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本题来源:第1-2节 公司概述和公司基本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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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答案:
A,D
答案解析: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 1 人以上 200 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选项A、D当选。发起人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选项B、C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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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为设立公司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自动承担);公司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受;设立时的股东为 2 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在本题中,甲以乙公司的名义订立合同且乙公司已成立,所租房屋供乙公司使用,因此应由乙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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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D
答案解析:(1)选项A:在公司章程没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直接继承股东资格。在本题中,既然公司章程中有股东资格不得继承的明确规定,该公司的做法合法;(2)选项B:如果股东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间内仍未返还出资的,股东会可以作出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在本题中,股东丙只是抽逃部分出资,股东会通过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不合法;(3)选项C: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 60 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4)选项D: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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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C,D
答案解析:股东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返还,其在合理期限内仍未返还的,公司有权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而非直接解除,选项A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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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
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本题中,由于股东未事先约定利润分配方式,则应按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甲可以分得9×1/3=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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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
(1)张某的行为属于在公司设立时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张某)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20万元及利息)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的发起人(李某)对此(2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2)李某的行为属于抽逃出资,公司债权人吴某可以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李某)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80万元及利息)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60万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选项C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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