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新民投资按照重整计划向林木集团注资,是否构成对林森木业的收购? 并说明理由。
新民投资按照重整计划向林木集团注资,是否必须向林森木业所有其他股东发出收购要约?并说明理由。
新民投资对林森木业的要约收购价格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钱某能否辞去独立董事职务?并说明理由。
林森木业董事会发布《致全体股东报告书》的时间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孙某能否撤回预受?并说明理由。
李某关于其购买股票时内幕信息尚未形成的主张是否成立?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并分别说明理由。

答案解析
新民投资构成对林森木业的收购。根据规定,收购人通过协议、其他安排的方式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构成间接收购;投资者如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 的,即可认为获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本题中,林木集团持有林森木业 45% 的股份,新民投资注资后,将持有林木集团 85% 的股权,可实际支配林森木业股份表决权比例超过 30%,可间接实现对林森木业的控制。
新民投资必须向林森木业所有其他股东发出收购要约。根据规定,收购人虽不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的,应当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
新民投资对林森木业的要约收购价格符合规定。新民投资在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 6 个月内并未取得过被收购人的股票,且要约收购价格(9.77 元 / 股)高于提示性公告日前 30 个交易日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9.76 元 / 股),因此符合规定。
钱某不能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根据规定,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林森木业董事会发布《致全体股东报告书》的时间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在收购人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后 20 日内,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公告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与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孙某不能撤回预受。根据规定,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 3 个交易日内,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对要约的接受。本题中,要约收购期限 4 月 10 日届满,孙某 4 月 9 日不能撤回预受。
①李某关于其购买股票时内幕信息尚未形成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本题中,赵某与新民投资于 2017 年 5 月已经开始实质性磋商,应当认定内幕信息此时已经形成。
②李某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根据规定,李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李某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2017 年 5 月至 2017 年 9 月 21 日)买卖与内幕信息相吻合的证券,又无法给出合理理由。

拓展练习
①甲以计算机软件出资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②乙以特许经营权出资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各方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的比例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章程规定增加注册资本时,不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各方分红比例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

王某关于“作为证券分析师,其在自媒体账号上发布个人推测的行为,并未违反证券法” 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
股权购买方案中的股份发行价格计算依据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 8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本题中,股份发行价格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均价的 70%,不符合规定。
赵某关于“此次股份发行方案,无须甲公司股东会批准”的主张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 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属于上市公司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赵某关于“乙公司此次获得的股份自发行结束 12 个月后即可转让”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的,该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钱某关于“甲公司发行股份购买丙公司股权一事在 2022 年不具备未公开性”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①自内幕信息产生至公开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是内幕信息敏感期。②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期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③内幕信息的公开,是指内幕信息在国务院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刊、网站等媒体披露。本题中,2022 年 7 月 4 日,甲公司召集中介机构召开项目启动大会,各中介机构进场工作,此为内幕信息形成之日。2022 年 12 月 12 日,甲公司发布发行股份购买股权方案相关公告,此为内幕信息公开之日,因此在 2022 年 7 月 4 日至 2022 年 12 月12 日之间,该事项具备未公开性。
钱某关于“其告知孙某信息纯粹是好友闲聊,并无促使孙某从事交易的主观动机”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只要行为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泄露内幕信息并导致他人买卖,就构成泄露内幕信息,而不论其泄露时的主观状态。

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股份的期间和比例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 3 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 50% 的股份。
钱某的主张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规定,公司发行股份,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李某不能参与表决。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不构成抢先交易操纵市场。根据规定,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构成抢先交易操纵市场。本题中,吴某购买后没有后续交易,因此不构成抢先交易操纵市场。
钱某的抗辩不成立。根据规定,泄露内幕信息,只要求行为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泄露内幕信息并导致他人买卖,而不论其泄露时的主观状态。
王某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该公司股份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公司法》规定的限制。本题中,投资者保护机构提起的是股东派生诉讼而非特别代表人诉讼,不需要受投资者的委托。

本案“高送转”的利润分配方案构成内幕信息。根据规定,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高送转”的利润分配预案属于公司分配股利的计划,具有“重大性”。在 2018 年 3 月 1 日公布之前,具有“未公开性”。
赵某告知孙某“可能会做‘高送转’”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根据规定,赵某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构成内幕交易。
福明公司以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做法,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规定,公积金的主要用途之一就是转增公司资本。
福明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1 日公告董事会决议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分配股利的计划属于重大事件,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形成决议的 2 个交易日内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在本题中,董事会于 2 月 26 日(星期一)形成决议,至 3 月 1 日(星期四)已经超过 2 个交易日。
孙某关于“其在 2 月 2 日买入股票时内幕信息尚未形成”的抗辩不成立。根据规定,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本案中,福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李某于 2018 年 1 月 25 日提出“高送转”的动议,尽管董事会未能形成有效决议,但内幕信息已经形成。
程某告知王某“福明公司将做‘高送转’”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根据规定,程某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相关交易明显异常,且又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构成内幕交易。
王某关于“其于 2018 年 2 月的股票买入行为属于收购,不构成内幕交易”的抗辩不成立。根据规定,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购该上市公司股份,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内幕交易行为。本题中,王某在 2 月买入股票之前仅持有 2%,未达到 5%,故抗辩不成立。

张某提出乙公司不能参与表决且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有法律依据。根据规定, 向本公司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证券的,股东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股东会就发行证券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
乙公司认为此次增发只要经过其他股东表决同意且股东会同意其免于发出要约,就可以不发出收购要约的主张有法律依据。根据规定,经上市公司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投资者承诺 3 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则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①刘某符合担任甲公司独立董事的条件。根据规定,现在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 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 5 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本题中,刘某 1 年前曾在持股 5% 以上的股东任职,不在 12 个月内,因此符合规定。
②郑某不符合担任甲公司独立董事的条件。根据规定,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张某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根据规定,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份公司,股东对股东会作出的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才能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本题中,甲公司未作出合并、分立的决议。
①发行对象的数量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每次发行对象不超过 35 名。
②发行价格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价格不得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80%。
张某认为本次发行股份属于股东会表决事项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 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本题中,甲公司引入特定的战略投资者 10 名,总共发行 2 亿股新股,融资 2.5 亿元,没有超过 3 亿元,也没有超过净资产的 20%(16×20% = 3.2 亿元),因此由董事会表决符合规定。
董事会发行决议中有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属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人、认购后取得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战略投资者之一的,其认购的股份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题中,甲公司发行对象为引入的特定战略投资者,其认购的股份发行结束后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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