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文路公司 2019 年的利润未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是否违反了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甲以文路公司名义为股东乙提供的担保是否违反了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 并说明理由。
文路公司拒绝丁复印部分账簿内容的行为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甲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转让股权,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的主张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甲以文路公司名义从自己手中购买 5 000 套该丛书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丁为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直接对甲提起诉讼的行为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解析
文路公司 2019 年的利润未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不违反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
甲以文路公司名义为股东乙提供的担保违反了规定。根据规定,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该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本题中,甲以文路公司名义为股东乙提供的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通过。
文路公司拒绝丁复印部分账簿内容的行为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但无权复制。
甲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转让股权,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主张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题中,文路公司章程未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特别规定,因此丁可以向乙转让其股权。
甲以文路公司名义从自己手中购买 5 000 套该丛书的行为违反了规定。根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丁为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直接对甲提起诉讼的行为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拓展练习
①甲以计算机软件出资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②乙以特许经营权出资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各方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的比例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章程规定增加注册资本时,不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各方分红比例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

①甲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发行债券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②甲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发行股份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 3 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 50% 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周某的反对理由成立。根据规定,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都可以参与认购的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发行人最近 3 年平均可分配利润应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 1.5 倍。本题中,甲公司最近3 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为债券一年利息的 1 倍,不符合要求。
王某关于“发行股份融资总额预估超过人民币 4 亿元且超过公司最近一年净资产的 25%, 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规定”的主张成立。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 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孙某去世不符合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法定情形。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3 人以上)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本题中,孙某去世后,甲公司董事变为 6 名,符合法定人数也不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7 名)的 2/3,无须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吴某不具有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的主体资格。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上市公司为审计委员会) 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本题中,吴某仅持股 5%,不符合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股东持股比例的要求。
甲公司应公开披露孙某去世事宜。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的, 属于重大事件,上市公司应当发布临时报告予以披露。

初步授权方案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 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王某在某投资者平台发布临时提案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股东行使临时提案权,应将临时提案书面提交董事会。
乙公司关于其没有义务披露在未来 12 个月内是否有增持意向的观点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投资者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如果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但未达到 20% 的,应当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权益预警披露。其中,“投资者是否有意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属于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应披露的内容。
甲公司关于“乙公司和李某应在合计持股 10% 时就停止交易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的主张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乙公司和李某因股权控制关系构成一致行动人,其权益变动披露的比例应合并计算。在乙公司已持有甲公司 7% 股份的情况下,李某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购入甲公司的股票在达到 3% 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甲公司,并予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 3 日内,不得再行买卖甲公司的股票,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甲公司关于“乙公司和李某合计持有的所有股份自 2022 年 3 月 10 日起 36 个月内均不得行使表决权”的主张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违反权益变动披露规定买入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丙公司拟将要约价格改为 19 元 / 股,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变更收购要约的,不得降低收购价格。

本案“高送转”的利润分配方案构成内幕信息。根据规定,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高送转”的利润分配预案属于公司分配股利的计划,具有“重大性”。在 2018 年 3 月 1 日公布之前,具有“未公开性”。
赵某告知孙某“可能会做‘高送转’”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根据规定,赵某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构成内幕交易。
福明公司以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做法,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规定,公积金的主要用途之一就是转增公司资本。
福明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1 日公告董事会决议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分配股利的计划属于重大事件,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形成决议的 2 个交易日内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在本题中,董事会于 2 月 26 日(星期一)形成决议,至 3 月 1 日(星期四)已经超过 2 个交易日。
孙某关于“其在 2 月 2 日买入股票时内幕信息尚未形成”的抗辩不成立。根据规定,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本案中,福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李某于 2018 年 1 月 25 日提出“高送转”的动议,尽管董事会未能形成有效决议,但内幕信息已经形成。
程某告知王某“福明公司将做‘高送转’”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根据规定,程某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相关交易明显异常,且又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构成内幕交易。
王某关于“其于 2018 年 2 月的股票买入行为属于收购,不构成内幕交易”的抗辩不成立。根据规定,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购该上市公司股份,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内幕交易行为。本题中,王某在 2 月买入股票之前仅持有 2%,未达到 5%,故抗辩不成立。

新民投资构成对林森木业的收购。根据规定,收购人通过协议、其他安排的方式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构成间接收购;投资者如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 的,即可认为获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本题中,林木集团持有林森木业 45% 的股份,新民投资注资后,将持有林木集团 85% 的股权,可实际支配林森木业股份表决权比例超过 30%,可间接实现对林森木业的控制。
新民投资必须向林森木业所有其他股东发出收购要约。根据规定,收购人虽不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的,应当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
新民投资对林森木业的要约收购价格符合规定。新民投资在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 6 个月内并未取得过被收购人的股票,且要约收购价格(9.77 元 / 股)高于提示性公告日前 30 个交易日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9.76 元 / 股),因此符合规定。
钱某不能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根据规定,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林森木业董事会发布《致全体股东报告书》的时间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在收购人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后 20 日内,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公告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与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孙某不能撤回预受。根据规定,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 3 个交易日内,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对要约的接受。本题中,要约收购期限 4 月 10 日届满,孙某 4 月 9 日不能撤回预受。
①李某关于其购买股票时内幕信息尚未形成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本题中,赵某与新民投资于 2017 年 5 月已经开始实质性磋商,应当认定内幕信息此时已经形成。
②李某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根据规定,李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李某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2017 年 5 月至 2017 年 9 月 21 日)买卖与内幕信息相吻合的证券,又无法给出合理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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