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单选题]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物可以适用先占取得的是( )。(2012年)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1)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2)选项A是不动产;(3)选项BD只是所有权人不明,并非“无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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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来源:第二节 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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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不定项选择题]根据民法上的共有理论,下列有关共有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2012年)答案解析
答案:
A,B
答案解析:(1)选项AE:共有是同一个所有权由多人享有,共有的所有权是一个而不是多个,仍然遵守“一物一权”原则,并不违背所有权的排他性;(2)选项C:动产和不动产上均可以成立共有(不论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3)选项D: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人原则上无分割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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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不定项选择题]在下列客观事实所引起的纠纷中,应按照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予以处理的有( )。 答案解析
答案:
A,D,E
答案解析:(1)选项B:属于建筑物侵权行为;(2)选项C:属于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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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不定项选择题]甲、乙约定:若乙考上音乐学院,甲即将其珍藏的一把小提琴以1.5万元的价格卖给对该琴心仪已久的乙。后甲因急需用钱将该小提琴以1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丙(丙不知甲、乙间的约定),且钱货两清。乙考上音乐学院后,向甲求购小提琴未果。双方遂发生纠纷。下列有关小提琴买卖合同效力及乙的请求权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2019)答案解析
答案:
B,C,D
答案解析:(1)选项ABC: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附条件”的买卖合同,在乙未考上音乐学院之前,合同已经成立但未生效。乙考上音乐学院后,合同生效。而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成立即生效,故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先于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生效;(2) 选项D:因乙考上音乐学院后,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生效,而甲又无法向乙交付小提琴,构成违约,故乙有权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3)选项E:善意取得的前提为无权处分,而甲属于有权处分,故丙谈不上善意取得的问题。丙属于基于甲的交付而取得了该小提琴的所有权,故乙无权请求丙返还小提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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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单选题]某对夫妻,丈夫甲父母早亡,其幼弟随其生活由其扶养。2022年其弟身患重病急需一大笔钱医治,妻子乙拒不同意用共同财产治疗。甲怒而提出分割夫妻存款200万元以医治其弟。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1)共有关系的认定,以认定按份共有为原则,但以下三种情形认定为共同共有:①夫妻关系;②家庭成员关系;③遗产继承关系。甲与乙为夫妻关系,之间的财产属于共同共有,选项A错误。(2)共同共有人原则上无分割请求权,但有俩个例外:①共有的基础丧失;②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依据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是指: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或一方富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选项C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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