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组合题](2018)林森木业是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林木集团系林森木业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为 45%。2016 年 10 月 27 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林木集团的破产重整申请。2017 年 5 月,林木集团第一股东赵某与新民投资开始实质性磋商,由新民投资以向林木集团注资的方式参与重整。2017 年 9 月 18 日,新民投资与赵某等林木集团股东签署重组框架协议。2017 年 9 月 21 日,林森木业对该重组框架协议签订事宜予以公告。2017 年 12 月 26 日,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林木集团的破产重整计划草案。根据该破产重整计划,新民投资向林木集团注资后,将持有重整后的林木集团 85%的股权。2018 年 2 月 12 日,新民投资公布要约收购报告书,向林森木业除林木集团以外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全部无限售流通股的要约。新民投资发布的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的提示性公告显示:此次要约收购有效期为 2018 年 2 月 14 日至 2018 年 4 月 10 日;预定收购股份数量为 6 亿股;收购价格为每股 9.77 元;提示性公告日前 6 个月内,新民投资未买入林森木业任何股票。2 月 12 日前30 个交易日内,林森木业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为每股 9.76 元。2018 年 3 月,林森木业独立董事钱某因个人健康原因向董事会提出辞职。2018 年 4 月 9 日,林森木业董事会发布《致全体股东报告书》,对股东是否接受新民投资的要约提出建议。持有林森木业股票的孙某于 2018 年 3 月 30 日委托其开户的证券公司办理接受前述收购要约的预受手续。4 月 9 日,孙某反悔前述预受承诺,并委托证券公司撤回预受。2018 年 5 月,中国证监会因新民投资副董事长李某涉嫌内幕交易对其立案调查。经查,李某于 2017 年 9 月 15 日以每股 7.8 元的价格买入林森木业 10 万股,并于要约收购有效期内接受了要约。李某辩称:其买入林森木业股票时, 不仅重组框架协议尚未签署,林木集团重整计划草案能否获得通过也不确定, 故新民投资向林木集团注资一事尚未形成内幕信息。李某对其买入行为未给出其他理由。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要求1]

新民投资按照重整计划向林木集团注资,是否构成对林森木业的收购? 并说明理由。

[要求2]

新民投资按照重整计划向林木集团注资,是否必须向林森木业所有其他股东发出收购要约?并说明理由。

[要求3]

新民投资对林森木业的要约收购价格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要求4]

钱某能否辞去独立董事职务?并说明理由。

[要求5]

林森木业董事会发布《致全体股东报告书》的时间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要求6]

孙某能否撤回预受?并说明理由。

[要求7]

李某关于其购买股票时内幕信息尚未形成的主张是否成立?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并分别说明理由。

本题来源:2026制胜好题-专题二 公司和证券法律制度 点击去做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

新民投资构成对林森木业的收购。根据规定,收购人通过协议、其他安排的方式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构成间接收购;投资者如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 的,即可认为获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本题中,林木集团持有林森木业 45% 的股份,新民投资注资后,将持有林木集团 85% 的股权,可实际支配林森木业股份表决权比例超过 30%,可间接实现对林森木业的控制。

[要求2]
答案解析:

新民投资必须向林森木业所有其他股东发出收购要约。根据规定,收购人虽不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的,应当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

[要求3]
答案解析:

新民投资对林森木业的要约收购价格符合规定。新民投资在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 6 个月内并未取得过被收购人的股票,且要约收购价格(9.77 高于提示性公告日前 30 个交易日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9.76 ),因此符合规定。

[要求4]
答案解析:

钱某不能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根据规定,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要求5]
答案解析:

林森木业董事会发布《致全体股东报告书》的时间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在收购人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后 20 日内,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公告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与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要求6]
答案解析:

孙某不能撤回预受。根据规定,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 3 个交易日内,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对要约的接受。本题中,要约收购期限 4 10 日届满,孙某 4 9 日不能撤回预受。

[要求7]
答案解析:

李某关于其购买股票时内幕信息尚未形成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本题中,赵某与新民投资于 2017 5 月已经开始实质性磋商,应当认定内幕信息此时已经形成。

