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本题来源:第二节 所有权 点击去做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C,D
答案解析:

选项A、B、C,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附条件”的买卖合同,在乙未考上音乐学院之前,合同已经成立但未生效。乙考上音乐学院后,合同生效。而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成立即生效,故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先于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生效。

选项D,因乙考上音乐学院后,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生效,而甲又无法向乙交付小提琴,构成违约,故乙有权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选项E,善意取得的前提为无权处分,而甲属于有权处分,故丙谈不上善意取得的问题。丙属于基于甲的交付而取得了该小提琴的所有权,故乙无权请求丙返还小提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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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不定项选择题]原始取得所有权的方式包括(  )。
  • A.先占
  • B.接受继承
  • C.接受遗赠
  • D.动产的善意取得
  • E.罚没物的法定归属
答案解析
答案: A,D,E
答案解析:选项B、C,为继受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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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不定项选择题]独资企业经理王某办公用的一台电脑损坏,王某遂嘱咐秘书张某扔到垃圾站。张某想,与其扔了不如给儿子用,于是,张某便将电脑搬回家,经修理后,电脑可以正常使用,王某得知电脑能正常使用后,遂要求张某返还。下列关于本案中电脑所有权变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 A.张某基于先占取得电脑的所有权
  • B.王某因抛弃的意思表示而丧失电脑的所有权
  • C.张某违反委托合同,不能取得电脑的所有权
  • D.王某有权请求返还电脑,但应当对张某予以补偿
  • E.因抛弃行为尚未完成,王某可以撤回其意思表示收回对电脑的所有权
答案解析
答案: A,B
答案解析:

(1)“抛弃”所有权为单方法律行为,仅由行为人(王某)一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王某作出抛弃的意思表示时即丧失电脑的所有权,故选项B正确。

(2)张某基于“先占”取得无主动产“电脑”的所有权,王某无权请求张某返还,故选项A正确,选项C、D、E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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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选项A、C、D,属于所有权因法律行为以外的法律事实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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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单选题]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物可以适用先占取得的是(  )。
  • A.房屋
  • B.遗失的手表
  • C.所有人抛弃的动产
  • D.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

(1)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2)选项A是不动产。

(3)选项B、D只是所有权人不明,并非“无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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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单选题]某对夫妻,丈夫甲父母早亡,其幼弟随其生活由其扶养。2024年其弟身患重病急需一大笔钱医治,妻子乙拒不同意用共同财产治疗。甲怒而提出分割夫妻存款200万元以医治其弟。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 A.甲乙未约定共有份额,故甲乙应协商确定各自份额后,以甲的份额医治其弟
  • B.基于甲乙的夫妻关系(家庭关系),甲乙之间为共同共有,甲无权请求分割
  • C.甲可基于重大理由请求分割共同共有财产
  • D.甲乙之间若有约定,也不得请求分割共同共有财产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

(1)共有关系的认定,以认定按份共有为原则,但以下三种情形认定为共同共有:①夫妻关系;②家庭成员关系;③遗产继承关系。甲与乙为夫妻关系,之间的财产属于共同共有,选项A错误。

(2)共同共有人原则上无分割请求权,但有俩个例外:①共有的基础丧失;②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依据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是指: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或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选项C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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