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答案解析

拓展练习
因无法准确核算成本支出,被税务机关确定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40×15%×25%=1.5(万元)。

选项A,国债利息收入,属于免税收入;选项B,企业资产溢余收入,属于其他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选项C,非金融企业让渡资金使用权的收入,相当于利息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选项D,因债权人原因确定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属于其他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选项E,将外购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属于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综上所述,选项B、C、D当选。

2023年境内外总应纳税所得额=-14.29+10+4.29=0,故抵免限额为0。
2024年境外分公司税前所得=14+6=20(万元),抵免限额=20×25%=5(万元)。

(1)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1800×14%=252(万元)<实际发生额30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0-252=48(万元)。
(2)工会经费支出扣除限额=1800×2%=36(万元)<实际发生额42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2-36=6(万元)。
(3)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扣除限额=1800×8%=144(万元)<实际发生额160万元,上年结转未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20万元在本年仍然不能扣除,本年发生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60-144=16(万元)。
(4)该企业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合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8+6+16=70(万元)。
(1)医药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该企业广告费扣除限额=(8900+2500)×30%=3420(万元)>本年发生额以及以前年度结转金额1800万元(1650+150),本年发生的广告费全额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广告费可以在本年税前扣除,故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50万元。
(2)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1=(8900+2500)×5‰=57(万元),限额2=100×60%=60(万元),可以在税前扣除的金额为57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57=43(万元)。
(3)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合计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50-43=107(万元)。
(1)业务(4)利息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100×7%=1(万元)。
(2)业务(5)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0×2.36%÷365×375=4.85(万元)。
(3)业务(4)、业务(5)合计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85-1=3.85(万元)。
(1)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不作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基数。
(2)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100×80%=80万元)和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2/3(300×2/3=200万元)孰低加计扣除。当期加计扣除计算基数=(450-150)+100×80%=380(万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80万元。
(1)该企业会计利润=8900+2500+1000-3200-700-550-850-880-40+1250-400=7030(万元)。
(2)该企业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7030-50+70-107-3.85-380-950=5609.15(万元)。
(3)该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5609.15×25%=1402.29(万元)。

业务(1)中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即使未收到利息,也应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实现,利息收入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5万元。
业务(2)国债利息收入免税,应予调减。国债持有期间未兑付的利息收入=国债金额×年利率×持有天数÷365,因此国债利息收入应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20×(4%÷365)×200=0.44(万元)。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相当于被投资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确认为股息、红利所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9万元。
(1)会计利润=1900+150+50-1300-100-18-22-60-80-40+52=532(万元)。
(2)业务(6)中,业务招待费中不合规发票不得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1=(12-1.5)×60%=6.3(万元),扣除限额2=2050×5‰=10.25(万元),业务招待费可扣除金额为6.3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6.3=5.7(万元)。
(3)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900×10%=190(万元)。
(4)应纳税所得额=532-190+25-0.44-104.4-9-20+5.7-20-8=210.86(万元)。
(5)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210.86×25%=52.72(万元)。









或Ctrl+D收藏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