②李某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根据规定,李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李某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2017 5 月至 2017 9 21 日)买卖与内幕信息相吻合的证券,又无法给出合理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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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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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以计算机软件出资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②乙以特许经营权出资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要求2]
答案解析: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要求3]
答案解析:

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各方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的比例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要求4]
答案解析:

公司章程规定增加注册资本时,不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要求5]
答案解析:

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各方分红比例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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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组合题]

2024甲公司为上市公司,乙公司为其控股股东,丙公司从事有色金属业务。乙公司持有丙公司 70% 的股权。2019  11 月,甲公司董事会并购委员会内部讨论购买乙公司持有的丙公司股权,后因故停止。

2020 10 12 日,知名证券分析师王某在其个人自媒体账户上密集发布“全面看好有色金属行情,甲公司将收购丙公司等内容”,相关内容在短时间内出现高流量和高转发量。当日,甲公司股票涨停。甲公司发布公告澄清,近期无收购意向。随后,证券监管部门对王某展开调查,发现王某在发布相关内容前并未通过任何官方途径予以查实,其消息基础为传闻及个人推测,但没有证据证明王某有影响甲公司股票价格的意图。王某主张:作为证券分析师,其在自媒体账号上发布个人推测的行为,并未违反《证券法》。

2022 年,甲公司为业务升级需要,重启收购丙公司项目。7 4 日,甲召集中介机构召开项目启动大会,各中介机构进场工作。经测算,甲公司本次股权购买交易预计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股权购买方案初稿显示:甲公司拟以向乙公司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其持有的丙公司全部股权,股份发行价格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均价的 70%

2022 12 10 日,甲公司召开董事会决议,通过了最终发行股份购买股权方案,并于 12 12 日发布相关公告。

赵某时任乙公司财务负责人,全程参与上述股份收购事宜。期间,乙公司实际控制人与赵某讨论此次股权收购事宜。赵某表示:(1)甲公司章程中有授权董事会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款,此次股份发行方案无须甲公司股东会批准。2)乙公司此次获得的股份自发行结束后 12 个月后即可转让。

钱某为赵某配偶,2022 10 月,钱某从赵某处得知乙公司准备将丙公司股权出售给甲公司。钱某与基金经理孙某为好友。二人相聚时钱某主动告知孙某甲公司将收购丙公司,且告知该消息源于赵某。之后,孙某通过其家人账户买入甲公司股票,并于 2022 11 月初全部卖出。

2023 6 月,证券监管部门对涉嫌甲公司股票违法交易的相关人员立案调查,在调查中钱某主张:(1早在 2019 年至 2020 年间市场就有相关传闻,且当时还有知名证券分析师的公开分析和推测。因此甲公司发行股份购买丙公司的股权一事在 2022 年不具备未公开性。(2)其告知孙某信息纯粹是好友闲聊, 并无促使孙某从事交易的主观动机。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

王某关于“作为证券分析师,其在自媒体账号上发布个人推测的行为,并未违反证券法” 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

[要求2]
答案解析:

股权购买方案中的股份发行价格计算依据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 8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本题中,股份发行价格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均价的 70%,不符合规定。

[要求3]
答案解析:

赵某关于此次股份发行方案,无须甲公司股东会批准的主张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 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属于上市公司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要求4]
答案解析:

赵某关于“乙公司此次获得的股份自发行结束 12 个月后即可转让”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的,该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要求5]
答案解析:

钱某关于甲公司发行股份购买丙公司股权一事在 2022 年不具备未公开性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自内幕信息产生至公开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是内幕信息敏感期。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期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③内幕信息的公开,是指内幕信息在国务院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刊、网站等媒体披露。本题中,2022 7 4 日,甲公司召集中介机构召开项目启动大会,各中介机构进场工作,此为内幕信息形成之日。2022 12 12 日,甲公司发布发行股份购买股权方案相关公告,此为内幕信息公开之日,因此在 2022 7 4 日至 2022 12 12 日之间,该事项具备未公开性。

[要求6]
答案解析:

钱某关于“其告知孙某信息纯粹是好友闲聊,并无促使孙某从事交易的主观动机”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只要行为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泄露内幕信息并导致他人买卖,就构成泄露内幕信息,而不论其泄露时的主观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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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组合题]

