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本题来源:2020年中级《经济法》真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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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议:(1)董事 人数不足 3 人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 2/3 时,选项 B 不当选;(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 1/3 时,选项 D 不当选;(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选项 A 不当选;(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 事会提议召开时,选项 C 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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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选项A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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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选项A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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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B,C
答案解析: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选项D不当选。选项A、B、C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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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合同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本题表述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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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
动产质押中,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以股票出质的,质权自登记时设立。 选项C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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