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甲公司应当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选项B错误。

(1)选项BD: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得增发股票。(2)选项C:主板上市公司增发股票,最近3个会计年度应当盈利。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的公司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以下事项:(1)采取固定股息率,选项C当选;(2)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选项A当选;(3)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选项B当选;(4)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选项D当选。

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的公司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以下事项:(1)采取固定股息率,选项B不当选;(2)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选项A不当选;(3)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选项C当选;(4)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选项D不当选。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选项A不当选;(2)股票的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已经发行并上市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发行人回购证券,或者责令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回证券,选项B、C当选;(3)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且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例如,只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作出有罪生效判决,交易所即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这就是“欺诈发行退市”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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