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组合题](2024)2024 年 7 月 10 日,甲上市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 授权董事会:(1)未来一年内发行不超过 15 亿元公司债券。(2)未来一年内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 20% 的股份。8 月 1 日,甲公司董事会就融资事宜进行探讨,董事赵某提出 A 议案,建议公司公开发行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都可以参与认购的 10 亿元公司债券,此时甲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为债券 1 年利息的 1 倍,董事周某据此认为公司不应发行赵某提议的债券。董事钱某提出 B 议案,建议公司向持股 35% 的控股股东孙某发行 5 000 万股股份。董事王某认为发行股份融资总额预估超过人民币 4 亿元且超过公司最近一年净资产的 25%, 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规定。因分歧较大,甲公司董事会未形成决议。8 月 12 日,公司控股股东兼董事长孙某去世,导致甲公司董事变为 6 名,据查,甲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设 7 名董事。甲公司章程未对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召开事由另有规定,甲公司持股 5% 的股东吴某,认为甲公司应补选董事,并申请甲公司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甲公司董事会当日即拒绝了吴某的申请,吴某拟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议。董事李某认为甲公司应尽快公开披露孙某去世事宜。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要求1]

甲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发行债券和股份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 并分别说明理由。

[要求2]

周某的反对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要求3]

王某关于发行股份融资总额预估超过人民币 4 亿元且超过公司最近一年净资产的 25%,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规定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要求4]

孙某去世是否符合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法定情形?并说明理由。

[要求5]

吴某是否具有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的主体资格?并说明理由。

[要求6]

甲公司是否应公开披露孙某去世事宜?并说明理由。

本题来源:2026制胜好题-专题二 公司和证券法律制度 点击去做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

①甲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发行债券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②甲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发行股份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 3 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 50% 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要求2]
答案解析:

周某的反对理由成立。根据规定,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都可以参与认购的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发行人最近 3 年平均可分配利润应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 1.5 倍。本题中,甲公司最近3 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为债券一年利息的 1 倍,不符合要求。

[要求3]
答案解析:

王某关于“发行股份融资总额预估超过人民币 4 亿元且超过公司最近一年净资产的 25% 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规定”的主张成立。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 20% 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要求4]
答案解析:

孙某去世不符合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法定情形。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3 人以上)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本题中,孙某去世后,甲公司董事变为 6 名,符合法定人数也不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7 名) 2/3,无须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要求5]
答案解析:

吴某不具有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的主体资格。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上市公司为审计委员会) 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本题中,吴某仅持股 5%,不符合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股东持股比例的要求。

[要求6]
答案解析:

甲公司应公开披露孙某去世事宜。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的, 属于重大事件,上市公司应当发布临时报告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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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组合题]

2019 月,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出资设立文路留学服务有限责任公简称“文路公司”)。四名股东的出资比例依次是 35%30%25% 10%。甲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文路公司不设监事会,丙任监事。

2020 2 月,丙提出,甲在留学咨询行业从业多年,经验丰富,对公司业务发展有较大贡献,提议 2019 年的利润由甲、乙、丙、丁分别以 45%25%20% 10% 的比例进行分配。全体股东均表示同意。

2021 3 月,乙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一辆轿车,经销商要求其提供担保。乙与甲商量后,甲便以文路公司名义与经销商签署一份保证合同,并加盖文路公司印章。事后,甲将此事告知丙,丙未表示异议。丁得知后表示反对,甲回应说公司多数股东已经同意,担保不违反法律规定。

2023 7 月,丁因公司 3 年来一直不分配利润而提出查阅会计账簿的书面请求。文路公司允许丁在公司查阅会计账簿,但拒绝丁复印部分账簿内容的请求。

2024 月,丁见投资无回报,也无法参与管理,心生转让股权之意。经询问,乙有兴趣购买。甲听说后提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转让股权,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因此,丁必须先获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才可以将股权转让给乙。后丁认为乙的出价太低,遂放弃将股权转让给乙的打算。     

2024 月,甲编写的“留学指南丛书”出版。甲未告知其他股东,就以文路公司名义从自己手中购买 5 000 套该丛书。丁知道后提出异议,认为甲的行为违反了董事对公司的忠实义务。

2024 5 6 日,丁向公司监事丙当面递交一份书面请求,请求其向法院起诉甲违反忠实义务,要求甲赔偿公司损失。丙一直未做答复,也未采取任何行动。6 20 日,丁为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直接对甲提起诉讼。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

文路公司 2019 年的利润未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不违反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

[要求2]
答案解析:

甲以文路公司名义为股东乙提供的担保违反了规定。根据规定,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该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本题中,甲以文路公司名义为股东乙提供的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通过。

[要求3]
答案解析:

文路公司拒绝丁复印部分账簿内容的行为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但无权复制。

[要求4]
答案解析:

