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不定项选择题]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 A.甲公司最近3年主营业务不应当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 B.甲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应当存在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情形
  • C.甲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应当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 D.甲公司的公开发行申请应由中国证监会核准
答案解析
答案: B,C
答案解析:

选项A:科创板要求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选项D:股票公开发行已经实施全面注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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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来源:第1-2节 证券法律制度概述、股票的发行(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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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每次发行对象不超过50名
  • B.应当采用代销方式发行
  • C.发行价格应当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
  • D.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转让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1)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发行对象应当符合股东会决议规定的条件,且每次发行对象不超过35名,选项A错误;(2)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可以采用自行销售的方式,并遵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如果未采用自行销售方式的,应当采用代销方式,选项B错误;(3)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①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③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除上述情形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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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不定项选择题]某股份有限公司拟在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下列选项中,应当符合的条件的有(  )。
  • A.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 B.最近3年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 C.该公司依法设立3年以上
  • D.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答案解析
答案: A,C,D
答案解析:最近3年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而不是保留意见,选项B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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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不定项选择题]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的公司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事项有(  )。
  • A.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
  • B.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应当累计到下一个会计年度
  • C.采取固定股息率
  • D.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答案解析
答案: A,B,C,D
答案解析: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的公司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以下事项:(1)采取固定股息率,选项C当选;(2)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选项A当选;(3)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选项B当选;(4)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选项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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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单选题]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对于申请在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而言,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的审核意见的是(  )。

  • A.

    保荐人

  • B.

    证券业协会

  • C.

    证券交易所

  • D.

    中国证监会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

股票公开发行已经实施全面注册制。发行人依法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交易所申报,交易所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形成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认为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将审核意见、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报中国证监会注册;认为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的, 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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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不定项选择题]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时,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 A.

    上市公司股东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B.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3日内公告该决议

  • C.

    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应当不少于优先股1年的股息

  • D.

    上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应当连续盈利

答案解析
答案: A,C,D
答案解析:

上市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的,以及以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除应当符合优先股发行条件和程序,还应符合以下规定:(1)上市公司回购普通股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批准;(2)上市公司股东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的决议,应当包括下列事项:回购普通股的价格区间,回购普通股的数量和比例,回购普通股的期限,决议的有效期,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其他相关事项。以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的,应当包括拟用于支付的优先股总金额以及支付比例;回购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一年内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的,应当包括回购的资金总额以及资金来源;(3)上市公司股东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4)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选项B不当选;(5)依法通知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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