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不定项选择题]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股东资格解除与认定的下列做法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 A.股东乙病故后,其妻作为合法继承人要求继承股东资格,公司依章程中关于股东资格不得继承的规定予以拒绝
  • B.股东丙抽逃部分出资,股东会通过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
  • C.股东甲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经催缴后仍未缴纳出资,董事会可以直接解除其股东资格
  • D.股东丁因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收到公司的失权通知,丁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题来源:第1-2节 公司概述和公司基本法律制度 点击去做题 箭头

答案解析

答案: A,D
答案解析:(1)选项A:在公司章程没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直接继承股东资格。在本题中,既然公司章程中有股东资格不得继承的明确规定,该公司的做法合法;(2)选项B:如果股东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间内仍未返还出资的,股东会可以作出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在本题中,股东丙只是抽逃部分出资,股东会通过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不合法;(3)选项C: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 60 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4)选项D: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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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张某向银行申请贷款,需要他人提供担保,陈某系甲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和董事长,是张某多年好友。张某求助于陈某,希望得到甲公司的担保。甲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对外担保须经股东会决议。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 A.甲公司不能为张某提供担保,因为陈某不能向甲公司提供反担保
  • B.甲公司不得为张某提供担保,因为公司法禁止公司为个人担保
  • C.甲公司可以为张某提供担保,但陈某不得参加股东会表决
  • D.甲公司可以为张某提供担保,可由股东会决议通过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据此可知,甲公司可以为张某提供担保,但是须经股东会决议通过,选项A、B错误;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张某并不是甲公司的股东,甲公司也不是为其股东陈某提供担保,故陈某不需要回避表决,选项C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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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不定项选择题]黄某作为易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一,在公司经营期间,利用关联交易将全部出资转出。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 A.如果经公司催告,在合理的期限内黄某仍未返还出资,公司可以直接解除黄某的股东资格
  • B.如果公司根据股东会决议对黄某的利润分配请求权作出相应合理的限制,法院予以支持
  • C.公司请求黄某向公司返还出资,黄某不得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
  • D.公司可以请求黄某返还抽逃的出资金额及利息
答案解析
答案: B,C,D
答案解析:股东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返还,其在合理期限内仍未返还的,公司有权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而非直接解除,选项A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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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单选题]张明为甲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利用职务之便为其妻李敏经营的乙公司谋取本来属于甲公司的商业机会,致甲公司损失50万元。甲公司小股东付强欲通过诉讼维护公司利益。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付强的做法,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必须先书面请求甲公司董事会对张明提起诉讼
  • B.必须先书面请求甲公司监事会对张明提起诉讼
  • C.只有在董事会拒绝起诉的情况下,才能请求监事会对张明提起诉讼
  • D.只有在其持股比例达到1%时,才能请求甲公司有关机构对张明提起诉讼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1)选项AB: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时,书面请求监事会提起诉讼;(2)选项C:监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选项D:有限责任公司的任何一个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不受持股时间和持股比例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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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B,D
答案解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但仅可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选项C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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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股份有限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无持股期限要求,选项A不当选。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无持股期限要求,选项C不当选。行使质询权无持股数量、持股期限的要求,选项D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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