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本题来源:第八节 减免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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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
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该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00+(900-200-500)×50%=600(万元),应纳税额=(3000-400-1800-600)×25%=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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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C
答案解析:选项B,取得的财政拨款属于不征税收入;选项C,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属于免税收入;选项A、D,属于应税收入范围;选项E,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为免税收入;综上所述,选项B、C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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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该厂可抵免企业所得税税额=100×10%=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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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B,E
答案解析:选项C、D,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 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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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
(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因此甲公司第一、二阶段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计算基数=(50+500)×80%=440(万元)。
(2)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2/3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的80%=1000×80%=800(万元),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的2/3=440×2÷3=293.33(万元)。因此甲公司第三、四阶段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计算基数293.33(万元)。
(3)甲公司2025年加计扣除计算基数=440+293.33=733.3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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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
选项A不当选:境外投资者用于境内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
选项B不当选:境外投资者以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在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用于境内直接投资符合条件的,可按照投资额的10%抵免境外投资者当年的应纳税额,当年不足抵免的准予向以后结转。
选项D不当选:享受税收抵免的境外投资者境内再投资需连续持有至少5年(60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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