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企业所得税税前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总额=105+20+30=155(万元),允许扣除工会经费的限额=155×2%=3.1(万元)。


下列各项税金中,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是( )。
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企业缴纳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准予在税前扣除,选项D当选。


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额与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额时扣除。
方法一:2024年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利息=2800×7%-(2800×7%×3÷12×400÷2800+2800×7%×3÷12×800÷2800+2800×7%×3÷12×200÷2800)=196-24.5=171.5(万元);
方法二:2024年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利息=2800×7%×3÷12+(2800-400)×7%×3÷12+(2800-800)×7%×3÷12+(2800-200)×7%×3÷12=171.5(万元)。

(1)可以据实在税前扣除的保险费有:
①企业为职工缴纳标准内的五险一金
②特殊工种人身安全保险及符合规定的可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
③企业参加的财产保险
④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
⑤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的保险费支出
(2)可以限额在税前扣除的保险费有:
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保险:分别不超过工资总额 5% 的部分准予扣除
(3)不得在税前扣除的保险费有:
企业为投资者、职工或职工家庭支付的商业保险
综上所述,选项B、C、E当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