甲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转让股权,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主张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题中,文路公司章程未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特别规定,因此丁可以向乙转让其股权。

[要求5]
答案解析:

甲以文路公司名义从自己手中购买 5 000 套该丛书的行为违反了规定。根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要求6]
答案解析:

丁为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直接对甲提起诉讼的行为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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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组合题]

2024甲公司为上市公司,乙公司为其控股股东,丙公司从事有色金属业务。乙公司持有丙公司 70% 的股权。2019  11 月,甲公司董事会并购委员会内部讨论购买乙公司持有的丙公司股权,后因故停止。

2020 10 12 日,知名证券分析师王某在其个人自媒体账户上密集发布“全面看好有色金属行情,甲公司将收购丙公司等内容”,相关内容在短时间内出现高流量和高转发量。当日,甲公司股票涨停。甲公司发布公告澄清,近期无收购意向。随后,证券监管部门对王某展开调查,发现王某在发布相关内容前并未通过任何官方途径予以查实,其消息基础为传闻及个人推测,但没有证据证明王某有影响甲公司股票价格的意图。王某主张:作为证券分析师,其在自媒体账号上发布个人推测的行为,并未违反《证券法》。

2022 年,甲公司为业务升级需要,重启收购丙公司项目。7 4 日,甲召集中介机构召开项目启动大会,各中介机构进场工作。经测算,甲公司本次股权购买交易预计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股权购买方案初稿显示:甲公司拟以向乙公司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其持有的丙公司全部股权,股份发行价格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均价的 70%

2022 12 10 日,甲公司召开董事会决议,通过了最终发行股份购买股权方案,并于 12 12 日发布相关公告。

赵某时任乙公司财务负责人,全程参与上述股份收购事宜。期间,乙公司实际控制人与赵某讨论此次股权收购事宜。赵某表示:(1)甲公司章程中有授权董事会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款,此次股份发行方案无须甲公司股东会批准。2)乙公司此次获得的股份自发行结束后 12 个月后即可转让。

钱某为赵某配偶,2022 10 月,钱某从赵某处得知乙公司准备将丙公司股权出售给甲公司。钱某与基金经理孙某为好友。二人相聚时钱某主动告知孙某甲公司将收购丙公司,且告知该消息源于赵某。之后,孙某通过其家人账户买入甲公司股票,并于 2022 11 月初全部卖出。

2023 6 月,证券监管部门对涉嫌甲公司股票违法交易的相关人员立案调查,在调查中钱某主张:(1早在 2019 年至 2020 年间市场就有相关传闻,且当时还有知名证券分析师的公开分析和推测。因此甲公司发行股份购买丙公司的股权一事在 2022 年不具备未公开性。(2)其告知孙某信息纯粹是好友闲聊, 并无促使孙某从事交易的主观动机。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

王某关于“作为证券分析师,其在自媒体账号上发布个人推测的行为,并未违反证券法” 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

[要求2]
答案解析:

股权购买方案中的股份发行价格计算依据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 8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本题中,股份发行价格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均价的 70%,不符合规定。

[要求3]
答案解析:

赵某关于此次股份发行方案,无须甲公司股东会批准的主张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 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属于上市公司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要求4]
答案解析:

赵某关于“乙公司此次获得的股份自发行结束 12 个月后即可转让”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的,该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要求5]
答案解析:

钱某关于甲公司发行股份购买丙公司股权一事在 2022 年不具备未公开性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自内幕信息产生至公开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是内幕信息敏感期。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期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③内幕信息的公开,是指内幕信息在国务院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刊、网站等媒体披露。本题中,2022 7 4 日,甲公司召集中介机构召开项目启动大会,各中介机构进场工作,此为内幕信息形成之日。2022 12 12 日,甲公司发布发行股份购买股权方案相关公告,此为内幕信息公开之日,因此在 2022 7 4 日至 2022 12 12 日之间,该事项具备未公开性。

[要求6]
答案解析:

钱某关于“其告知孙某信息纯粹是好友闲聊,并无促使孙某从事交易的主观动机”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只要行为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泄露内幕信息并导致他人买卖,就构成泄露内幕信息,而不论其泄露时的主观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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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组合题]

2022蓝天科技系上市公司。2016 年至 2018  30 日期间,蓝天科技与若干关联经销商之间发生持续、大额关联交易,但蓝天科技在相关各期年报 2018 年半年报中均未披露上述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2020 日,蓝天科技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通知书》:因涉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中国证监会决定对蓝天科技立案调查。当日,蓝天科技股票盘中一度跌停,收盘跌幅 9%

2021 7 2 日,蓝天科技公告称其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蓝天科技股票未出现明显波动。

