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选项B)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
(4)对社保基金取得的直接股权投资收益、股权投资基金收益;
选项A,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属于免税收入;选项C,企业收到的出口退税款不属于企业收入总额的一部分,在会计上应冲减相关税费科目,在税务上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选项D,企业收到地方政府未规定专项用途的税收返还款收入一般确认为应税收入;综上所述,选项B当选。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企业所得税税前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总额=105+20+30=155(万元),允许扣除工会经费的限额=155×2%=3.1(万元)。

采取商业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的,按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确认的销售收入=40-3=37(万元)。



增值税中,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所以2024年增值税应确认的计税收入为1440万元。
企业所得税中,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的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根据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所以2024年可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480×4÷12=160(万元)。选项C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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