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本题来源:2025年中级《经济法》真题一(考生回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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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选项C当选。
【知识链接】
不同财产权利的质权生效时间有何不同?
不同财产权利的质权生效时间如表所示:
| 财产权利 | 质权生效时间 |
|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 (1)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2)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提示】以汇票出质,当事人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在汇票上签章,汇票已经交付质权人的,质权自“汇票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
| 基金份额、股权 | 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
|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 | 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
| 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 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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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2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
2025年3月5日变更生效。根据规定,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当事人主张变更行为自变更意思表示发出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题中,赵某可以主张变更生效时间为2025年3月5日,即其在保险单上批注变更受益人之时。
[要求2]
答案解析:
甲保险公司认为钱某变更身故受益人对其不发生效力,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规定,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未通知保险人,保险人主张变更对其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人民法院应认定变更行为无效。本题中,钱某变更受益人时,仅在保险单上批注,未通知甲保险公司,所以钱某的变更行为对甲公司不发生效力。
[要求3]
答案解析:孙某女儿请求甲公司向其给付保险金,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规定,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变更受益人,变更后的受益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孙某妻子吴某去世时,保险事故发生,孙某在吴某去世后变更受益人,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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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选项A、D不当选;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选项B不当选;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选项C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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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C,D
答案解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合理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选项B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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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国有独资企业不得无偿向关联方提供商品,属于绝对禁止,不存在“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这个前提条件。选项C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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