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本题来源:2022年中级《经济法》真题一(考生回忆版) 点击去做题 箭头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除对合同成立地点另有约定外,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确认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不在同一地点的, 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选项 A 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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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根据预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预算编制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 A.政府收入应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隐瞒、少列
  • B.地方政府举借的债务可以用于经常性支出
  • C.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应当设置预备费
  • D.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可以设置预算周转金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

 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举借的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选项 B 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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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单选题]

(本题知识点已按最新教材改编)(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 2013  8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的限制未作特别规定。下列关于甲公司有关人员股份转让的行为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

    发起人王某于 2014  4 月转让了其所持甲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 25%

  • B.

    董事郑某于 2014  9 月将其所持甲公司全部股份 800 股一次性转让

  • C.

    董事张某共持有甲公司股份 10 000 股,2014  9 月通过协议转让了其中的 2 600  

  • D.

    总经理李某于 2015  1 月离职,2015  3 月转让了其所持甲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选项 A 不当选;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股份不超过 1 000 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不受“25%”转让比例的限制,选项 B 当选,选项 C 不当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选项 D 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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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单选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当事人的请求权中,适用诉讼时效的是    

  • A.

    丙公司对股东钱某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 B.

    赵某对孙某的停止侵害请求权

  • C.

    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支付房屋租金请求权

  • D.

    某对丁银行的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选项A不当选;请求停止侵害不适用诉讼时效,选项B不当选;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选项D不当选。选项C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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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他主占有,是指不以所有的意思而为占有,如承租人、借用人、保管人、质权人等对标的物的占有,林某对小汽车属于租借而来,因此属于他主占有,而非自主占有。选项C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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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组合题]

2020 年 8 月,赵某、钱某、孙某和李某各出资 100 万元,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四名股东各持股 25%,公司章程对股东表决权、股权转让及股权继承未作特别规定,全体股东亦未作特别约定。

2021 年 9 月,赵某因病去世,其女儿周某作为唯一继承人要求继承赵某所持公司全部股权。钱某不同意该股权继承,向周某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提出按照市场公允价值 200 万元购买该股权,遭到周某拒绝,钱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使优先购买权。

2022 年 2 月,孙某为儿子购买婚房缺少资金,遂与李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所持甲公司10% 的股权以 12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某,钱某得知后,不同意该股权转让,主张按照相同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购买孙某所持甲公司 5% 的股权,遭到孙某拒绝。

2022 年 5 月, 因孙某与其他股东在经营理念上的差异越来越大,其他股东在甲公司股东会会议上一致通过甲公司分立的决议,由孙某独立持有一家小公司,其他股东留在甲公司。孙某不愿独立经营,对该项决议投了反对票,甲公司股东会依法通过了公司分立决议。孙某因此对甲公司经营心灰意冷,遂要求甲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并退出公司。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依据《公司法》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及股权继承未作特别规定,全体股东亦未作特别约定,故钱某请求行使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要求2]
答案解析:

钱某对孙某转让的股权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本题中,孙某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李某属于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钱某对此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要求3]
答案解析:

孙某有权请求甲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①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②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本题中,孙某对公司分立决议投了反对票,有权要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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