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选项C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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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人退伙有哪些类型?分别适用于哪些情形?
普通合伙人退伙的类型及适用情形(条件)如下表所示:
| 类型 | 适用情形(条件) | |
自愿退伙 (合伙人自己想走) | 协议退伙 (约定合伙期限)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
通知退伙 (未约定合伙期限) | 同时满足: (1)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2)合伙人的退伙不给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 (3)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 |
法定退伙 (合伙人不得不走) | 当然退伙 (客观障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普通合伙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
除名 (主观过错) |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 |


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选项A不当选。如果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其他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及合伙企业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选项 B当选。未明确说明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则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选项C不当选。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决定撤销该委托。选项D不当选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转账借款45万时生效,借款合同的成立日期为2022年3月5日,选项A不当选,选项C当选;预先扣除利息按扣除后的金额作为借款本金并不影响借款合同效力,选项B不当选;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影响借款合同效力,选项D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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