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单选题]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 A.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 B.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 C.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可列赤字
  • D.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
本题来源:2025年中级《经济法》真题二(考生回忆版) 点击去做题 箭头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预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选项A不当选。国务院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编制工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向财政部门提出由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选项B不当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选项C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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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对于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无偿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不论第三人善意或者恶意,债权人均得以请求撤销。本题表述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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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不定项选择题]赵某、钱某、孙某三人成立普通合伙企业,委托赵某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下列关于合伙事务执行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 A.赵某有权直接以合伙企业名义与自己签订买卖合同
  • B.赵某如果不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执行合伙事务,孙某、钱某有权撤销委托
  • C.孙某、钱某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 D.经孙某同意,赵某可以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提供担保
答案解析
答案: B,C
答案解析: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选项A不当选;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选项B当选;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选项C当选;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的,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需要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选项D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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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支票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 A.支票的出票人可以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 B.支票出票时无须记载出票日期
  • C.出票时未记载付款人名称的,可以授权补记
  • D.出票时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的,不得支取现金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

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包括: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选项B不当选。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付款人名称不能授权补记,选项C不当选。支票上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选项D不当选。

【知识链接】

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分别是哪些?可以授权补记的事项有哪些?


支票的记载事项及具体内容如表所示:

记载事项

具体内容

绝对记载事项

(1)表明“支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其中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以授权补记:

(1)金额,只能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2)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或者相对人授权补记,

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提示】(1)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2)在支票金额未补记之前,收款人不得背书转让、提示付款

相对记载事项

(1)付款地。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2)出票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

出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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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单选题]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基金合同期限不能超过5年
  • B.申请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
  • C.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制定
  • D.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应向中国证监会申请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基金的募集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2)基金合同期限为5年以上;(3)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4)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选项A不当选。申请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的,双方应当签订上市协议。选项B当选。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由证券交易所制定,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选项C不当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交易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选项D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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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B,C
答案解析: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选项A当选,选项D不当选。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选项B当选。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选项C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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