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展练习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选项A)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选项B、D)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选项C)

(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因此甲公司第一、二阶段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计算基数=(50+500)×80%=440(万元)。
(2)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2/3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的80%=1000×80%=800(万元),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的2/3=440×2÷3=293.33(万元)。因此甲公司第三、四阶段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计算基数293.33(万元)。
(3)甲公司2025年加计扣除计算基数=440+293.33=733.33(万元)。

选项C,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选项D,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选项A、C、D,企业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所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受让方承续经营该项目的,可自受让之日起,在剩余优惠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转让方无须补缴已享受优惠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选项B,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选项E,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选项A,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选项B,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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