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不定项选择题]甲有限责任公司为扩展业务,在外地设立乙分公司,下列关于乙分公司法律资格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 A.

    乙分公司应当领取营业执照 

  • B.

    乙分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 

  • C.

    乙分公司可以有独立的公司章程

  • D.

    乙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本题来源:2022年中级《经济法》真题一(考生回忆版) 点击去做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B,D
答案解析:

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章程、没有独立的财产,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应当领取营业执照进行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选项 A、B、D 当选。

【知识链接】

子公司与分公司有哪些区别?

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如下表所示:

项目子公司分公司
与母(总)公司的关系母公司与子公司基于股权而存在控制与依附关系

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

法人地位具有法人资格,是一个独立的公司,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名称、章程、财产,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

【提示】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经营活动应当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应当领取营业执照,并以公司的名义(即总公司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

(2)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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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仲裁裁决的法定撤销情形包括:(1)没有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本题表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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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单选题]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合伙人除名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应当自除名决议作出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B.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后提出异议的,除名决议不生效
  • C.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 D.发生合伙协议约定事由的自动除名,无须经其他合伙人决议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选项C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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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人退伙有哪些类型?分别适用于哪些情形?

普通合伙人退伙的类型及适用情形(条件)如下表所示:

类型适用情形(条件)

自愿退伙

(合伙人自己想走)

协议退伙

(约定合伙期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通知退伙

(未约定合伙期限)

同时满足:

(1)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2)合伙人的退伙不给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

(3)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法定退伙

(合伙人不得不走)

当然退伙

(客观障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普通合伙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除名

(主观过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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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

应收账款的质权自办理登记时设立,吴某与林某于1月18日办理了出质登记。选项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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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单选题]2022年3月1日,张某与李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张某向李某借款50万元,年利率为10% ,3月5日,李某将45万转账给张某,声明预扣了5万元利息。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下列关于该借款合同效力的表述中,正确是(    )。
  • A.

    借款合同的成立日期是2022年3月1日

  • B.

    因预先扣除借款利息5万元,借款合同无效

  • C.

    借款合同的成立日期是2022年3月5日

  • D.

    因未约定借款期限,借款合同无效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转账借款45万时生效,借款合同的成立日期为2022年3月5日,选项A不当选,选项C当选;预先扣除利息按扣除后的金额作为借款本金并不影响借款合同效力,选项B不当选;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影响借款合同效力,选项D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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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不定项选择题]张某、李某、王某和孙某共同设立甲普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 A.若合伙协议中没有约定,也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孙某不得与甲企业交易
  • B.王某为了了解甲企业的财务状况,有权查阅甲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 C.若张某、李某、王某和孙某一致同意,甲企业可以聘任陈某担任经营管理人员
  • D.若合伙协议约定全部利润分配给张某和李某,全部亏损由王某和孙某承担,该约定有效
答案解析
答案: A,B,C
答案解析:合伙人一般不可以同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除外,选项A当选;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作为了解合伙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有效手段,成为合伙人的一项重要权利,选项B当选;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选项D不当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选项C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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