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组合题]2016 年,甲、乙公司与张某在 A 市共同出资设立丙卫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注册资本为 1 000 万元。甲公司、乙公 司、张某的出资比例为 5∶4∶1。丙公司章程对股东表决权行使及股东会议事规则未作特别规定。股东会未授权董事会行使属于股东会的职权。2018 年,丙公司发生如下事项: (1)5 月,张某申请丙公司为其个人住房贷款提供担保。为此丙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甲公司、乙公司参加该事项的表决,甲公司同意,乙公司不同意,股东会遂通过为张某个人住房贷款提供担保的决议。(2)下半年,产品销售额持续下降,丙公司调查发现:非职工代表担任的公司董事田某于 2017 年与朋友共同出资设立丁卫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并负责丁公司的生产经营;由于丁公司的卫浴产品在款式、功能等方面与丙公司产品相差无几,致使丙公司产品销售额下降,丙公司董事会遂作出决议:①将田某从丁公司所得的收入收归丙公司所有;②撤销田某公司董事职务。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要求1](1)丙公司股东会通过为张某贷款提供担保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要求2]
(2)丙公司董事会的决议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要求3]
(3)丙公司董事会的决议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本题来源:2019年中级《经济法》真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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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丙公司股东会通过为张某贷款提供担保的决议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规定,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接受担保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章程未对股东表决权行使事项作出特别规定,按照出资比例确定股东表决权。接受担保的张某未参加表决,出席会议的甲公司、乙公司所持表决权的 5/9(> 1/2)通过。
[要求2]
答案解析:决议①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2)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要求3]
答案解析:
丙公司董事会的决议②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股东会有权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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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民法典》合同编规定。选项A、C不当选;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元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依法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选项D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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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单选题]甲公司授予乙公司代理权,委托乙公司向丙公司采购货物。乙公司和丙公司串通, 致乙公司以甲公司名义购进的货物质次价高,使甲公司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关于甲公司损失承担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选项 B 当选。
【知识链接】
不同的代理行为分别对应怎样的法律后果,有什么注意事项?
代理行为总结如表所示:
项目 | 分类 | 法律后果 | 注意事项 |
滥用代理权 | 自己代理 | 效力待定 |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负连带责任 |
双方代理 | |||
恶意串通 | 无效 | ||
无权代理 | 没有代理权 | 效力待定 | 相对人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还与行为人实施法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由行为人与相对人按各自过错承担责任 |
超越代理权 | |||
代理权终止后实施 | |||
表见代理 | —— | 有效 | 由被代理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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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B
答案解析:将动产出质属于动产质押,不是权利质押,选项 C不当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设立抵押,但是不能设立质押,选项 D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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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
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题表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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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选项B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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