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本题来源:第五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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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答案:
A,B,C,D
答案解析: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选项B)
(2)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选项C)
(3)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选项D)
(5)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选项A)
(6)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选项E,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即便价格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不认定为收入明显偏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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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C,D
答案解析:选项B、E,对其应纳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扣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和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的方式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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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
纳税人同时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通股的,其股票转让所得,按照限售股优先原则,即转让股票视同为先转让限售股,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照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剩余1万股属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的流通股股票,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0000×8×(1-15%)×20%=40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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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方某取得该房产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00-5)×20%=1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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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C,E
答案解析:
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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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D
答案解析:选项A、D,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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