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选项A,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计征。
选项C,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于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实际上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租金,应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
选项D,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该公司应缴纳的船舶吨税=1000×1.5+5000×2.9+20000×3.3=82000(元)。

选项B,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选项C,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所签订服务协议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选项D,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1)甲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80万元,不超过扣工资薪金支出14%的部分准予扣除,扣除限额=500×14%=70(万元)<实际发生额80万元,应纳税调增10万元。
(2)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职工培训费用40万元可以据实扣除。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500×8%=40(万元)<扣除职工培训费用后的职工教育经费60万元,应纳税调增20万元。
(3)合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10=30(万元)。
(1)甲企业为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的扣除限额=500×5%=25(万元)<实际发生额30万元,应纳税调增5万元。
(2)甲企业只为高管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用27万元,不得扣除。
(3)合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27=32(万元)。
(1)甲企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12000×15%=1800(万元)>当年发生广告费业务宣传费600万元,可以据实全额扣除,同时调减上年度结转未扣除广告费100万元。
(2)业务招待费限额1=12000×0.5%=60(万元)>限额2=80×60%=48(万元),扣除限额为48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0-48=32(万元)。
(3)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120%,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800×120%=960(万元)。
(4)合计调整应纳税所得额=32-100-960=﹣102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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