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选项A: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无须经其他按份共有人同意;(2)选项B: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应按转让时各自的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3)选项C:戊采取一次付清的方式,而丙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并非同等条件,丙无权主张优先购买权;(4)选项D:如果按份共有人之间相互转让共有份额,除非共有人另有约定,否则其他共有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



甲、乙、丙、丁按份共有某商铺,各自份额均为25%。因经营理念发生分歧,甲欲将其份额以1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丙,并通知了乙、丁。乙欲将其份额以1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戊,但未通知甲、丙、丁。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2024年3月2日,甲将其生产的一批价值30万元的设备寄存于乙的仓库,寄存期至2024年4月30日。3月9日,乙向丙谎称该批设备属于自己,以市场价格将该批设备卖给善意的丙;次日,丙全额付款并取走设备。3月16日,丙将该批设备以40万元的价格卖给丁。3月20日,丙交付设备,丁向丙付款。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丙取得了设备的所有权。 根据法律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本题中,乙为无权处分人,丙为善意第三人,以合理价格受让,且标的物已交付,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丙可以取得设备的所有权。
甲无权要求丁返还设备。根据法律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题中,丙已善意取得该设备,丙将设备卖给丁属于有权处分,设备已经交付,丁基于交付取得设备的所有权。


(1)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密切结合,构成不可分割的一物;加工是指在他人之动产上进行改造或劳作,并生成新物的法律事实。本题中,甲是将乙的油漆用于自己的家具上,属于附合,选项C、D不当选。(2)动产附合于动产,附合的动产有主从之别的,由主物的所有权人取得附合物的所有权;如无主从之别,则由各动产所有权人按其动产附合时的价值共有附合物。本题中,家具可视为主物,因此甲取得所有权,选项B不当选,选项 A 当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