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抛弃”所有权为单方法律行为,仅由行为人(王某)一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王某作出抛弃的意思表示时即丧失电脑的所有权,故选项B正确。
(2)张某基于“先占”取得无主动产“电脑”的所有权,王某无权请求张某返还,故选项A正确,选项C、D、E错误。

选项A、E,共有是同一个所有权由多人享有,共有的所有权是一个而不是多个,仍然遵守“一物一权”原则,并不违背所有权的排他性。
选项C,动产和不动产上均可以成立共有(不论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
选项D,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人原则上无分割请求权。

(1)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2)选项A是不动产。
(3)选项B、D只是所有权人不明,并非“无主”。

在下列客观事实所引起的纠纷中,应按照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予以处理的有( )。
(1)相邻关系,是指不动产相毗邻各方在对各自所有或者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时,因相互间依法应当给予必要便利或者接受必要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土地相邻关系、水流相邻关系、建筑物相邻关系等。
(2)选项B,属于建筑物侵权行为;选项C,属于地役权。

甲、乙约定:若乙考上音乐学院,甲即将其珍藏的一把小提琴以1.5万元的价格卖给对该琴心仪已久的乙。后甲因急需用钱将该小提琴以1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丙(丙不知甲、乙间的约定),且钱货两清。乙考上音乐学院后,向甲求购小提琴未果。双方遂发生纠纷。下列有关小提琴买卖合同效力及乙的请求权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选项A、B、C,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附条件”的买卖合同,在乙未考上音乐学院之前,合同已经成立但未生效。乙考上音乐学院后,合同生效。而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成立即生效,故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先于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生效。
选项D,因乙考上音乐学院后,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生效,而甲又无法向乙交付小提琴,构成违约,故乙有权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选项E,善意取得的前提为无权处分,而甲属于有权处分,故丙谈不上善意取得的问题。丙属于基于甲的交付而取得了该小提琴的所有权,故乙无权请求丙返还小提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