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答案解析

拓展练习
个体工商户将售卖的商品用于家庭成员和亲友消费,应视同销售,当年营业收入(销售收入)=40+5=45(万元),广告费的扣除限额=45×15%=6.75(万元)。

纳税人同时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通股的,其股票转让所得,按照限售股优先原则,即转让股票视同为先转让限售股,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照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剩余1万股属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的流通股股票,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0000×8×(1-15%)×20%=40800(元)。

(1)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戚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00000×2%=4000(元)。

(1)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2)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周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周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3)张某综合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最多可以扣除的金额=1500×12=18000(元)。

(1)10月:累计收入为35000,累计费用=35000×20%=7000,累计减除费用=5000×1=5000,累计应纳税所得额=35000-7000-5000=23000(元),适用税率3%,速算扣除数0,10月累计应预扣税额=23000×3%=690(元)。
(2)11月:累计收入=35000+30000=65000(元),累计费用=65000×20%=13000(元),累计减除费用=5000×2=10000(元),累计应纳税所得额=65000-13000-10000=42000(元),累计全部应预扣税额=42000×10%-2520=1680(元),11月当期预扣税额=累计应扣税额-累计已预扣税额=1680-690=9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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