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组合题]慈善家李某于 2020 年设立了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甲公司 2022年度签订了三份赠与合同。1月5日,甲公司与乙养老院签订赠与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将一批电热毯赠与乙养老院并保证该批电热毯可以正常使用,无任何质量问题。乙养老院在使用该批电热毯时发生火灾,导致乙养老院部分财产被烧毁。经鉴定火灾是由电热毯质量不合格所引起。乙养老院要求甲公司赔偿相应损失。6月10日,甲公司与丙建筑公司签订赠与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将一台已经使用一年的叉车赠与丙建筑公司,6月20日交付。6月19日,甲公司因一项工程建设仍需要使用该叉车两个月,遂通知丙建筑公司先撤销赠与。未来再考虑叉车赠与事宜。丙建筑公司认为双方已经在赠与合同上签字盖章,甲公司无权撤销赠与。7月10日,甲公司与丁民办学校签订赠与合同,约定甲公司赠与丁民办学校10万元,专项用于丁民办学校图书馆购买图书,不能挪作他用。7月11日,甲公司向丁民办学校支付10万元。8月10日,甲公司调查学校已经将该笔资金全部用于发放所拖欠的教师工资,遂决定撤销赠与,要求丁民办学校归还10万元。丁民办学校认为其对赠与资金有权调剂使用,拒绝归还。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要求1]乙养老院要求甲公司赔偿相应损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要求2]丙建筑公司认为甲公司无权撤销赠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要求3]

甲公司决定撤销赠与,要求丁民办学校归还10万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本题来源:2022年中级《经济法》真题二(考生回忆版) 点击去做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

乙养老院要求甲公司赔偿相应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题中,赠与人保证该批电热毯可以正常使用,无任何质量问题,结果却因电热毯质量不合格引起火灾,导致受赠人养老院遭受损失,所以养老院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要求2]
答案解析:丙建筑公司认为甲公司无权撤销赠与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除非法定不允许撤销的除外。任意撤销权指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这是赠与人单方享有的权利,无须取得受赠人的同意。本题中,不存在法定不允许撤销的情形,且赠与财产叉车还未交付转移,所以赠与人甲公司可以撤销赠与。
[要求3]
答案解析:甲公司决定撤销赠与,要求丁民办学校归还1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附义务的赠与,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赠与人在向受赠人转移赠与财产权利后,受赠人不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这是法定撤销的情形之一。本题中,双方约定的赠与款项专项用于丁民办学校图书馆购买图书,不能挪作他用,就是一种附义务的赠与,民办学校违反该约定义务,赠与人甲公司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撤销该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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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资产配置包括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选项C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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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不定项选择题]2022年5月,甲上市公司为了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经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会议拟决议依法收购本公司股份。下列关于本次收购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 A.甲上市公司应当将本次收购的股份在3年内转让或注销
  • B.须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C.甲上市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最大份额可以达到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5%
  • D.甲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完成本次收购
答案解析
答案: A,B,D
答案解析:

公司因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选项C不当选,选项A、B、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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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单选题]

张某、李某、王某和赵某共同设立甲普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张某从乙银行贷款80万元,到期无法偿还该笔贷款,乙银行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张某财产份额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张某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张某对甲企业的债务不再承担连带责任
  • B.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张某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甲企业应当为张某办理退伙或者削减其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 C.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张某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则乙银行有权自行接管张某在甲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 D.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张某财产份额时,应当取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选项B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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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因此这些票据不能申请公示催告。本题表述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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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组合题]

2021 年 10 月 1 日,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办公楼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 5 年,乙公司按季度支付租金,每季度租金为 20 万元,在每 季度的第一天支付。合同对当事人的维修义务未作特别约定。同日,乙公司向甲公司支 付合同期第一季度租金 20 万元。