2022 2 月,投资者甲和乙分别以蓝天科技及其全体董事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于 2019 2 月多次购入蓝天科技股票,并于 2020 7 月一次性全部卖出,出现投资损失。乙曾于 2018 6 月多次购入蓝天科技股票,并于2018 12 月一次性全部卖出,出现投资损失;后又于 2020 6 8 日购入蓝天科技股票,并一直持有至诉讼期间。

在甲提起的诉讼中,甲主张以 2020 日《立案通知书》公告之日为虚假陈述揭露日。蓝天科技则认为:与其他虚增业绩、隐瞒亏损等行为不同, 未披露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不会对投资者造成重大误导,因此不具有“重大”,原告主张的侵权行为不成立。

在乙提起的诉讼中,乙主张其可请求的投资差额损失为:2020 6 8 日买入股票的平均价格与 2018 12 月卖出价格的差额,乘以 2020 6 8 日买入的股票数量。

蓝天科技董事丙在诉讼中提出:其对蓝天科技与经销商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事实并不知情,且无相关职业背景和专业知识对此予以查知,其履职并无过错, 不应承担责任。

独立董事丁在诉讼中提出:其于 2018 5 月开始担任蓝天科技独立董事,并在公司发布 2018 年半年报时,已明确声称其无法保证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且披露了具体的异议理由,因此其履职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人民法院查明:丁在审议 2018 年半年报的董事会决议时虽表达了异议但最终投了赞成票。另外,人民法院将 2020 8 7 日定为基准日。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

甲关于“以 2020 6 1 日《立案通知书》公告之日为虚假陈述揭露日”的主张符合规定。根据规定,除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外,监管部门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为由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立案调查的信息公开之日,应当认定为揭露日。本题中,2020 6 1 日《立案通知书》公告时市场出现了明显价格反应,因此 2020 6 1 日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揭露日。

[要求2]
答案解析:

蓝天科技关于未披露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不具有重大性’”的主张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虚假陈述的内容属于《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或虚假陈述的内容属于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要求披露的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项的,或虚假陈述的实施、揭露或更正导致证券交易价格产生明显的变化的,应当认定虚假陈述的内容具有重大性。

[要求3]
答案解析:

甲的投资差额损失为 2019 2 月买入股票的平均价格与 2020 7 月卖出股票的平均价格之间的差额,乘以已卖出的股票数量。根据规定,原告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之前买入,在揭露日之后、基准日之前卖出的股票,按买入股票的平均价格与卖出股票的平均价格之间的差额, 乘以已卖出的股票数量计算。

[要求4]
答案解析:

乙关于投资差额损失的主张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乙于 2020 6 8 日的买入行为发生在揭露日之后,其投资决定与虚假陈述之间没有交易因果关系。蓝天科技的虚假陈述属于诱多型虚假陈述,乙所主张的投资差额损失,不符合诱多型虚假陈述投资差额损失的计算方法。

[要求5]
答案解析:

丙关于其履职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的主张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主张对虚假陈述没有过错,但不能提供勤勉尽责的相应证据,仅以其不从事日常经营管理、无相关职业背景和专业知识等理由主张其没有过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要求6]
答案解析:

丁关于其履职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的主张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独立董事在独立意见中对虚假陈述事项发表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并说明具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过错,但独立董事在审议、审核相关文件时投赞成票的除外。单纯地只是在信息披露文件中声称自己无法保证该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构成主观上没有过错的理由。本题中,丁虽然已明确声称其无法保证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且披露了具体的异议理由,但其在董事会审议时投了赞成票,因此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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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组合题]

 2022)甲公司是科创板上市公司。甲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拟提请年度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人员拟订的初步授权方案为: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30% 的股票。之后,甲公司公布了提请股东会授权的正式提案。持股 3% 的小股东王某对该提案不满,为行使股东临时提案权,王某于股东会召开 15 日前在某投资者平台发布其临时提案。

2022 2 4 日,乙公司与甲公司股东张某达成收购协议,受让张某所持有 7% 甲公司股份。甲公司认为,乙公司应在权益变动报告书中说明未来 12个月内是否有继续增持的意向;乙公司则认为,自己无此义务。

2022 3 10 日,乙公司的控股股东李某开始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购入甲公司的股票,并于 2022 5 26 日最终增持至 5%5 27 日,李某停止交易并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权益变动报告,宣布已于 5 26 日通过协议方式将表决权、提案权等委托给乙公司行使,二者构成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甲公司的股份比例为 12%

2022 6 25 日,甲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针对乙公司和李某的表决权行使,甲公司董事会认为:(1)乙公司和李某构成违规增持,二者应在合计持股 10% 时停止交易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2)由于二者违规增持,因此二者合计持有的所有股份自 2022 3 10 日起 36 个月内均不得行使表决权。

