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本题来源:第二节 国际税收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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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属于《OECD税收协定范本》中的积极所得:营业利润、海运、内河运输和空运,独立个人劳务、受雇所得、董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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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
我国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明确了居民国和所得来源国对特许权使用费都有征税权,来源国是指实际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企业所在国。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选项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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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
双重居民身份下最终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有: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和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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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E
答案解析:选项B,在支付利息的公司的为其居民的所在国征税有一定制约:在该项利息是由银行或金融机构取得的情况下,缔约国征税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7%,在其他情况下,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选项C、D,在支付股息的公司的为其居民的所在国征税有一定制约: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合伙企业除外)并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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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C,E
答案解析:
对贷款人是否分担企业风险的判定通常可考虑如下因素:
(1)该贷款大大超过企业资本中的其他投资形式,并与公司可变现资产严重不符;
(2)债权人将分享公司的任何利润;(选项A)
(3)该贷款的偿还次于其他贷款人的债权或股息的支付;
(4)利息的支付水平取决于公司的利润; (选项C)
(5)所签订的贷款合同没有对具体的偿还日期作出明确的规定(选项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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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B,C
答案解析:
下列申请人从中国取得的所得为股息时,可不根据上述规定的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直接判定申请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
(1)缔约对方政府; (选项A)
(2)缔约对方居民且在缔约对方上市的公司; (选项C)
(3)缔约对方居民个人; (选项B)
(4)申请人被第(1)至(3)项中的一人或多人直接或间接持有100%股份,且间接持有股份情形下的中间层为中国居民或缔约对方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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