行重大持股信息披露义务。王某在内幕交易调查中未对自己的买入行为给出正当理由,但辩称:其 2018 2 月的股票买入行为属于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购该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不构成内幕交易。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

本案高送转的利润分配方案构成内幕信息。根据规定,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送转的利润分配预案属于公司分配股利的计划,具有重大性。在 2018 3 1 日公布之前,具有未公开性

[要求2]
答案解析:

赵某告知孙某可能会做高送转’”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根据规定,赵某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构成内幕交易。

[要求3]
答案解析:

福明公司以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做法,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规定,公积金的主要用途之一就是转增公司资本。

[要求4]
答案解析:

福明公司于 2018 3 1 日公告董事会决议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分配股利的计划属于重大事件,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形成决议的 2 个交易日内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在本题中,董事会于 2 26 日(星期一)形成决议,至 3 1 日(星期四)已经超 2 个交易日。

[要求5]
答案解析:

孙某关于其在 2 2 日买入股票时内幕信息尚未形成的抗辩不成立。根据规定,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本案中,福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李某于 2018 1 25 日提出高送转的动议,尽管董事会未能形成有效决议,但内幕信息已经形成。

[要求6]
答案解析:

程某告知王某福明公司将做高送转’”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根据规定,程某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相关交易明显异常,且又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构成内幕交易。

[要求7]
答案解析:

王某关于“其于 2018 2 月的股票买入行为属于收购,不构成内幕交易”的抗辩不成立。根据规定,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购该上市公司股份,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内幕交易行为。本题中,王某在 2 月买入股票之前仅持有 2%,未达到 5%,故抗辩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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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组合题]

2018林森木业是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林木集团系林森木业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为 45%2016 10 27 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林木集团的破产重整申请。2017 5 月,林木集团第一股东赵某与新民投资开始实质性磋商,由新民投资以向林木集团注资的方式参与重整。2017 9 18 日,新民投资与赵某等林木集团股东签署重组框架协议。2017 9 21 日,林森木业对该重组框架协议签订事宜予以公告。

2017 12 26 日,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林木集团的破产重整计划草案。根据该破产重整计划,新民投资向林木集团注资后,将持有重整后的林木集团 85%的股权。

2018 2 12 日,新民投资公布要约收购报告书,向林森木业除林木集团以外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全部无限售流通股的要约。新民投资发布的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的提示性公告显示:此次要约收购有效期为 2018 2 14 2018  10 日;预定收购股份数量为亿股;收购价格为每股 9.77 元;提示性公告日前 6 个月内,新民投资未买入林森木业任何股票。2 12 日前30 个交易日内,林森木业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为每股 9.76 元。

2018 3 月,林森木业独立董事钱某因个人健康原因向董事会提出辞职。

2018 4 9 日,林森木业董事会发布《致全体股东报告书》,对股东是否接受新民投资的要约提出建议。

持有林森木业股票的孙某于 2018 3 30 日委托其开户的证券公司办理接受前述收购要约的预受手续。4 9 日,孙某反悔前述预受承诺,并委托证券公司撤回预受。

2018 5 月,中国证监会因新民投资副董事长李某涉嫌内幕交易对其立案调查。经查,李某于 2017 9 15 日以每股 7.8 元的价格买入林森木业 10 万股,并于要约收购有效期内接受了要约。李某辩称:其买入林森木业股票时, 不仅重组框架协议尚未签署,林木集团重整计划草案能否获得通过也不确定, 故新民投资向林木集团注资一事尚未形成内幕信息。李某对其买入行为未给出其他理由。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

新民投资构成对林森木业的收购。根据规定,收购人通过协议、其他安排的方式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构成间接收购;投资者如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 的,即可认为获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本题中,林木集团持有林森木业 45% 的股份,新民投资注资后,将持有林木集团 85% 的股权,可实际支配林森木业股份表决权比例超过 30%,可间接实现对林森木业的控制。

[要求2]
答案解析:

新民投资必须向林森木业所有其他股东发出收购要约。根据规定,收购人虽不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的,应当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

[要求3]
答案解析:

新民投资对林森木业的要约收购价格符合规定。新民投资在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 6 个月内并未取得过被收购人的股票,且要约收购价格(9.77 高于提示性公告日前 30 个交易日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9.76 ),因此符合规定。

[要求4]
答案解析:

钱某不能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根据规定,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要求5]
答案解析:

林森木业董事会发布《致全体股东报告书》的时间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在收购人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后 20 日内,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公告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与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要求6]
答案解析:

孙某不能撤回预受。根据规定,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 3 个交易日内,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对要约的接受。本题中,要约收购期限 4 10 日届满,孙某 4 9 日不能撤回预受。

[要求7]
答案解析:

李某关于其购买股票时内幕信息尚未形成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本题中,赵某与新民投资于 2017 5 月已经开始实质性磋商,应当认定内幕信息此时已经形成。

②李某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根据规定,李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李某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2017 5 月至 2017 9 21 日)买卖与内幕信息相吻合的证券,又无法给出合理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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