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公司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超支,是否应在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填报?审核补缴的增值税是否应同时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若公司对新购置的测试仪器选择最优惠的加速折旧优惠政策,请结合上述会计资料,据实填报 2023 年度该公司第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摘要)
行次 | 预缴税款计算 | 本年累计 |
1 | 营业收入 | |
2 | 营业成本 | |
3 | 利润总额 | |
4 | 加: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 |
5 | 减:不征税收入 | |
6 | 减: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调减额 | |
7 | 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7.1+7.2+…) | |
7.1 | 一般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 |
7.2 |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 |
… | … | |
10 | 实际利润额 | |
11 | 税率(25%) | 25% |
12 | 应纳所得税额 | |
13 | 减:减免所得税额 | |
13.1 | (填写优惠事项名称) | |
13.2 | (填写优惠事项名称) | |
14 | 减: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 | |
15 | 减: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 | |
16 | 本期应补(退)所得税额(12-13-14-15)/税务机关确定的本期应纳所得税额 |

答案解析
事项(1)会计处理不准确,影响应纳增值税额。
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事项(1)应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179000÷(1+13%)×13%=20592.92(元)。
调整分录为:
借:本年利润20592.92
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592.92
事项(2)会计处理准确,不影响应纳增值税额。
事项(3)会计处理准确,不影响应纳增值税额。
事项(4)会计处理不准确,不影响应纳增值税额。
调整分录为:
借:其他应付款600000
贷:本年利润600000
事项(5)会计处理不准确,影响应纳增值税额。
该设备购进时进项税额已申报抵扣,纳税人转让自己使用过的、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不能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而应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应确认的销项税额=92700÷(1+13%)×13%=10664.60(元)。
调整分录为:
借:本年利润8864.6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18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664.6
事项(6)会计处理不准确,影响应纳增值税额。
出售下脚料和残次品,应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211200÷(1+13%)×13%=24297.35(元)。
调整分录为:
借:本年利润24297.35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4297.35
事项(1)~(6),合计应补缴的增值税=20592.92+10664.60+24297.35-1800=53754.87。
公司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超支,不应在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填报。
审核补缴的增值税,不用同时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摘要)
行次 | 预缴税款计算 | 本年累计 |
1 | 营业收入 | 53045309.73 |
2 | 营业成本 | 33200000 |
3 | 利润总额 | 10567245.13 |
4 | 加: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 |
5 | 减:不征税收入 | |
6 | 减: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调减额 | 1160000 |
7 | 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7.1+7.2+…) | 4635097.35 |
7.1 | 一般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 102000 |
7.2 |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 4533097.35 |
… | … | |
10 | 实际利润额 | 4772147.78 |
11 | 税率(25%) | 25% |
12 | 应纳所得税额 | 1193036.95 |
13 | 减:减免所得税额 | 477214.78 |
13.1 | (填写优惠事项名称) | |
13.2 | (填写优惠事项名称) | |
14 | 减: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 | |
15 | 减: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 | |
16 | 本期应补(退)所得税额(12-13-14-15)/税务机关确定的本期应纳所得税额 | 715822.17 |

拓展练习

房地产开发企业2023年申报缴纳应预缴的土地增值税时使用的申报表是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

调节法是以一定时点的数据为基础,结合因已经发生的正常业务而应增应减的因素,将其调整为所需要的数据,从而验证被查事项是否正确的方法。

(1)企业因搬迁取得土地方式对价的补偿款,不应缴纳增值税。
理由:政府采取土地收回方式,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可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
(2)企业因搬迁取得土地方式对价的补偿款,不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理由:企业的政策性搬迁若能符合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以及由企业自行转让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3)企业因政策性搬迁换入的土地应缴纳契税的计税依据为D-C。
理由:双方交换价值不相等的,按超出部分由支付差价方缴纳契税。
(4)企业因政策性搬迁换入的土地,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为B+(D-C)。
理由:企业政策性搬迁被征用的资产,采取资产置换的,其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资产的净值,加上换入资产所支付的税费(涉及补价的还应加上补价款)计算确定。

税务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包括依法审查原则、有限变更原则、被告举证原则、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选项A)。选项B、C、D,属于税务行政诉讼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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