2021 年 10 月 10 日,乙公司发现租赁的办公楼漏水,遂要求甲公司予以修缮。由于甲公 司迟迟未予答复,办公楼漏水情况日益严重,2021 年 10 月 21 日,乙公司通知维修公司 上门维修,支付维修费 2 万元。2022 年 1 月 1 日,乙公司支付合同期第二季度租金时扣 除了 2 万元维修费,甲公司对此提出异议。 为防止乙公司未来拖欠房租,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2022 年 1 月 4 日,甲公司与 乙公司签订浮动抵押合同,乙公司以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抵押,用于担保甲公司每季度的房租债权。合同约定次日生效。1 月 6 日,甲公司与乙公司办理了抵押登记。

  2022 年 3 月 15 日,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约定丙公司按市场价格购买乙公司产品。合同总价款为 15 万元。乙公司于次日将产品发送给丙公司,丙公司于 3 月 18 日支付 15 万元价款。2022 年 3 月 20 日,甲公司得知后将上述产品已经抵押并登 记的情况通知丙公司,要求丙公司在 4 月 2 日之前不要出售上述产品。遭到丙公司拒绝。 2022 年 4 月 1 日,乙公司为支付租金向甲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 20 万元的转账支票。 甲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5 日才向支票上记载的付款银行提示付款,被银行拒绝。甲公司 要求乙公司重新签发支票或者直接付款,乙公司认为因甲公司原因导致支票超过提示付 款期限,乙公司不再对甲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2022 年 4 月 25 日,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办公楼买卖合同,将已经出租给乙公司的办公 楼以 3 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丁公司,低于市场价格 500 万元。丁公司于 4 月 27 日支付价 款并办理了不动产转移登记。4 月 28 日,乙公司得知甲公司已经将办公楼转让给丁公 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侵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确认甲公司与丁公司 的买卖合同无效。甲公司的小股东张某经调查发现:根据甲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对外签订 2 000 万元以上的合同需要经过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表决通过,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 办公楼买卖合同时仅由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某签字同意,并未召开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 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且给公司造成了 500 万元的损失。2022 年 5 月 6 日,张某以李某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为由,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李某向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物权、票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乙公司在支付租金时有权扣除 2 万元维修费。根据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 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本题中,租赁合同双方在对维修义务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则应由出租人甲公司承担。甲未履行维修义务,承租人乙为此支付的费用应该由出租人承担,有权在租金中扣除。
[要求2]
答案解析:甲公司应当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办理登记;甲公司的抵押权设立日期为 1 月 5 日。根据规定,动产抵押权自合同生效之日设立,未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中,动产浮动抵押也属于动产抵押,双方约定合同 1 月 5 日生效,故此时抵押权设立。
[要求3]
答案解析:甲公司无权要求丙公司在 4 月 2 日之前不要出售其从乙公司购买的产品。根据规定,动产抵押即使登记,亦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本题中,乙、丙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属于正常经营活动,且以市场价格购买,符合“合理价款”的要求,产品也于 3 月 16 日发货交付,所以丙公司取得购买产品的所有权,且该产品上设置的抵押权消灭,甲公司无权要求丙公司不出售这些产品。
[要求4]
答案解析:乙公司不再对甲公司承担票据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支票提示付款的期限是出票日起 10 日。未在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影响的是对前手的追索,承兑人或付款人的票据责任不解除。本题中,出票日是 4 月 1 日,甲提示付款是 4 月 15 日,未在出票日起 10 日内提示付款,但这不影响出票人的票据责任,只是影响甲对前手的追索。
[要求5]
答案解析:乙公司请求确认甲公司与丁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规定, 出卖出租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本题中,出租人甲公司在出卖房屋前未履行法定通知义务,通知承租人乙公司, 确实对其优先购买权造成侵害,乙公司可以据此主张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依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依然有效,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故乙公司的诉求法院不应支持。
[要求6]
答案解析:张某不能直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根据规定,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拒绝或者怠于向该违法行为人 提出损害赔偿时,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监事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题中,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某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股东张某应先书面请求公司监事会以公司作为原告起诉李某,只有当监事会接到书面请求后拒绝起诉,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张某才可以以自己名义提出股东代表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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