2022  10  11 日,中国证监会某地证监局出具警示函指出:乙公司和李某作为一致行动人,在增持甲公司股份时出现违反证券法律制度规定的情形。 因乙公司和李某持续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购入甲公司股票,2022 11 22 日,甲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丙公司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丙公司向甲公司除丙公司以外的其他股东发出部分要约,要约价格为 20 / 股。之后,由于出现流动资金困难,丙公司拟变更收购要约,将要约价格改为 19 / 股。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

初步授权方案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 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要求2]
答案解析:

王某在某投资者平台发布临时提案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股东行使临时提案权,应将临时提案书面提交董事会。

[要求3]
答案解析:

乙公司关于其没有义务披露在未来 12 个月内是否有增持意向的观点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投资者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如果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但未达到 20% 的,应当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权益预警披露。其中,投资者是否有意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属于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应披露的内容。

[要求4]
答案解析:

甲公司关于“乙公司和李某应在合计持股 10% 时就停止交易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的主张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乙公司和李某因股权控制关系构成一致行动人,其权益变动披露的比例应合并计算。在乙公司已持有甲公司 7% 股份的情况下,李某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购入甲公司的股票在达到 3% 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甲公司,并予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 3 日内,不得再行买卖甲公司的股票,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要求5]
答案解析:

甲公司关于乙公司和李某合计持有的所有股份自 2022 3 10 日起 36 个月内均不得行使表决权的主张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违反权益变动披露规定买入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要求6]
答案解析:

丙公司拟将要约价格改为 19 股,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变更收购要约的,不得降低收购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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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组合题]

2018林森木业是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林木集团系林森木业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为 45%2016 10 27 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林木集团的破产重整申请。2017 5 月,林木集团第一股东赵某与新民投资开始实质性磋商,由新民投资以向林木集团注资的方式参与重整。2017 9 18 日,新民投资与赵某等林木集团股东签署重组框架协议。2017 9 21 日,林森木业对该重组框架协议签订事宜予以公告。

2017 12 26 日,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林木集团的破产重整计划草案。根据该破产重整计划,新民投资向林木集团注资后,将持有重整后的林木集团 85%的股权。

2018 2 12 日,新民投资公布要约收购报告书,向林森木业除林木集团以外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全部无限售流通股的要约。新民投资发布的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的提示性公告显示:此次要约收购有效期为 2018 2 14 2018  10 日;预定收购股份数量为亿股;收购价格为每股 9.77 元;提示性公告日前 6 个月内,新民投资未买入林森木业任何股票。2 12 日前30 个交易日内,林森木业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为每股 9.76 元。

2018 3 月,林森木业独立董事钱某因个人健康原因向董事会提出辞职。

2018 4 9 日,林森木业董事会发布《致全体股东报告书》,对股东是否接受新民投资的要约提出建议。

持有林森木业股票的孙某于 2018 3 30 日委托其开户的证券公司办理接受前述收购要约的预受手续。4 9 日,孙某反悔前述预受承诺,并委托证券公司撤回预受。

2018 5 月,中国证监会因新民投资副董事长李某涉嫌内幕交易对其立案调查。经查,李某于 2017 9 15 日以每股 7.8 元的价格买入林森木业 10 万股,并于要约收购有效期内接受了要约。李某辩称:其买入林森木业股票时, 不仅重组框架协议尚未签署,林木集团重整计划草案能否获得通过也不确定, 故新民投资向林木集团注资一事尚未形成内幕信息。李某对其买入行为未给出其他理由。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

新民投资构成对林森木业的收购。根据规定,收购人通过协议、其他安排的方式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构成间接收购;投资者如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 的,即可认为获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本题中,林木集团持有林森木业 45% 的股份,新民投资注资后,将持有林木集团 85% 的股权,可实际支配林森木业股份表决权比例超过 30%,可间接实现对林森木业的控制。

[要求2]
答案解析:

新民投资必须向林森木业所有其他股东发出收购要约。根据规定,收购人虽不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的,应当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

[要求3]
答案解析:

新民投资对林森木业的要约收购价格符合规定。新民投资在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 6 个月内并未取得过被收购人的股票,且要约收购价格(9.77 高于提示性公告日前 30 个交易日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9.76 ),因此符合规定。

[要求4]
答案解析:

钱某不能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根据规定,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要求5]
答案解析:

林森木业董事会发布《致全体股东报告书》的时间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在收购人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后 20 日内,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公告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与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要求6]
答案解析:

孙某不能撤回预受。根据规定,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 3 个交易日内,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对要约的接受。本题中,要约收购期限 4 10 日届满,孙某 4 9 日不能撤回预受。

[要求7]
答案解析:

李某关于其购买股票时内幕信息尚未形成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本题中,赵某与新民投资于 2017 5 月已经开始实质性磋商,应当认定内幕信息此时已经形成。

②李某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根据规定,李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李某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2017 5 月至 2017 9 21 日)买卖与内幕信息相吻合的证券,又无法给出合理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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