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企业2023年实际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共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万元。
该企业2023年实际发生的广告费、业务招待费和研究开发费用,共计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万元。
该企业2023年下列业务税务处理,符合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的有( )。
- A、169.05
- B、225.4
- C、281.75
- D、289.25

(1)甲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80万元,不超过扣工资薪金支出14%的部分准予扣除,扣除限额=500×14%=70(万元)<实际发生额80万元,应纳税调增10万元。
(2)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职工培训费用40万元可以据实扣除。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500×8%=40(万元)<扣除职工培训费用后的职工教育经费60万元,应纳税调增20万元。
(3)合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10=30(万元)。
(1)甲企业为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的扣除限额=500×5%=25(万元)<实际发生额30万元,应纳税调增5万元。
(2)甲企业只为高管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用27万元,不得扣除。
(3)合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27=32(万元)。
(1)甲企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12000×15%=1800(万元)>当年发生广告费业务宣传费600万元,可以据实全额扣除,同时调减上年度结转未扣除广告费100万元。
(2)业务招待费限额1=12000×0.5%=60(万元)>限额2=80×60%=48(万元),扣除限额为48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0-48=32(万元)。
(3)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120%,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800×120%=960(万元)。
(4)合计调整应纳税所得额=32-100-960=﹣1028(万元)。




选项A,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选项B、C、D、E,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