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答案解析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核定征收办法,具体包括:
(1)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2)汇总纳税企业;
(3)上市公司;
(4)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5)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综上所述,选项A、B、C、E当选。

拓展练习
由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1)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2)国债利息收入免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
(3)因此,应纳税所得额=2800-10+80+32+18=2920(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920×25%=730(万元)。


(1)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1800×14%=252(万元)<实际发生额30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0-252=48(万元)。
(2)工会经费支出扣除限额=1800×2%=36(万元)<实际发生额42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2-36=6(万元)。
(3)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扣除限额=1800×8%=144(万元)<实际发生额160万元,上年结转未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20万元在本年仍然不能扣除,本年发生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60-144=16(万元)。
(4)该企业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合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8+6+16=70(万元)。
(1)医药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该企业广告费扣除限额=(8900+2500)×30%=3420(万元)>本年发生额以及以前年度结转金额1800万元(1650+150),本年发生的广告费全额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广告费可以在本年税前扣除,故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50万元。
(2)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1=(8900+2500)×5‰=57(万元),限额2=100×60%=60(万元),可以在税前扣除的金额为57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57=43(万元)。
(3)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合计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50-43=107(万元)。
(1)业务(4)利息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100×7%=1(万元)。
(2)业务(5)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0×2.36%÷365×375=4.85(万元)。
(3)业务(4)、业务(5)合计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85-1=3.85(万元)。
(1)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不作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基数。
(2)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100×80%=80万元)和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2/3(300×2/3=200万元)孰低加计扣除。当期加计扣除计算基数=(450-150)+100×80%=380(万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80万元。
(1)该企业会计利润=8900+2500+1000-3200-700-550-850-880-40+1250-400=7030(万元)。
(2)该企业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7030-50+70-107-3.85-380-950=5609.15(万元)。
(3)该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5609.15×25%=1402.29(万元)。

(1)业务(1)应调减其他业务收入226万元,调增营业外收入226万元。
(2)业务(2)广告费扣除限额=(8100+1600-226)×15%=1421.1(万元)<实际发生额150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00-1421.1=78.9(万元)。
(3)业务(2)推销佣金扣除限额=3000×5%=150(万元)<实际发生的转账支付金额20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0+(200-150)=90(万元)。
(4)业务(1)和业务(2)合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8.9+90=168.9(万元)。
(1)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1=80×60%=48(万元),扣除限额2=(8100+1600-226)×5‰=47.37(万元)<限额1,应按照47.37万元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0-47.37=32.63(万元)。
(2)研发费用其他相关费用扣除限额=(160+280+100)÷(1-10%)×10%=6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额70万元,因此其他相关费用可加计扣除的基数为60万元。因未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加计100%在税前扣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金额=(160+280+100+60)×100%=600(万元)。
(3)该企业业务(3)共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32.63-600=-567.37(万元)。
(1)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4800×8%=384(万元)<实际发生额394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94-384=10(万元)。
(2)职工工会经费扣除限额=4800×2%=96(万元)>实际发生额90万元,无需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3)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4800×14%=672(万元)<实际发生额700万元,应纳税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00-672=28(万元)。
(4)业务(4)合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28=38(万元)。
选项A不当选:合同违约金准予在税前扣除。
选项B当选:税收滞纳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选项C当选: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在成本费用中摊销的10万元,应纳税调增。
选项D不当选:一般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培训费用限额扣除,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
选项E不当选:研发费用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6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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