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选项A、C,均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选项B,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

选项A,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取得的董事费、监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选项B,根据税法规定,对于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属于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所得,故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选项C,从2002年5月1日起,编剧从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选项D,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选项A,个人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他人取得的所得应该按照“财产租赁所得”征税;选项B,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由个人提供给他人使用时,按照“特许权转让费所得”征税。
选项C,根据税法规定,对于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属于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选项D,属于财产转让所得。
选项E,编剧从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受雇单位,统一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选项B,应计入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选项D,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选项A、B,“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不分种类和取得情况,一律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课税。
选项C、D、E,独生子女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费和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均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予征税。

选项A,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选项C,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选项E,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