20252024  10 日,甲上市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授权董事会在2 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 20% 的股份的决议。

2025 5 27 日上午,甲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在讨论程序中,董事赵某提议,发行占已发行股份 15% 的股份购买某资产。独立董事钱某指出,董事会无权决议此股份发行事项。董事孙某提议,发行占已发行股份 10% 的以现金方式认购的股份。之后董事会还就公司与董事长李某之子签订 1 000 万元采购合同的议案进行讨论,最终董事会就股份发行和采购合同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同日中午,钱某无意间将董事会决议透露给周某,周某立即买入甲公司股票。

2025 5 28 日上午,著名股评人吴某大量购入甲公司股票。同日下午,甲公司将 27 日的董事会决议进行了公告。 29 日,吴某为了操纵甲公司股价,在多个媒体平台大力推荐购买甲公司股票。

2025  16 日,中国证监会就钱某、周某、吴某行为进行调查,发现吴某是根据自己研究结论购买的甲公司股票,在购买后并无后续交易行为。在调查过程中,钱某提出自己泄露董事会决议并非故意,故不构成内幕交易。

2025 7 18 日,持有甲公司股份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为了保护甲公司利益,计划就采购合同事宜以自己的名义对批准 1 000 万元采购合同的董事提起诉讼。独立董事王某认为,投资者保护机构未受 50 名以上投资者委托,无权提起诉讼。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

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股份的期间和比例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 3 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 50% 的股份。

[要求2]
答案解析:

钱某的主张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规定,公司发行股份,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要求3]
答案解析:

李某不能参与表决。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要求4]
答案解析:

不构成抢先交易操纵市场。根据规定,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构成抢先交易操纵市场。本题中,吴某购买后没有后续交易,因此不构成抢先交易操纵市场。

[要求5]
答案解析:

钱某的抗辩不成立。根据规定,泄露内幕信息,只要求行为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泄露内幕信息并导致他人买卖,而不论其泄露时的主观状态。

[要求6]
答案解析:

王某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该公司股份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公司法》规定的限制。本题中,投资者保护机构提起的是股东派生诉讼而非特别代表人诉讼,不需要受投资者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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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组合题]

2019福明公司为股上市公司。2018  25 日,福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李某根据公司 2017 年度业绩情况,向董事会秘书赵某提出在当期实施股票“高送转”的利润分配动议。赵某起草了《高送转预期利润分配预案》等文件并提交董事会审议,但由于董事会对具体实施方案存在较大分歧, 未能形成有效决议,该方案未予披露。

孙某为赵某好友。2018 1 月底,孙某在一次商业宴会上向赵某打听福明公司 2017 年度业绩和利润分配情况。赵某告知孙某“业绩不错,可能会做‘高送转’,但董事会还没通过,具体还不好说”。得此答复后,孙某于 2018 2 2 日买入福明公司股票。

2018 2 5 日,赵某根据董事会意见修改了利润分配方案。2018 2 26 日(星期一),福明公司召开董事会通过了修改后的利润分配方案。根据该方案,以盈余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并派发 2 元红利。3 1 日公司公告董事会决议。

赵某将“高送转”信息告知妻子程某。随后,程某又将该信息转告福明公司股东王某。王某遂通过其控制的越野投资有限公司(简称“越野投资”)于2018 2 月中旬多次买入福明公司股票。此前,王某已持有福明公司 2% 的股份,越野投资不持有福明公司股份。2019 3 月,证监会对福明公司内幕交易案立案调查。孙某在内幕交易调查中辩称:福明公司的“高送转”方案在2018 1 月底时董事会尚未通过;赵某于 2 5 日才修改“高送转”方案;其在 2 2 日买入股票时内幕信息尚未形成,故不构成内幕交易。

调查期间,证监会认定王某与越野投资在 2018 2 月购入福明公司股票时, 构成一致行动人;购入后二者合计持股比例为 5.9%,未按规定履行重大持股信息披露义务。王某在内幕交易调查中未对自己的买入行为给出正当理由,但辩称:其 2018 2 月的股票买入行为属于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购该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不构成内幕交易。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

本案高送转的利润分配方案构成内幕信息。根据规定,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送转的利润分配预案属于公司分配股利的计划,具有重大性。在 2018 3 1 日公布之前,具有未公开性

