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答案解析
(1)张某的行为属于在公司设立时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张某)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20万元及利息)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的发起人(李某)对此(2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2)李某的行为属于抽逃出资,公司债权人吴某可以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李某)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80万元及利息)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60万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选项C当选。

拓展练习
出资人甲以不享有处分权的机床出资,丙公司其他股东对甲无权处分的行为并不知情且该机床已完成交付,因此丙公司符合物权法律制度规定的善意取得条件。因此,丙公司取得了该机床的所有权,甲的出资有效,乙无权要求返还机床,但可以向甲主张损害赔偿。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选项A当选。(2)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选项C当选。(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选项B当选。(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1)选项AB:实际出资人乙与名义股东甲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协议有效;(2)选项CD:名义股东甲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以合理价格转让,受让方丁对甲只是名义股东的事实并不知情,构成善意取得,即使乙反对甲、丁之间的股权转让,丁亦合法取得该项股权。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公司章程对持股比例有较低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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