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单选题]根据房产税法的有关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 A.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该租金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

  • B.

    房产出租的,如果是以劳务或其他形式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应根据当地同类房产的租金水平确定一个租金标准,从租计征房产税

  • C.

    经营自用的房产,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原零配件的原值也不扣除

  • D.

    融资租赁的房产,由出租方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本题来源: 第五节 其他税种纳税审核方法 点击去做题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

选项D,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方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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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不定项选择题]下列有关房产税相关处理的表述,不正确的有(  )。
  • A.房产原值的具体扣除比例,由当地税务机关在税法规定的减除幅度内自行确定
  • B.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的,投资者参与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 C.个人所有的营业用房免征房产税
  • D.经营公租房的租金收入免征房产税
  • E.某商场对外出租仓库,合同约定第一个月免收租金,在免收租金期间该商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答案解析
答案: A,C
答案解析:选项A,房产原值的具体扣除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法规定的减除幅度内自行确定;选项C,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房免征房产税,营业用房或出租的用房照章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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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不定项选择题]

下列关于环境保护税计税依据的说法,错误的是(  )。

  • A.

    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乘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

  • B.

    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五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 C.

    固体废物的排放量为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减去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的余额

  • D.

    从两个以上排放口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对每一排放口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分别计算征收环境保护税

  • E.

    每一排放口的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答案解析
答案: A,B,E
答案解析:

选项A,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选项B,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选项E,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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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选项C当选,自2024年12月1日起,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征收契税;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征收契税。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征收契税;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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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

三种情况。

(1)能取得评估价格的

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扣除:①评估价格;②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③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城建税及附加、印花税)。

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重置成本价:对旧房及建筑物,按转让时的建材价格及人工费用计算,建筑同样面积、同样层次、同样结构、同样建设标准的新房及建筑物所需花费的成本费用。

(2)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

①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②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契税

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

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3)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也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

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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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

对于由承揽人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和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承揽合同、买卖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若合同中未分别记载,则应就全部金额依照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对于由定做人提供主要材料或原料,承揽人只提供辅助材料的加工合同,无论加工费和辅助材料金额是否分别记载,均以辅助材料与加工费的合计数,依照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对定做人提供的主要材料或原料金额不计税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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