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本题来源:第五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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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对个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转让股权原值=(1000×5+3000×7)÷4000×2500=16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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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B,D,E
答案解析:
选项A,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选项B,在医疗机构(包括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任职而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选项D,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选项E,合伙企业“先分后税”,个人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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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
纳税人同时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通股的,其股票转让所得,按照限售股优先原则,即转让股票视同为先转让限售股,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照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剩余1万股属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的流通股股票,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0000×8×(1-15%)×20%=40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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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
(1)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7月1日取得股息红利应缴纳个人所得税=80×50%×20%=8(万元)。
(2)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9月20日取得股息红利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0×20%=4(万元)。
(3)两次股息所得合计应缴纳个人所得税=8+4=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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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D
答案解析:选项A、D,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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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选项A,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纳税人,预扣预缴时不得扣除捐赠支出,统一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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