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①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故日用品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申报扣除金额=80-20=60(万元)。
服装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申报扣除金额=10-8.19÷(1+13%)=2.75(万元)。
小家电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申报扣除金额=6+6×13%=6.78(万元)。
②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
故采取清单申报扣除的是:服装损失、小家电损失。
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非正常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故采取专项申报扣除的是:日用品损失。
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存货毁损的证据应包括:
①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②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毁损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③保险公司赔偿情况说明;
④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1)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不动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兼用于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和一般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4)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业务(1)A类面霜每克不含税价格=400/20=20(元),为高档化妆品。应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400×1500×13%=78000(元)
应纳消费税=400×1500×15%=90000(元)
业务(2)B类护肤液每毫升不含税价格=61.02/(1+13%)/60=0.9(元),不属于高档化妆品。
应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61.02/(1+13%)×20×50×13%=7020(元)
业务(3)C类面膜每片不含税价格=27000/300/5=18(元),为高档化妆品。
应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为3510元。
应纳消费税=27000×15%=4050(元)
业务(4)应税消费品和非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商品出售的,按照全额缴纳消费税。
应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490×100×13%=6370(元)
应纳的消费税=490×100×15%=7350(元)
业务(5)发放职工福利应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应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18×5×120×13%=1404(元)
应纳消费税=18×5×120×15%=1620(元)
业务(6)应纳的增值税=1050000/(1+5%)×5%=50000(元)
业务(7)可以抵扣的进项税=50×1000×13%+100×20×13%+500×600×13%=45760(元)
业务(8)可以抵扣的进项税为1800元。
当月应纳的增值税=78000+7020+3510+6370+1404-(45760+1800)+50000=98744(元)
当月应纳的消费税=90000+4050+7350+1620=103020(元)。
项目 | 栏次 | 一般项目 | |
本月数 | |||
销售额 |
(一)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 |
1 |
740800 |
其中:应税货物销售额 |
2 |
740800 |
|
应税劳务销售额 |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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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 |
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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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 |
5 |
1000000 |
|
其中: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 |
6 |
|
|
(三)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 |
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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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免税销售额 |
8 |
|
|
其中:免税货物销售额 |
9 |
|
|
免税劳务销售额 |
10 |
|
|
税款计算 |
销项税额 |
11 |
96304 |
进项税额 |
12 |
47560 |
|
上期留抵税额 |
13 |
|
|
进项税额转出 |
14 |
|
|
免、抵、退应退税额 |
15 |
|
|
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
16 |
|
|
应抵扣税额合计 |
17=12+13-14-15+16 |
|
|
实际抵扣税额 |
18(如17<11,则为17,否则为11) |
47560 |
|
应纳税额 |
19=11-18 |
48744 |
|
期末留抵税额 |
20=17-18 |
|
|
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
21 |
50000 |
|
按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
22 |
|
|
应纳税额减征额 |
23 |
|
|
应纳税额合计 |
24=19+21-23 |
9874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