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答案解析

拓展练习
选项A,按规定,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进行区分核算,划分不清的,不允许加计扣除;选项E,对于企业委托外单位开发的研发费用,税法明确,由委托方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而不是协商确定。选项B、C、D当选。

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该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00+(900-200-500)×50%=600(万元),应纳税额=(3000-400-1800-600)×25%=50(万元)。


(1)企业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的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包括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税额=200×10%=20(万元)。
(2)企业发生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超过该专用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50%的部分,可按照10%比例抵免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专用设备原计税基础的50%=(200+10)×50%=105(万元)<改造投入120万元,所以智能化改造可以抵免税额=105×10%=10.5(万元)。

(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因此甲公司第一、二阶段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计算基数=(50+500)×80%=440(万元)。
(2)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2/3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的80%=1000×80%=800(万元),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的2/3=440×2÷3=293.33(万元)。因此甲公司第三、四阶段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计算基数293.33(万元)。
(3)甲公司2025年加计扣除计算基数=440+293.33=733.3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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