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本题来源:第5-6节 破产债权和债权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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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
(1)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不享有与欠缴税款相同的优先受偿地位;(2)破产案件受理后,欠缴税款的滞纳金应当停止计算,在破产程序中不得作为破产债权清偿。选项B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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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
债权人会议表决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时,经两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即批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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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
(1)选项A:债权人会议可以(而非必须)设立债权人委员会;(2)选项B:债权人委员会成员最多不得超过9人;(3)选项C:债权人委员会中的债权人代表由债权人会议选任(并非由人民法院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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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B,C
答案解析:
选项D:管理人依照破产法规定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这时可申报的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得作为破产债权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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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B
答案解析:
(1)选项A: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2)选项B:凡是债权申报者均有权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3)选项C: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4)选项D: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但是,破产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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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1)为继续营业而支付的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40万元)属于共益债务。(2)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30万元)、管理人报酬(20万元)、管理人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等属于破产费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通过聘用“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在本题中,A会计师事务所聘用本专业人员的费用应当从其报酬中支付,不能在甲公司的破产费用中单独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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