[要求2]
答案解析:

赵某告知孙某可能会做高送转’”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根据规定,赵某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构成内幕交易。

[要求3]
答案解析:

福明公司以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做法,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规定,公积金的主要用途之一就是转增公司资本。

[要求4]
答案解析:

福明公司于 2018 3 1 日公告董事会决议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分配股利的计划属于重大事件,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形成决议的 2 个交易日内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在本题中,董事会于 2 26 日(星期一)形成决议,至 3 1 日(星期四)已经超 2 个交易日。

[要求5]
答案解析:

孙某关于其在 2 2 日买入股票时内幕信息尚未形成的抗辩不成立。根据规定,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本案中,福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李某于 2018 1 25 日提出高送转的动议,尽管董事会未能形成有效决议,但内幕信息已经形成。

[要求6]
答案解析:

程某告知王某福明公司将做高送转’”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根据规定,程某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相关交易明显异常,且又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构成内幕交易。

[要求7]
答案解析:

王某关于“其于 2018 2 月的股票买入行为属于收购,不构成内幕交易”的抗辩不成立。根据规定,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购该上市公司股份,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内幕交易行为。本题中,王某在 2 月买入股票之前仅持有 2%,未达到 5%,故抗辩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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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组合题]

甲公司是一家在上海证交所主板上市的公司,股本总额 10 亿股,净资产 16 亿元。2024 月,董事会拟订方案:向包括本公司股东乙公司在内的特定对象发行 2 亿股股份。乙公司原持有甲公司股份 28%,本次向其发行 1 亿股,乙公司承诺 3 年内不转让本次发行的股份。

随后,公司召开的年度股东会对发行事宜等事项进行表决,包括乙公司在内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 70% 表决通过,小股东张某提出乙公司不能参与表决, 且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乙公司在此次发行后将触发强制要约收购义务。乙公司认为此次发行只要经过其他股东表决同意且股东会同意其免于发出要约,就可以不发出收购要约。此外,股东会还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通过决议,授权董事会决议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并根据规定补选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有刘某、郑某二人,其中,刘某 1 年前曾在丙公司担任部门经理,丙公司持有甲公司 6% 的股份。郑某已经在 4 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张某对上述事项均投反对票,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

2024 9 月,公司再次拟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拟订方案如下:(1)向不超 40 个特定对象发行股票。(2)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60%

财务顾问认为发行方案存在一定问题,经修改后,2024 10 18 日,董事会通过如下决议:(1)引入特定的战略投资者 10 名,总共发行 2 亿股新股,融资 2.5 亿元。2发行结束后特定对象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认购的股份。小股东张某认为本次发行股份属于股东会表决事项,且发行决议中有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

张某提出乙公司不能参与表决且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有法律依据。根据规定, 向本公司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证券的,股东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股东会就发行证券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

[要求2]
答案解析:

乙公司认为此次增发只要经过其他股东表决同意且股东会同意其免于发出要约,就可以不发出收购要约的主张有法律依据。根据规定,经上市公司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投资者承诺 3 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则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要求3]
答案解析:

①刘某符合担任甲公司独立董事的条件。根据规定,现在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 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 5 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本题中,刘某 1 年前曾在持股 5% 以上的股东任职,不在 12 个月内,因此符合规定。

②郑某不符合担任甲公司独立董事的条件。根据规定,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要求4]
答案解析:

张某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根据规定,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份公司,股东对股东会作出的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才能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本题中,甲公司未作出合并、分立的决议。

[要求5]
答案解析:

①发行对象的数量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每次发行对象不超过 35 名。

②发行价格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价格不得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80%

[要求6]
答案解析:

张某认为本次发行股份属于股东会表决事项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 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本题中,甲公司引入特定的战略投资者 10 名,总共发行亿股新股,融资 2.5 亿元,没有超过亿元,也没有超过净资产的 20%16×20%  3.2 亿元),因此由董事会表决符合规定。

[要求7]
答案解析:

董事会发行决议中有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属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人、认购后取得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战略投资者之一的,其认购的股份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题中,甲公司发行对象为引入的特定战略投资者,其认购的股份发行结束后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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